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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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
电子支付的安全隐患
支付明隐密码泄漏。一旦攻击者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支付密码,就可以轻易冒充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给持卡人带来损失。这是人们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主要担心所在。
支付数据被篡改。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修改互联网传输的支付数据。例如,攻击者可以修改付款银行卡号、修改支付金额、修改收款人账号等,达到谋利目的。
网上支付密码被破译的常用手段
1.骗取手段。攻击者可采用“钓鱼”方式达到目的。具体方式有假冒网站、虚假短信(邮件)等。这些网站页面、短信或邮件是他们的“诱饵”。不能识别这些诈骗手段的持卡人容易被攻击者诱骗,进而向其泄漏银行卡的支付密码。
2.支付终端截取。攻击者可以在持卡人电脑上发布恶意软件(如木马软件)。这些软件能在持卡人输入支付密码时悄无声息地捕获,并偷偷发送出去。
3.网络截获。攻击者在支付终端和其他网络设备等节点通过智能识别和密钥破解手段得到支付密码。
4.暴力攻击。支付密码通常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一段字符串。由于人类记忆能力的限制,该字符串不会太长。当前很多发卡行采用6位数字密码方式。借助具有强大运算能力的计算机,攻击者可以采用密码词典方式逐个试探。
5.其他途径获取。攻击者趁持卡人不注意,在银行柜台、ATM或POS终端记下持卡人的支付密码。
识别假冒网站。持卡人需要确认支付页面网站域名的真伪。因此,持卡人不妨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或支付平台作为常用的支付服务商,熟悉其域名,并在支付操作时细心即可。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法》中其他有关签章的规定,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内容的规定,其基本含义都是一样的。
网上支付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接上
三)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从上述内容我们看到网上购物在现在来说确确实实还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如何做到趋利避害呢?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比如消费者自身要有一定的警惕意识,购物时应选择那些知名网站,购物前应该仔细阅读购物条款,对购物凭证应妥善保留等等;商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诚信指数;政府则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验,设立“网络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对网上购物实行统一监管;整个国际社会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制定各种双多边协议、国际公约等手段,为国内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多的国际支持。但是在我看来,在所有确保我国网上购物顺利发展的相关举措中,尽快建立完备的网上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应属重中之重,我们只有将网上购物中出现的一些新法律问题、新法律关系及时纳入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体系中,有效地调整在网上购物中产生的一切行为,才能使广大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同时从根本上保证网上购物的长远发展。
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立法经验:
1、欧盟
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主要法律文件有:《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远程销售令示》和《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其中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自己家中购买商品服务会获得许多益处:较多的选择,购买之前容易得到详尽信息,购买价格可能较低。要增强信任,也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透明度(如明确供应商的身份、来历和债务等),最低限度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明确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状态来达到。
《远程销售指令》试图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来促进电子商务,保障消费者在远程销售合同中得到本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保护。远程销售合同是指供需双方通过远距离通信技术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所缔结的合同。在远程销售合同中,消费者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会受到带进攻性的市场技术的侵犯,也会受到供方给消费者的不足和不适当的信息的侵犯,以及要面对用信用卡支付时可能带来的欺诈和错误风险。
2、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活动在充分的法律保护规范下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从1996年以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互联网经营者自我管理的思路,以保护从互联网业务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在本国制定全面保护数据的法律。
3、德国
德国于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在电信服务资料保护方面,虽然该法同意服务提供人可以提供电信服务目的而收集、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但要求应先将其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与目的告之服务使用人。若要作其他使用,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经服务使用人的同意。同时,该法也赋予服务使用人撤销其同意的权利。在达成必要的目的后,所收集的资料即应删除,若传输与服务使用人有关资料与其他服务提供人时,也应告知服务使用人。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大多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一切都需要加快立法速度,在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典。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前提是必须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同时针对现在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反应,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为此,我们可以做一下准备工作:
1、为解决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应当在网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这方面北京市工商局做了勇敢的尝试性工作,它于2000年颁发的《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试行“网站备案制度”。备案制度要求网站的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备案网站的合法经营受到保护,同时长期保有电子标识也是一种信用优势;网站名称管理主要包括申请人查询重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经过这四项流程,网站名称即受保护。
