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正文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新规:看这篇就够了! ​

亚马逊财务管理公司, 中国首家专注服务于跨境电商的财税公司。专注跨境电商企业财务管理、财税合规顾问、税务筹划、出口退税、公司设立筹划、公司规范理账、境外VAT、资本融资、政府资助等。公司定位清晰,战略明确,立志成为跨境电商行业的“聚财邦”
17060
2018-12-23 14:24


2019年个税专项扣除实施细则终于在2019.12.22落地!国务院和国税总局分别发了公告。具体扣多少?怎么扣?要提供什么资料或表格?这么多信息,看这一篇就够了!


 

一、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扣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12月13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法院有关婚姻状况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九)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未按规定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拥有涉税信息的部门或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际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请请关注AMZCFO公众号回复“填表说明”获取。

 


三、专项附加扣除清晰汇总及明细图




AMZ123跨境卖家导航旗下公众号【AMZ123跨境电商】深耕跨境行业,专注热点报道。
扫描右边二维码,关注后回复【加群】,加入优质卖家交流群~
目前30W+卖家关注我们
二维码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问答
独立站月销百万美金,小众品牌如何差异化出海|方舟专访
从文字到照片、视频,3D正在成为下一代通用的信息载体。随着3D数字化的流行,在庞大的市场需求下,3D产业迎来了从工业级到消费级的重大转变,3D打印行业迅速崛起,大量实力玩家入场掘金。而3D扫描作为3D打印的上游产业,在协同优势带动下亦展现出强劲的增长空间。Spherical Insights & Consulting报告显示,2022年全球3D扫描市场规模为39.1亿美元,预计到2032年
一款产品1个月狂卖5万+单?跨境大卖,在亚马逊爆单超百万美金!
亚马逊大卖一个月爆单超100万美元!出品 | 电商123 作者 | 老柴01跨境大卖又冲上了亚马逊BSR榜Top1电商123获悉,随着全球市场在健康管理热潮席卷下,又一家亚马逊大卖已经抢占市场爆发先机,凭借其下一款智能体脂秤的品牌差异化布局正在迅速崛起,不仅在亚马逊上登顶BSR榜单实现月营收超百万美金,为了给全球用户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其通过软件生态系统的建设赢得了全球超过400万用户的青睐。
BSD大促战报 | 活动首日交易额破1100亿韩币!史无前例的折扣让消费者献上腰包
✦•✦Gmarket&Auction全年最大的购物大促“Big Smile Day”于本月7日正式开始。活动开启当天,流量蜂拥而至,一度造成网页排队等候现象。活动首日,平台交易额超过1000亿韩元,预示这次大促将取得巨大成功。BSDGmarket 在“Big Smile Day”活动首日达成 1130 亿韩元的交易额。这比去年11月的“Big Smile Day”活动销售额高出近10%,每
印尼电商市场火热!规模将超400亿美元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在消费者偏好向在线购物转变的持续推动下,印度尼西亚电商市场规模正快速增长,预计2024年将激增15.5%。GlobalData的数据显示,2023年,印度尼西亚电商市场增长18.3%,达到573万亿印尼盾(约376亿美元)。预计到2024年,市场规模将增长15.5%,达到661.9万亿印尼盾(约411.6亿美元)。GlobalData高级分析师Poornima
变天!亚马逊再来一波扫号
滥用变体,亚马逊又向卖家放大招了。‍5月10日开始,大量卖家收到“滥用变体”的邮件。这次很多账号连警告纠正的机会都不给,店铺直接就挂了。这波扫号,很多卖家收到的都是这个违反“亚马逊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第3条”的邮件。“协议3”俗称“九死一生”,就连做账号申诉的服务商往往也不敢接这种账号复活的单。加上扫号发生之后,连续两天周末,开case的回复都很慢,卖家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而这批店铺被停用的原因
Prime Day 在即,亚马逊多个美西仓库爆仓、关仓、拒收频发
