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标异议制度全解析:捍卫品牌权益的核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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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英国脱欧后独立商标体系的建立,注册英国商标成为出海企业的必经之路。然而,商标申请并非一劳永逸,公告期内可能遭遇第三方异议。英国商标异议制度作为权利平衡的关键机制,既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规范市场秩序。

一、异议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原则
英国商标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4年商标法》,围绕“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大核心展开:
1、绝对理由
指商标本身不符合注册条件,例如:
①缺乏显著性(如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
②违反公序良俗(如含攻击性内容);
③具有误导性(如虚假标注“有机”)。
2、相对理由
涉及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包括:
①商标近似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恶意抢注或损害驰名商标声誉;
③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已形成商誉(可依据“假冒侵权”原则维权)。
注意:任何人可基于绝对理由提出异议,而相对理由仅限在先权利人主张。

二、英国商标异议标准程序
1
异议期
自英国商标公示之日起的2个月为商标的异议期。在此期间,若有潜在异议人提交了威胁反对通知,异议期将延长至3个月。
此通知并不代表异议程序的正式启动,而是在正式反对之前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友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申请人在收到威胁反对通知后,即可了解到相关在先权利人的情况,可以在正式反对之前修改或撤销申请,或联系相关异议人协商解决。
2
反对通知
在提交了反对通知后,商标的异议程序才算正式启动。
商标局会先对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作形式审查,而后再将接受的申请通知给被反对方。
注 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绝对理由提出反对,但只有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权利人才可以基于相对理由进行异议。
3
冷静期
如果异议双方一致同意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可由任意一方在反对通知发出的2个月内提交冷静期申请,商标局将给予9个月(异议通知发出之日起)的时间共双方进行协商。
任意一方可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提交延长申请(冷静期最多可延长至18个月)。
4
提交抗辩书
若双方并未协商进入冷静期,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异议通知的2个月内提交抗辩书,说明是否同意异议人的主张和其异议理由,同时完成异议答辩以及反驳声明。
在这个阶段,双方不需要提供任何的证据来支持异议或辩护。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抗辩书的,视为放弃商标申请。
5
可签发初审意见(非必经程序)
签发初审意见的情形比较罕见,仅当英国商标局认为给出初审意见后可更早结束异议程序时,才会签发初审意见(例如某一方胜算渺茫的情况下)。
6
异议人提交证据
一旦抗辩书被商标局所接受,异议将进入下一个程序——提交证据。商标局将给予异议人2个月的时间来递交证据。
未提交证据的,对因该在先商标而提起的异议申请,英国商标局将拒绝受理。异议人还可递交书面陈述材料/论据支持自身立场,所有文件均须抄送给另一方。
7
申请人提交证据
在收到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后2个月内,申请人可提交证据。申请人也可递交书面陈述材料/论据支持自身立场,所有文件均须抄送给另一方。
8
异议人反证
如果申请人递交了证据,则异议人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证据起1个月内,可以告知英国商标局其有意提交反证。
此后的额外1个月内,异议人可递交证据和书面陈述材料。所有文件均须抄送给另一方。
9
案件可作裁决
英国商标局将通知双方该案件可做裁决,并说明其认为是否有必要举行听证会。
10
听证会/书面陈述(非必经程序)
收到英国商标局表示案件可做裁决的说明信后14日内,任何一方可提出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如不举行听证会,在收到该说明信后28日内,双方也可递交最终书面陈述材料/论据。
11
裁决与上诉
商标局通常会在材料提交后或者听证会结束后2-3月内对异议作出裁决。异议程序中获胜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对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三、实例借鉴
实例一一
Lifestyle Equities诉亚马逊商标侵权案
背景:
Lifestyle Equities公司(以下简称“Lifestyle”)是“Beverly Hills Polo Club”品牌在英国和欧盟的商标持有人。亚马逊在其美国网站上销售了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但这些商品并未获得Lifestyle的授权在英国和欧盟市场销售。Lifestyle认为亚马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将其诉至英国法院。
争议焦点:
地域性问题:亚马逊的美国网站是否“瞄准”了英国消费者?
商标使用:在外国网站上展示和销售商品是否构成对英国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一审:英国高等法院认为,亚马逊的美国网站主要面向美国消费者,并未特别针对英国市场,因此不构成侵权。
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亚马逊网站明确显示商品可运往英国,并提供运费和送达时间信息,构成对英国市场的“瞄准”,因此侵犯了Lifestyle的商标权。
终审:英国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判决,强调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综合评估网站内容,认定亚马逊的行为构成侵权。
启示:
跨境电商平台需注意商标的地域性保护,避免因“瞄准”特定市场而引发侵权纠纷。
商标异议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网站内容、服务选项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瞄准”行为。
实例二二
OPPO英国商标被异议案
背景:
OPPO在英国申请注册“OPPO”商标时,遭到一家名为“doppo”的在先商标持有人的异议。异议人认为“OPPO”与“doppo”构成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争议焦点:
商标近似性:两个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概念上是否构成近似?
混淆可能性:普通消费者是否会认为两个商标来自同一企业?
裁定结果:
视觉对比:英国商标注册处认为,“OPPO”与“doppo”在视觉上的相似度较低,因为两者首字母不同(“O”与“D”),且字体设计存在差异。
听觉对比:两个商标的发音分别为“OP-POH”和“DOP-POH”,首字母的不同导致听觉上的区别。
概念对比:两者均为臆造词,无特定含义,无法认定概念上的近似性。
最终裁定:英国商标注册处认为两个商标不构成近似,异议不成立,OPPO商标获准注册。
启示:
商标异议案件中,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即使商标部分相似,若无实际混淆证据,异议可能难以成立。
英文商标中,首字母或前半部分的差异对判断近似性至关重要。
结语
英国商标异议制度既是“盾牌”也是“利剑”,企业需提前布局商标检索与监控,遭遇异议时结合专业法律意见灵活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