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5月1日起实施!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4861
2021-03-22 20:26
2021-03-22 20:26
4861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

《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
,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英国3月电商销售额同比增长10.6%,节日带动市场回暖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NielsenIQ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6年3月21日的过去四周,英国主要超市的总销售额同比增长4.3%,高于2月份的3.3%。这一增长主要受到母亲节提前两周以及消费者提前进行复活节采购的推动,带动整体消费回暖。在截至3月14日、母亲节前一周,英国迎来短暂的温暖春季天气,消费者在这一阶段集中购买礼品,促进了短期销售增长,英国主要超市销售额同比增长9.3%,额外带来1700万英镑的消费支出。从消费行为来看,到店购物频次已连续第二个月下降,同比减少1.1%。与此同时,线上渠道持续成为增长最快的板块,电商销售额同比增长10.6%,市场份额提升至13.9%。节日因素也带动多个品类销售增长。
Tokopedia与TikTok Shop印尼斋月交易量暴涨15倍
AMZ123获悉,近日,Tokopedia与TikTok Shop联合开展的“Ramadan Extra Exciting 2026”活动显示,在伊斯兰教斋月期间,每天天亮前吃sahur(封斋前用餐)的时间段里,平台交易量同比激增15倍。TikTok表示,这一增长主要受到TikTok内容生态的带动,尤其是直播带来的流量转化。在整个斋月期间,共有38亿人次观看了来自卖家及带货创作者的直播内容。从品类表现来看,穆斯林服装成为增长最快的核心品类之一。在TikTok Shop上,该品类交易量较平日增长3倍;与此同时,Tokopedia在斋月大促首日的第一个小时,整体交易量较去年同期活动同样实现3倍增长。
因产品数据质量不佳,印度电商每年损失五百亿卢比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印度电商与快消行业正因产品数据质量不佳而蒙受巨额损失。据GS1印度公司的最新研究,不一致、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产品信息每年导致约500亿卢比的资金流失。其中,约200亿卢比表现为毛利率下降,原因包括转化率降低、商品上架受限以及销售速度放缓;另有190亿卢比直接用于退货相关成本,涵盖逆向物流、处理与加工等环节。尤其在时尚服装领域,退货问题更为突出。因尺码不合、款式偏好或实物与描述不符,顾客主动退货率通常占总订单的20%至25%。Unicommerce指出,逆向物流会使订单价值额外增加5%至7%,而这还不含原始运费。放眼全球,时尚与鞋类退货率甚至可达30%至40%。
存火灾风险!美国CPSC紧急召回八款插头延长线
AMZ123获悉,近日,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紧急召回警告,要求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插头延长线”,并已与沃尔玛、eBay和AliExpress等电商平台达成协议,下架相关危险商品。CPSC指出,这类延长线两端均为公头插头,插入电源后裸露插脚可能带电,存在严重触电和火灾风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为防止危险商品继续流入市场,CPSC已推动相关电商平台删除商品链接,同时平台方面承诺将主动识别并下架类似产品。根据CPSC的公告,多家来自中国的卖家和企业涉及销售该类产品,但大多数未回应CPSC关于召回或产品信息的要求。
韩国电商竞争转向:会员权益与AI成新焦点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随着配送速度不再是唯一竞争壁垒,韩国电商平台正集体转向会员权益、免运费门槛和人工智能体验的比拼。业内人士认为,当行业整体配送能力趋于均衡,消费者能否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便捷的购物体验,才是决定复购的关键。近期,在会员权益方面,多家平台密集推出新举措。Gmarket将于4月23日推出名为“Kkok”的积分制会员计划,会员根据累计消费金额最高可获5%的“Smile Cash”平台积分;若当月积分低于2900韩元的月费,次月平台会自动补足差额。
万事达卡在拉美完成首批AI代理支付交易
Fin123获悉,近日,万事达卡(Mastercard)宣布,已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完成多笔由AI代理发起的真实支付交易,标志着“代理式支付”(agentic payments)从概念阶段进入实际应用阶段。这些交易在受控环境中通过万事达卡Agent Pay基础设施完成,全部基于现有银行卡支付网络执行,且均获得持卡人授权,覆盖从商品搜索到支付完成的全流程。
