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其他单据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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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信用证审核要点
外贸单信用证审核要点
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外贸单信用证审核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销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者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遍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按UPC500的规定,应该理解是不可以撤销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match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市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该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收益人应该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和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得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常,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一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起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检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报销拍发给了通知行即
电讯送达&;,那么应该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收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哪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使用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由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的跪地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S 100%COTTON SHIRTS(5000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CIF NEW YORK AT USD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内容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者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再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1/3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员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家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信用证审核的重点是什么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原则是什么
缮制单据的原则是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严格一致(The Document of Strict Compliance)。严格一致的原则具体表示是“四个统一”,即: \\——信用证与契约的统一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契约为条件,凡契约所列明的要点必须在信用证中明文列出。信用证所含的条款必须满足契约所列明的内容和要点。 \\——单据与信用证统一单据的缮制是以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基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所列的内容一致,即是单据与信用证必须统一。 \\——单据与货物统一单据所列的有关货物的数据和内容,应与契约规定的货物的实际完全一致,一字不错,一数不差,作到单据所列内容与货物的实际统一。 \\——单据与单据统一信用证项下诸单据约十多种,例如:商业发票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于包装单、重量尺码单、检验证明书;保险单证有保险单和保险证明书;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提单、邮政收据和联合运输提单;特定国家所需的单据有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和原产地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