2、为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最大限度的实现,除现有法律中的规定外,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形式,比如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信息应该放在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页上,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则可以放在经链接才能显示的页面上。对于商品的正常使用方法如果在网上不能明确表达的,应当在货物实际交付给消费者时明确告知。同时,对于网页上显示的有关产品的图片信息必须真实,必要时应当包括多角度多方位拍摄的图片。此外,颜色也是很重要的信息,因此图片中所反映的色彩应当尽量真实,如不能完全做到一致的应有明确说明。这一点上“51BUY”网站做得就比较好,在其网站中向消费者明确指出:“由于照片显示原因,我们无法保证页面所显示商品的颜色与商品实际颜色完全一致,我们将尽力在网页上就此说明。”
3、对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作必要的限制与说明。日前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突破口应该是《合同法》。
4、关于交货迟延的问题。送货上门是经营者的义务之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明确规定是由经营者专门派送还是选择第三人派送。无论是经营者自己送还是第三人送,如果货物不能按期送达,都应由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至于第三人有过错的,经营者可以事后追偿。
5、在退货的问题上,我认为除了食品、卫生品等消耗性商品和录音录像制品外,其余的商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但是,消耗品超出安全保质期的除外,录音录像制品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正版规定的情形下除外。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传统退货的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商家利益二者之间找到适度的平衡。
6、关于网络广告与宣传。广告发布者应承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我们注意到,和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呈现出状态的流动性、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性等特征,而我国现行《广告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以外的广告,对于互联网上出现的这类广告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制,这就使得现在的网络广告游离于《广告法》之外而处于真空地带。同时如果中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么到2005年底将全部放开广告市场,因此,我们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面对即将“入侵”的大量国外广告,以更好的应对将来产生的各种问题,同时在广告横飞的世界里更好的保护我国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或者对现行《广告法》进行必要修改或者尽早制定出一部《网络广告法》。
7、关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对此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a.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b.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c.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者除外。从法律层面看,《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虽然一些单行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权,比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从总体来看,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速度。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哪个更安全
支付宝更安全。
1、从便捷度来说:
支付宝的用户群体则是更为广泛。在微信支付之前支付宝付款就已经有了一定的使用基础,普遍度高于微信支付。因此,先入为主的观念告诉我们支付宝支付较之于微信支付更方便。
2、使用的范围:
微信支付可以进行转账,收发红包,向商家付款;支付宝支除了有微信所具备的功能以外最受人推崇的就是网上购物。这就进一步的扩大了支付宝的使用群。
3、安全性更高:
支付宝是一个金融工具,所发展的方向主要是金融方面。所以更加注重客户隐私,更加安全。
支付宝社会安全责任
为解决淘宝上陌生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支付宝在行业里首创“担保交易”。但不少用户还是不太信任线上交易,担心把钱放在网上不安全。
为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2005年,支付宝率先推出“你敢付,我敢赔”,承诺如果账户被盗将进行全额赔付,打消了用户的疑虑,让电子支付开始流行起来。
对于传统的账户盗用风险,支付宝早已具备完善的防控、赔付机制。敢承诺“你敢付,我敢赔”,并一直坚持15年,支付宝方面表示这是为了让用户有更好的体验,同时这底气也是来自于全球领先的安全技术。
支付宝智能实时风控系统集风险分析、预警、控制为一体,通过数据分析、数据挖掘进行机器学习,自动更新完善风险监控策略,并配备风险稽核专家小组进行风险稽查及处置。
人民网-支付宝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哪些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信息被泄露。
主要表现为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两个方面。
攻击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公用电话网、搭线或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截收装置等方式,截获在网上传输的机密信息,或通过对网上信息流量和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获取有用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
2、信息被篡改。
表现为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被他人非法地修改、删除、插入或重放(即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使接收方接收到错误的信息,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识别。
进行身份识别后,就不会出现第三方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破坏交易、破坏被假冒一方的信誉或盗取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情形,同时,还可以约束交易双方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发送和接收的信息都不能予以否认。
4、信息被破坏。
表现为由于网络的硬件或软件出现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以及计算机网络本身遭到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使得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两个方面。
扩展资料: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防范安全问题的方法:
1、信息保密性。
交易中的商务信息均有保密的要求。如信用卡的账号和用户名被人知悉,就可能被盗用,订货和付款的信息被竞争对手获悉,就可能丧失商机。因此,在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中一般均有加密的要求。
2、交易者身份的确定性。
网上交易的双方很可能素昧平生,相隔千里。要使交易成功,首先要能确认对方的身份,商家要考虑客户端不能是骗子,而客户也会担心网上的商店是不是一个玩弄欺诈的黑店。因此,能方便而可靠地确认对方身份是交易的前提。
3、不可否认性。
由于商情的千变万化,交易一旦达成是不能被否认的,否则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例如订购黄金,订货时金价较低,但收到订单后,金价上涨了,若收单方能否认收到订单的实际时间,甚至否认收到订单的事实,则订货方就会蒙受损失。
因此,电子交易通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是不可否认的。
4、信息的完整性。
交易的文件是不可被修改的,信息接收方可以验证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是否被人篡改。如上例所举的订购黄金,供货单位在收到订单后,发现金价大幅上涨了。
若其能改动文件内容,将订购数1kg改为1g,则可大幅受益,那么订货单位可能就会因此而蒙受损失。因此,电子交易文件也必须做到不可修改,以保障交易的严肃和公正。
5、系统的可靠性。
电子商务系统是计算机系统,其可靠性是指防止计算机失效、程序错误、传输错误、自然灾害等引起的计算机信息失误或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