824个品牌中招?疑WOOT封号名单曝光
AMZ123在此前文章中提到,自3月初起,业内陆续有卖家反映收到亚马逊扫号邮件,而这轮扫号的矛头,大多都指向“WOOT刷单”。随后,卖家圈接连传出小号被封、主账号受牵连、资金被冻结等消息。到了4月,这场风波仍未平息,反而有越查越深的迹象。风声渐紧之下,卖家圈最关心的话题也随之变了——这次到底扫到了谁?就在这样的追问声中,AMZ123了解到,一份疑似与此次WOOT封号潮相关的品牌名单,近日开始在卖家圈流传。从目前流出的截图来看,这份名单共列出824个品牌,PUKAOCK、KUKALY、ITSNGBY、TAOOLP、MYTHSIGHT、HOOROLA、DR.FRESH、CYBERBLAZE等多个品牌名均在其中。
靠“穿搭”火遍全网,有线耳机在TikTok Shop销量暴涨
重回“顶流”,这个千禧年“赛博配饰”在TikTok爆火
百亿营收难掩利润“雪崩”,傲基怎么了
在新一轮的财报季中,这位头顶“百亿大卖”、“华南城四少之一”两大光环的跨境大卖,交出了一份“冰火两重天”的成绩单。AMZ123获悉,3月27日,傲基股份发布了2025年业绩公告。报告期内,傲基实现营业收入136.99亿元,同比增长27.9%,继2024年突破百亿营收后再度创下新高。在宏观经济承压、市场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这无疑是一份亮眼的营收答卷。从业务结构来看,支撑傲基维持百亿营收的,仍是来自商品销售板块的持续增长。财报显示,傲基商品销售全年实现收入95.82亿元,同比增长15.9%,占总收入的69.9%。
亚马逊告别运通,联手美国银行和万事达推出新卡
AMZ123获悉,据外媒报道,3月31日,亚马逊宣布,将终止与美国运通在小企业信用卡领域的八年合作,转而联合美国银行和万事达卡推出两款全新的商务信用卡。新产品计划于今年春季上线,8月14日正式完成过渡。此次推出的两款信用卡分别为“Prime商务卡”和“亚马逊商务卡”,均由美国银行发行,属于万事达网络体系,均不收取年费。Prime会员使用前者在亚马逊购物可获得5%返现,后者则为非Prime会员提供3%返现。两类卡片在亚马逊以外的消费场景同样可获得奖励,并配有灵活的信用条款。更多权益细节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陆续公布。亚马逊方面表示,此次调整旨在回应小企业客户对奖励获取能力和现金流管理工具的需求。
印尼Q1快消品电商销售超400万亿印尼盾,Tokopedia增长最快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Compas.co.id最新发布的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印尼快速消费品(FMCG)电商销售额创下新高,总额超过400万亿印尼盾,高于2025年第四季度的396万亿印尼盾。报告显示,美妆类依然是销售主力,季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印尼盾,同比增长33%。食品饮料(F&B)类受益于斋月与开斋节消费热潮,实现103万亿印尼盾的销售额,同比激增88%,成为增长最快的核心品类之一。家居清洁用品类表现亮眼,销售额达到20万亿印尼盾,同比大幅增长96%,其中包括纸巾、杀虫剂及家用清洁用品等深受消费者欢迎的商品。
Stripe与Meta合作,FB广告可完成一键结账
Fin123获悉,近日,Stripe宣布,为Facebook广告商推出全新结账体验,使消费者无需离开应用即可完成购买。通过这项功能,使用Stripe的卖家可以将Facebook广告与支付系统直接连接,买家点击广告中的“立即购买”按钮后,可使用Meta钱包中保存的支付凭证完成一键结账。该流程基于《智能体商务协议》,未来将扩展到包括Instagram广告在内的更多Meta平台。卖家可在Stripe管理平台中通过开关选择启用此功能,并关联其Meta广告账户。启用后,购买过程将完全嵌入广告体验,消除了用户在传统跳转浏览器或应用完成交易时的中断,从而提升购买转化率。
男装区跑出黑马!TikTok一条“万能5分裤”卖了近150万
根据fortunebusinessinsights,2026年,全球男装市场规模约为7234亿美元,预计到2034年将增至1.24万亿美元,预测期内年复合增长率为6.92%。愈发多元的男士着装需求,拉动市场规模一路狂飙,在TikTok美区一款表面看起来平平无奇的男士裤衩,7天时间销量环比暴涨了12573.85%,成为类目的绝对黑马。01TikTok男士裤衩,销量暴走TT123观察到,3.23-29期间,在TikTok美区运动与户外类目,一款男士5分裤的周销量环比跳涨了120倍,在售价相差无几的情况下,销售额已反超类目“资深”的爆款女装。
824个品牌中招?疑WOOT封号名单曝光
AMZ123在此前文章中提到,自3月初起,业内陆续有卖家反映收到亚马逊扫号邮件,而这轮扫号的矛头,大多都指向“WOOT刷单”。随后,卖家圈接连传出小号被封、主账号受牵连、资金被冻结等消息。到了4月,这场风波仍未平息,反而有越查越深的迹象。风声渐紧之下,卖家圈最关心的话题也随之变了——这次到底扫到了谁?就在这样的追问声中,AMZ123了解到,一份疑似与此次WOOT封号潮相关的品牌名单,近日开始在卖家圈流传。从目前流出的截图来看,这份名单共列出824个品牌,PUKAOCK、KUKALY、ITSNGBY、TAOOLP、MYTHSIGHT、HOOROLA、DR.FRESH、CYBERBLAZE等多个品牌名均在其中。
复活节消费成本将上涨4.42%,购物行为发生分化
