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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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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20:19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2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涉地下钱庄刑事犯罪日益增多

《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 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 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 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 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


✦ 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规定三种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刑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在争议。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刑事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 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 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 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明确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据此,《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八条 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


第十一条 涉及外汇的犯罪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依法惩治涉“地下钱庄”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两高”相关负责人就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解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定罪处罚。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启动《解释》起草工作至今,历时近二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解释》。《解释》的出台,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需要;是依法严厉惩处涉地下钱庄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是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需要,意义十分重大。



2、《解释》制定过程中有哪些原则和考虑?


答:在起草制定《解释》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则和考虑:

 

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严格依法准确解释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释所坚持的首要原则。《解释》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严格在刑法规定范围进行解释,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都没有超出刑法的规定范围,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是坚持立足司法实际。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是制定司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起草《解释》过程中,就涉地下钱庄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收集相关情况和案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司法实际,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便统一司法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刑法得到正确实施。

 

三是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制定司法解释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解释》在从严惩治涉地下钱庄刑事犯罪的同时,切实体现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规定对于行为人符合定罪处罚标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坚持凝聚法治共识。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过程。在起草《解释》过程中,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征求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以及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解释》集中了全国法院、全国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和司法智慧,也凝聚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的法治智慧,必将有利于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解释》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


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


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


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4、《解释》就认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资金支付结算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认定存在争议。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结合司法实际和有关案例,《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此外,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5、《解释》就认定非法买卖外汇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包括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情形。

 

实践中,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主要有较为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资金跨国(境)兑付是一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现在多数地下钱庄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国(境)兑付,导致巨额资本外流,社会危害性巨大,属重点打击对象。据此,《解释》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解释》是如何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答:199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根据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约相当于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数据,《解释》对数额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考虑从严打击涉地下钱庄犯罪的需要,又以“数额+情节”的形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具体而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导致适用法律存在困难。为从严惩处涉地下钱庄犯罪,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情节”的情形,即——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7、《解释》就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下钱庄和洗钱、恐怖融资有着天然的联系,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分别规定了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司法实践中,对于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按照竞合犯处罚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竞合时的处罚原则。《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也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洗钱、帮助恐怖活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8、《解释》就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累计认定和处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依法应当累计计算,但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单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必须是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期限,或者构成犯罪但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在累计计算范围。


据此,《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只要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就构成犯罪。同一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构成不同情节的,一般应按“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定罪处罚。


据此,《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9、《解释》对判处罚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实践中,对于能查明违法所得的案件而言,判处罚金不存在困难,但对于确实难以查明违法所得数额的,则难以确定罚金数额。根据调研情况和相关案例,地下钱庄的利润空间(也即违法所得)通常在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之间。


为便于实际操作和规范罚金的适用,《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0、《解释》是如何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近年来,地下钱庄的组织模式呈多样化,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为加大对地下钱庄单位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第九条明确了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单位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11、《解释》就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犯罪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代支付结算工具日新月异,为地下钱庄跨区域、跨国(境)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提供了便利,地下钱庄通过网银开展业务,有的甚至在国(境)外操作网银,关联客户账户遍布全国各地,此类刑事案件的资金普遍存在跨区域、跨国(境)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对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地有不同理解,从而产生管辖争议。


为依法、有效打击涉地下钱庄犯罪,考虑此类犯罪的特点,参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将与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各环节所在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犯罪活动的账户开立地、资金接收地、资金过渡账户开立地、资金账户操作地,以及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均认定为犯罪地。


12、《解释》的时间效力如何将确定?


答:《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对非法买卖外汇的定罪标准作了新的规定,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规定的定罪标准不再适用。应当明确的是,司法解释是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其效力适用于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施行期间。


