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出击!中国风电龙头起诉欧盟委员会
2026年6月3日,中国风电龙头企业金风科技发布官方声明,宣布已向欧盟普通法院正式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就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FSR)对其发起的深入调查中,双方在调查范围上存在的法律理解差异寻求法院裁判。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通过《外国补贴条例》,该条例于2023年正式生效,授权欧盟委员会对非欧盟国家向在欧盟境内经营的企业提供的财政补贴进行调查,若认定相关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竞争,可采取包括禁止交易、要求剥离资产、要求偿还补贴等救济措施。2026年2月3日,欧盟委员会对金风科技正式发起“深入调查”,这是FSR框架下最为严厉的审查程序,意味着初步审查已发现“充分迹象”表明金风科技可能获得了扭曲性外国补贴。
在调查推进过程中,金风科技与欧盟委员会就拟议调查范围产生了法律理解上的分歧:
补贴的认定标准是否涵盖了金风科技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各类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或融资便利;
调查的地理范围是否过度延伸至金风科技的非欧盟关联企业;
时间跨度是否追溯至FSR生效前的历史交易;
关联企业的边界是否被不当扩大以涵盖与欧盟业务无直接联系的实体。
此前,欧盟委员会已依据FSR对中国企业参与的多个公共采购项目和并购交易展开审查,部分案件以要求更换中国分包商或附加限制性条件结案。
理解欧盟普通法院,首先要清楚它在欧盟司法体系中的位置。
欧盟法院(CJEU)是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总部设在卢森堡,由两个层级组成:
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最高层级,类似于欧盟的“最高法院”。
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较低层级,承担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
用更形象的比喻,两者关系类似于中国最高法院(欧洲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欧盟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但层级跨越更大——前者处理法律问题,后者处理事实和证据问题。普通法院于1989年设立,其初衷就是分流欧洲法院积压的一审案件,减轻最高司法机构的负担。
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对普通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两个月内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限于法律问题(questions of law),不能就事实认定部分再次辩论。
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极为广泛,对中国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以下类别:
这是与中国出海企业最相关的部分。如果一家中国公司认为欧盟委员会对其加征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合理,有权直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欧盟的征税行为无效。此类诉讼的依据是《欧盟运行条约》第263条,被称为“撤销之诉”(action for annulment)。普通法院还受理个人或企业针对欧盟机构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以及因欧盟机构的违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欧盟成员国可以对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例如对委员会在贸易保护措施方面的决定提出异议。此类案件的管辖也归于普通法院。
涉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商标、外观设计等案件,例如企业对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决定不服提起诉讼,通常也由普通法院审理。
普通法院还审理欧盟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雇佣纠纷。
2024年10月1日起,部分先予裁决案件的管辖权从欧洲法院转移至普通法院,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海关关税、乘客权利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等领域。先予裁决是指欧盟成员国国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欧盟法律解释问题,向欧盟法院请求作出权威解释的程序。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普通法院将率先对欧盟法律的解释作出权威性裁定。
中国企业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起诉资格:必须是欧盟措施直接和个别地影响到的个人或企业。对于反倾销税案件,通常被征税的企业都满足这一条件。
起诉期限:自欧盟措施公布之日起 2个月 内必须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起诉权。
诉讼代理:通常需要聘请在欧盟注册的律师代理诉讼。
案件时长:普通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 18至24个月,但复杂案件可能更长。
中国企业必须从集团整体和全法域维度出发,搭建覆盖所有业务实体的补贴信息识别与合规管理机制,从制度层面降低触发FSR审查的风险。
FSR调查的实质,在于识别并衡量企业所获得的“外国补贴”是否构成市场扭曲和不合理的竞争优势。为此,企业需要系统梳理其在全球各司法管辖区内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拨款、税收减免、优惠贷款、政府担保、土地出让优惠以及各类研发资助等。
不少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受益于我国政府的扶持政策,但这类支持在FSR的审查逻辑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扭曲效应的补贴”。因此,企业应在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的配合下,建立内部补贴数据台账,逐一分析各项支持是否可能落入FSR的监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