AMZ123获悉,随着2026年复活节的临近,欧洲市场呈现出消费成本上升与物流需求激增并行的态势,购物行为也发生分化。根据ASM SFA发布的《2026年购物篮报告》,波兰市场复活节期间30种常用节日食材的平均价格为209.43波兰兹罗提,较上年同期上涨4.42%。尽管通胀趋于稳定,但基本商品价格仍处于高位,节日期间消费者对价格变动感受尤为明显。报告显示,不同零售渠道之间的价格差异显著。在12家接受调查的主要连锁超市中,最便宜与最贵的复活节购物篮价格相差近19%。其中,欧尚超市以184.93波兰兹罗提的均价成为价格最优选择,麦德龙现购自运和迪诺超市分别以194.51波兰兹罗提和201.84波兰兹罗提紧随其后。
《TikTok Shop 2025年度报告》PDF下载
2025年,TikTok Shop进一步加快扩张步伐,在巩固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先后上线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站点。此举不仅为平台带来新增量,也体现出其多元化市场战略的初步成效,以分散地缘政治风险。
《Shopee2025印尼站点X 汽车摩托品类专题》PDF下载
印尼当地汽车保有量并不高,每一千人的机动车保有量仅96人,未来可提升的空间仍大。空间参照系可以看泰国和马来,2024年泰国汽车保有量为322辆/千人,马来西亚为531辆/千人。
《2026年Shopee运动户外类目自行车爆品分享》PDF下载
巴西骑行爱好群体广泛,但平台上热销品呈现出的国际大牌极少,推测可能原因是国际品牌可能主要通过线下经销或自行渠道销售,未深度参与Shopee等本土电商。因此巴西用户在平台上几乎接触不到这些高端品牌产品。平台上巴西用户更倾向购买本土品牌的自行车,可能出于价格实惠和售后便利考虑。
《2025年TikTok生态发展白皮书》PDF下载
2025年,全球内容电商迈入深度跃迁的新周期。TikTokShop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市场版图,完成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跃迁。在这一进程中,生态结构重构、参与者多元化、全球政策协同等因素叠加,构成内容电商演进的核心变量。
《2026美妆健康与保健创新报告》PDF下载
每年,我们都会分析美妆与个护以及健康与家居类目的动态变化。但2026 年呈现了一个意外的新现象:这两个类目不再孤立运营。美妆和健康正与食品杂货融合,形成由配方创新、成分病毒式传播和消费者行为演变所驱动的强大三方生态系统。
《中国宠物食品行业出海国别机会洞察报告》PDF下载
本报告旨在深入分析中国宠物食品的全球出口机遇与国别差异,通过对行业发展现状、出口趋势及各国政策环境的研究,揭示中国宠物食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与面临的潜在挑战。
《市场洞察:2025中国汽车出海英国市场动态追踪》PDF下载
根据英国汽车制造商与贸易商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1-9月中国汽车出海英国累计销量142,684辆,同比增长91%,远超英国整体市场4.2%增速。中国汽车出海英国市场份额从年初5%升至9月12.4%,成为英国第二大汽车来源国,仅次于德国。
《2026取暖电器行业简析报告》PDF下载
系统梳理了行业发展脉络、市场格局与未来趋势。取暖电器按能源类型与产品形态可分为电取暖、燃气取暖、辅助本报告为 2026 年中国取暖电器行业专业简析,集成类三大核心品类,行业发展历经萌芽起步、快速成长、加速升级、高质量发展四大阶段,完成了从单一功能向智能化、节能化、场景化的全面演进。
跨境电商赢商荟
跨境电商行业唯一一家一年365天不断更的媒体!
欧洲电商资讯
AMZ123旗下欧洲跨境电商新闻栏目,专注欧洲跨境电商热点资讯,为广大卖家提供欧洲跨境电商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亿邦动力网
消除一切电商知识鸿沟,每日发布独家重磅新闻。
北美电商资讯
AMZ123旗下北美跨境电商新闻栏目,专注北美跨境电商热点资讯,为广大卖家提供北美跨境电商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AMZ123会员
「AMZ123会员」为出海者推出的一站式私享服务
AMZ123跨境电商
专注跨境行业热点事件报道,每日坚持推送原创深度热文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跨境学院
跨境电商大小事,尽在跨境学院。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5月1日起实施!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沙之星财税合规
2021-03-22 20:26
4861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

《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

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
,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