对于法律施行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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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行业一直活跃着一群特别的消费者,他们是店主、是网红、是海外代购群主、这群活跃的小B消费者往往一买就是大订单。也是商家们最为重视的大客户、老客户。AliExpress速卖通近期推出小B采销节,就是专门满足这些小B消费者个性化的采购需求。推出以来就收到了海外小B消费者和国内商家的双重好评。根据速卖通数据,在最近结束的4月小B采销节中,不少商家反映采销节吸引来的海外小B消费者,为店铺带来了客单价
Temu平台EU Energy Label资质(欧盟能效标签)ERP能效标签常见问题
欧盟EPR能效标签是欧盟为了提高产品能源效率、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产品而设立的一种信息标签。以下是一些关于欧盟EPR能效标签的常见问题及其解答:什么是欧盟能效标签?欧盟能效标签,全称为欧盟能源效率指令(Energy-related Products Directive,简称ERP),是一种附在耗能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用以展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根据欧盟2017/1369号法规和德国能效标
爆了!备货关键期,发货要注意,亚马逊仓库已爆仓!
爆了!备货关键期,发货要注意,亚马逊仓库已爆仓!亚马逊在官宣2024年Prime Day定档于7月后,许多卖家都积极备战,希望借此大促机会实现单量的大幅增长。然而,物流问题近期再次凸显,成为了卖家们不得不面对的一大难题。亚马逊美西多个仓库爆仓根据业内爆料,自2024年5月以来,亚马逊在美国西部的多个热门仓库确实出现了无法正常周转、严重爆仓、临时关仓以及频繁拒收货物等情况,这给大量卖家带来了极大的困
加码视频购物!亚马逊为Prime Video引入新广告模式
AMZ123获悉,5月10日,据外媒报道,亚马逊宣布计划为Prime Video推出三种新的广告模式,以增强视频服务的购物性。三种类型的广告模式如下:1.可购物轮播广告:在Prime Video广告时段,赞助商产品将滑动显示。用户能够使用遥控器快速浏览,并直接将产品添加到亚马逊购物车中。2.视频暂停广告:在用户暂停视频时,暂停页面将插入半透明横幅广告,以便用户即时将产品添加到亚马逊购物车中。3.品
亚马逊后台新增促销新功能“价格折扣”
最近亚马逊平台推出了一项新的促销功能——价格折扣(Price Discount)。什么是价格折扣(Price Discount)?价格折扣是一种限时促销活动,它允许卖家为商品设置最长30天的折扣价格,并且可以为一定数量的库存提供这个折扣。对于有经过验证参考价的商品,折扣价格会在搜索结果和商品详情页面上显示为划线价。Price Discount 优势灵活的持续时间:折扣可以设置为1至30天,自动开始
亚马逊卖家1分钟爆单8600件?亚马逊群发"警告"邮件,有卖家已被封号!
超1万名亚马逊卖家营收破100万美元!出品 | 电商123 作者 | 老柴01亚马逊超1万名卖家销售额突破100万美元电商123获悉,近日亚马逊发布了一份《2023年小企业赋权报告》,该报告显示,2023年,美国独立卖家在亚马逊销售额突破45亿件,超1万卖家销售额超百万美元,平均每分钟8600件,平均年销售额超过25万美元。当然了,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亚马逊持续的资金、工具支持。▲图源网络,侵
亚马逊大卖被起诉,面临1亿元天价赔偿?亚马逊又一新站点来了
亚马逊大卖被起诉面临1亿元赔偿?出品 | 电商123 作者 | 老柴01亚马逊大卖要赔偿1亿元人民币?电商123获悉,由于亚马逊大卖所销售的ASIN **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该大卖不仅被该消费者进行了1000万美元的天价索赔起诉,甚至连亚马逊也对该卖家账号付款功能进行了暂停,理由就是平台收到了一份索赔通知。这也告诫我们在亚马逊平台卖货,不管是带电卖家,还是普货卖家,大家一定要主要产品质量安全
新一轮物流危机!亚马逊美西多个仓库已爆仓
前不久,亚马逊官宣2024年Prime Day定档于7月后,不少卖家们陆续进入到了今年第一轮旺季备战期,以期在这个充满机遇的大促活动中实现单量增长。 但从近期消息来看,物流问题似乎再度成为了横亘在卖家们面前的一座大山。AMZ123获悉,据业内爆料,5月以来,亚马逊已有多个美西热门仓库无法正常周转,出现严重爆仓、临时关仓以及拒收频繁等情况,导致大量卖家的货物入仓延迟。 根据物流业内人士的消息,目前
一年登顶亚马逊BSR!它靠体脂秤狂揽百万美金!
2024年,全球数字健康市场规模约为2964.6亿美元,预计2029年将达到6555.7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超17%。在后疫情时代下,智能科技健康领域如火如荼,巨头林立,Apple、Fitbit、飞利浦、华为、小米等国际大牌纷纷入局,Hyperice、Giantex等新锐势力迅速崛起,各大厂商卷生卷死,“科技与狠活”层出不穷。但,有一个品牌「Renpho」靠着一把智能体脂秤,在出海一年内冲上亚马逊