备战 Prime Day 物流难题与海外仓火灾频发最近亚马逊多个美西仓库爆仓、关仓、拒收频发,影响货物入仓时效。根据物流业内人士消息,多个仓库目前受到严重运转限制,包括:GYR2、XLX7、VGT2、LGB8、SMF6、SMF3、GYR3、ORD2、IGQ2、MDW6、XLX7、ALB1、ONT8、SBD1等,其中爆仓情况最为严重的当属GYR2仓库,早在 2 月起便频繁被传出改约甚至关仓的情况。此
睫毛文化探索者B&QLASH:如何在TikTok上实现月销65万美元?
美国市场数据2024年3月15日,据报道,短视频社交平台TikTok在美国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惊人的16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151.36亿元,创下了历史新高。据三名了解TikTok财务状况的人士透露,这一成绩得益于TikTok在美国市场的广泛受欢迎程度和持续的业务拓展。尽管面临美国国会的出售压力,TikTok依然在美国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美国小店销量排行榜根据Echotik(TikTok美
大量店铺销量砍半,卖家直呼淡季来了!
弹指间,2024年第二季度已经过半。 面对政策收紧、低价内卷、成本上涨等一系列持续发酵的运营难题,步入5月,亚马逊卖家们的跨境之路依旧走得磕磕绊绊。 根据以往的销售状况,因节日众多,消费者会在3月至5月的春季里购买礼物,这个时间段通常都被卖家们视作为亚马逊的销售高峰期。而对于5月这个拥有劳动节、母亲节等重要节日的月份,不少卖家更是报以在此期间能够迎来促销盛宴的期望。 但事与愿违的是,今年美国站卖家
亚马逊大面积扫号!合并变体违规申诉难,卖家抓紧取资金!
5月11日凌晨,亚马逊开始再次对违反规定的变体进行严格审查,这股风波可是席卷了整个跨境圈啊!这次连提前警告都没有,直接违反了商业解决方案协议的第3条,申诉只有一个框!最近卖家因为滥用亚马逊产品变体而账号被封的事件越来越多,并不是滥用变体的卖家变多了,而是亚马逊加强了这方面的监管。亚马逊违规变体停用是令每个亚马逊卖家很头疼的事情!简单来说,违规变体停用就是指你在亚马逊上创建的某些产品变体因为违反了平
大量店铺销量砍半,卖家直呼淡季来了!
弹指间,2024年第二季度已经过半。 面对政策收紧、低价内卷、成本上涨等一系列持续发酵的运营难题,步入5月,亚马逊卖家们的跨境之路依旧走得磕磕绊绊。 根据以往的销售状况,因节日众多,消费者会在3月至5月的春季里购买礼物,这个时间段通常都被卖家们视作为亚马逊的销售高峰期。而对于5月这个拥有劳动节、母亲节等重要节日的月份,不少卖家更是报以在此期间能够迎来促销盛宴的期望。 但事与愿违的是,今年美国站卖家
冷门利润款--夏季电脑屏幕遮阳神器专利分析
户外工作提供了传统办公环境中无法找到的自由和灵感。然而,来自太阳的眩光可能会使您难以清晰地看到笔记本电脑屏幕,从而导致眼睛疲劳并降低工作效率。而且Macbook 在阳光照射下一段时间就会过热并关闭~笔记本电脑遮阳罩为户外工作的个人提供了多种好处!首先,它可以减少笔记本电脑屏幕上的眩光,使您更容易长时间观看和工作,而不会造成眼睛疲劳。此外,它还可以防止有害紫外线,有助于防止晒伤和长期皮肤损伤。此外,
5月11凌晨大量卖家收到违规变体停用邮件!到底有没有误判的可能?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
木木啊 我的C位收到亚马逊违规变体停用邮件令每个亚马逊卖家很头疼。简单来说,违规变体停用就是指你在亚马逊上创建的某些产品变体因为违反了平台的规定,而被亚马逊停用了。这通常是因为卖家在创建变体时,没有按照亚马逊的规则来操作,导致产品信息的混乱或者误导了消费者。一、亚马逊再次严查违规变体5月11日凌晨,亚马逊开始再次对违反规定的变体进行严格审查,许多滥用合并变体的卖家账户挂了。这次连提前警告都没有,直
亚马逊图片模糊的原因及一些解决方案
亚马逊图片模糊的原因及一些解决方案最近很多卖家在群里问:本地的图片很清晰,但是上传到亚马逊就很模糊,怎么办?下面聊一聊问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把图片的属性打开,结果如下一张图是否清晰涉及的维度有:图片大小,案例中是1.3 MB图片尺寸,案例中是1600 × 1600图片分辨率,案例中是300×300图片上传变模糊的原因如下1.原图尺寸过小,上传后被按标准尺寸放大后会很模糊2.原图大小过大,上传后被
盘点亚马逊最新政策及规则变化
亚马逊推出新功能搜索页面也能一键加购在搜索结果页面中,部分产品旁边直接增加了“Add to Cart”(加入购物车)的按钮。经过仔细确认,排除了这是由插件功能引起的可能性。根据推测,亚马逊似乎正在测试在搜索页面直接增加“Add to cart”按钮的新功能,并非所有类目都有这一新的购物车标识,但是在消费电子、母婴、户外和厨房等热门类目中已经出现了“Add to Cart”按钮。卖家要确保图片清晰、
最快下周!拜登:对华加征100%关税!
5月10日,彭博社、美联社和《华尔街日报》等美媒相继援引消息称,拜登政府最快下周宣布对华加征关税,涉电动汽车、电池和光伏等关键领域,其中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的关税将升至100%。路透社随后独家爆料称,拜登政府的加税领域还包括医疗器械。其中两名知情人士说,美政府预计将于下周二(15日)发布公告。除对一些关键行业征收新关税外,公告也将在很大程度上维持现有对华关税征税。具体细节尚不清楚,白宫拒绝置评。《华
