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反转!货到港无人提货,卖家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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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1993版,第86条):
卸货港无人提货 / 拒提 → 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逻辑:货交承运人后,风险与费用随货转移至买方;
新法(2026版,第93条,5月1日生效):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原则上:卸货港无人提货 → 费用与风险由托运人(发货人/卖家)承担;
例外:收货人已实际行使权利(换单、查验、部分提货)后再拒提 → 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对扩大损失自行负责;
总结:收货人失联 / 从未提货(最常见弃货场景)→ 发货人全额买单;收货人已提货后反悔 → 收货人买单。
新海商法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内涵: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订舱方)与实际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工厂)。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的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担责。
由此形成行业新共识:外贸公司订舱自己担,货代自名义订舱货代担,工厂订舱工厂担。谁订舱谁担责,FOB模式下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极易成为第一责任人。
新《海商法》对不同卖家的影响程度(按风险从高到低)
亚马逊 FBA 头程、自发货卖家:风险最高,弃货频发、货值低、费用占比高;
FOB 条款、小批量、新客户、高风险市场:次高;
CIF/CFR、老客户、信用证、高货值:相对可控,但仍需调整;
货代 / 物流商:风险上移,垫资与追偿压力剧增;
新规之下,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费用结构显著扩大。
滞港费按天累积,周期越长成本越高;滞箱费因集装箱占用产生,日费率不菲;卸货、转运、存储等操作费用同样不容忽视;若货物最终需拍卖或销毁,处置成本也会叠加。
过去企业最多损失货值,现在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风险。面对新规:
外贸企业应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全程跟踪货物动态,提前预警风险;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
货代企业则需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修订订舱协议,锁定责任归属;建立书面通知与留痕机制;严控客户准入,避免高风险订单。
5月1日后,发货=对货物全程兜底,弃货不再是买家的事,而是发货人的生死线。
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请跨境人务必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旧法(1993版,第86条):
卸货港无人提货 / 拒提 → 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逻辑:货交承运人后,风险与费用随货转移至买方;
新法(2026版,第93条,5月1日生效):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原则上:卸货港无人提货 → 费用与风险由托运人(发货人/卖家)承担;
例外:收货人已实际行使权利(换单、查验、部分提货)后再拒提 → 仍由收货人承担;
新增: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否则对扩大损失自行负责;
总结:收货人失联 / 从未提货(最常见弃货场景)→ 发货人全额买单;收货人已提货后反悔 → 收货人买单。
新海商法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内涵: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订舱方)与实际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工厂)。责任认定上,契约托运人是无人提货的主要承担者,实际托运人原则上不直接担责。
由此形成行业新共识:外贸公司订舱自己担,货代自名义订舱货代担,工厂订舱工厂担。谁订舱谁担责,FOB模式下货代以自身名义订舱,极易成为第一责任人。
新《海商法》对不同卖家的影响程度(按风险从高到低)
亚马逊 FBA 头程、自发货卖家:风险最高,弃货频发、货值低、费用占比高;
FOB 条款、小批量、新客户、高风险市场:次高;
CIF/CFR、老客户、信用证、高货值:相对可控,但仍需调整;
货代 / 物流商:风险上移,垫资与追偿压力剧增;
新规之下,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费用结构显著扩大。
滞港费按天累积,周期越长成本越高;滞箱费因集装箱占用产生,日费率不菲;卸货、转运、存储等操作费用同样不容忽视;若货物最终需拍卖或销毁,处置成本也会叠加。
过去企业最多损失货值,现在可能面临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费用风险。面对新规:
外贸企业应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降低弃货概率;合同中明确弃货责任与追偿条款;全程跟踪货物动态,提前预警风险;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
货代企业则需明确“代理人”身份,避免成为契约托运人;修订订舱协议,锁定责任归属;建立书面通知与留痕机制;严控客户准入,避免高风险订单。
5月1日后,发货=对货物全程兜底,弃货不再是买家的事,而是发货人的生死线。
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请跨境人务必提前做好合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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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