警惕操作风险!已有卖家全站点被封号
近日,亚马逊美国站官方发布通告,宣布符合条件的北美统一账户现已扩展至巴西。虽说这是个低成本试水新市场,轻松拓展生意新机会。但仍有一些卖家因未能及时获悉此信息而遭受了产品损失及运费损失;更有卖家面临账号被封禁的风险。值得庆幸的是,如今已有经验人士找到了避坑指南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北美账户可扩展到巴西,不知情卖家遭损失新公告提到,符合条件的卖家现已可在卖家中心顶部的商店切换器中观察到“巴西”选项的呈现,
2024年亚马逊运动户外类目预测:销售额达324亿美元,增长11.4%
AMZ123获悉,近日,MomentumCommerce发布了最新的亚马逊美国站运动户外类目销售预测,预计2024年运动户外类销售额将达到324亿美元,同比增长11.4%。据了解,亚马逊预计2024年总体增长19.9%,而运动户外类目预计增长11.4%,较低于平台整体增长速度。预计1月份和7月份,该类目的销售额增长率将达到最高点,显著增长17%。2024年第四季度,运动户外类目预计将带来95亿美元
8年跨境卖家因2件小事导致单干失败?如果你是一位准备单干的成熟运营,以下四种模式会怎么选择?
抹茶奶冻 我的C位大家好,我是做了8年跨境电商的抹茶奶冻。第三次从0到1,独立起盘。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最近的学习和思考的结果。 关注我的朋友应该多少了解一点我的经历,创业单干刚刚自裁重新进入公司,依然负责开荒项目。有朋友问我最近的感受,我说像是换了个地方创业。体感很好,老板支持同事配合。当然这也是自己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匹配需求的结果。 虽然重新开始,但是过去的经验值得好好梳理复盘,方能不负过往。为
《跨境电商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短跑至长跑,跨境出海提速》PDF下载
海外头部跨境电商平台实力犹在,频频发力新兴市场。国际 B2C 跨境电商平台主要有 Amazon、eBay、Wish等。据Statista数据,在多位玩家集聚的美国市场,亚马逊以37.6%的绝对优势稳居市场份额第一,领先其他平台。
《2024全球可持续美妆的创新与革命》PDF下载
可持续美妆是企业积极担负社会责任的体现。品牌通过联合成立可持续联盟,构建评分系统等方式,在行业内推广各种可持续标准,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绿色、透明的美妆世界。
《2023年全球应用广告变现趋势报告》PDF下载
从地区上来看,美国仍然是应用品类需要持续深挖的地区,持续上升的下载量、一路走高的 eCPM 为开发者提供源源不断的机会。尤其在工具与效率、小说与阅读品类上表现优异,不仅下载同比提升了10%,二者的广告收益也名列前茅。
《跨境境市场家居、园艺类目数据调研报告》PDF下载
全球家饰市场稳步增长(近5年4.9%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2025年,全球规模将成长至1200亿美金;其中美国家饰市场占全球25%,欧洲占20%。
《亚马逊2022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集群白皮书》PDF下载
全球 2022 年经济增长放缓,部分品类消费需求减弱,国际化生产和贸易要素成本持续上升,压缩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全球疫情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出口企业业绩承压。在当今世界经济环境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中国外贸出口和跨境电商行业展现出极强的韧性,保持着稳定发展态势。
《市场报告-猫吊床》PDF下载
窗边猫吊床(后简称猫吊床),是专门为猫或其它小动物设计的窗台休憩架,通常是一个安装在窗户上的平台或床,为猫咪提供一个舒适的休息和观察窗外环境的空间。
《市场报告-SAD光疗灯》PDF下载
SAD光疗灯,是一种使用特定波长和强度的日光灯来治疗SAD的设备。SAD是季节性情感障碍(Seasonal Affective Disorder)的缩写,也被称为冬季抑郁症。通常在秋冬季节出现,当天气变冷、日照时间减少,人们可能出现情绪低落、缺乏精力、食欲增加等症状。
《商贸零售行业周报:跨境电商持续增长,即时零售竞争分化》PDF下载
跨境电商业务持续提速,服装品类竞争加剧。《2024 年 LEK 鞋类和服装品牌热度指数》显示 SHEIN 连续三年获得美国休闲女装品牌热度第一名,叠加 data.ai 数据 SHEIN 蝉联 2023 年全球购物 APP 下载榜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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