一款产品1个月狂卖5万+单?跨境大卖,在亚马逊爆单超百万美金!
亚马逊大卖一个月爆单超100万美元!出品 | 电商123 作者 | 老柴01跨境大卖又冲上了亚马逊BSR榜Top1电商123获悉,随着全球市场在健康管理热潮席卷下,又一家亚马逊大卖已经抢占市场爆发先机,凭借其下一款智能体脂秤的品牌差异化布局正在迅速崛起,不仅在亚马逊上登顶BSR榜单实现月营收超百万美金,为了给全球用户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其通过软件生态系统的建设赢得了全球超过400万用户的青睐。
《跨境电商行业深度研究报告:短跑至长跑,跨境出海提速》PDF下载
海外头部跨境电商平台实力犹在,频频发力新兴市场。国际 B2C 跨境电商平台主要有 Amazon、eBay、Wish等。据Statista数据,在多位玩家集聚的美国市场,亚马逊以37.6%的绝对优势稳居市场份额第一,领先其他平台。
《2024全球可持续美妆的创新与革命》PDF下载
可持续美妆是企业积极担负社会责任的体现。品牌通过联合成立可持续联盟,构建评分系统等方式,在行业内推广各种可持续标准,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绿色、透明的美妆世界。
《2023年全球应用广告变现趋势报告》PDF下载
从地区上来看,美国仍然是应用品类需要持续深挖的地区,持续上升的下载量、一路走高的 eCPM 为开发者提供源源不断的机会。尤其在工具与效率、小说与阅读品类上表现优异,不仅下载同比提升了10%,二者的广告收益也名列前茅。
《跨境境市场家居、园艺类目数据调研报告》PDF下载
全球家饰市场稳步增长(近5年4.9%的年复合增长率),预计2025年,全球规模将成长至1200亿美金;其中美国家饰市场占全球25%,欧洲占20%。
《亚马逊2022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集群白皮书》PDF下载
全球 2022 年经济增长放缓,部分品类消费需求减弱,国际化生产和贸易要素成本持续上升,压缩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全球疫情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带来一定影响,出口企业业绩承压。在当今世界经济环境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中国外贸出口和跨境电商行业展现出极强的韧性,保持着稳定发展态势。
《市场报告-猫吊床》PDF下载
窗边猫吊床(后简称猫吊床),是专门为猫或其它小动物设计的窗台休憩架,通常是一个安装在窗户上的平台或床,为猫咪提供一个舒适的休息和观察窗外环境的空间。
《市场报告-SAD光疗灯》PDF下载
SAD光疗灯,是一种使用特定波长和强度的日光灯来治疗SAD的设备。SAD是季节性情感障碍(Seasonal Affective Disorder)的缩写,也被称为冬季抑郁症。通常在秋冬季节出现,当天气变冷、日照时间减少,人们可能出现情绪低落、缺乏精力、食欲增加等症状。
《商贸零售行业周报:跨境电商持续增长,即时零售竞争分化》PDF下载
跨境电商业务持续提速,服装品类竞争加剧。《2024 年 LEK 鞋类和服装品牌热度指数》显示 SHEIN 连续三年获得美国休闲女装品牌热度第一名,叠加 data.ai 数据 SHEIN 蝉联 2023 年全球购物 APP 下载榜冠军。
AMZ123会员
「AMZ123会员」为出海者推出的一站式私享服务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AMZ123卖家导航
这个人很懒,还没有自我介绍
亚马逊公告
AMZ123旗下亚马逊公告发布平台,实时更新亚马逊最新公告,致力打造最及时和有态度的亚马逊公告栏目!
亿邦动力网
消除一切电商知识鸿沟,每日发布独家重磅新闻。
亚马逊全球开店
亚马逊全球开店官方公众号,致力于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最新,最全亚马逊全球开店资讯,运营干货分享及开店支持。
亚马逊资讯
AMZ123旗下亚马逊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亚马逊全球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亚马逊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跨境学院
跨境电商大小事,尽在跨境学院。
品类交流群
跨境资料
官方社区
宠物品类交流群
加入
玩具品类交流群
加入
运动户外交流群
加入
立即扫码咨询
立即扫码咨询
立即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扫码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内容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