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支付需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本文目录
- 向境外支付外债利息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 向境外支付报名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常见情形分析
- 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研发服务费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向境外支付外债利息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公司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借款利息,主要需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外关联企业被认定为在境内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同时,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时,应由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若境内没有代理机构,则由受让方或购买方承担扣缴义务。
因此,当公司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借款利息时,确实存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此义务的履行,确保了税法的遵守与公平,对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应关注税法最新规定,合理计算应缴税额,确保合规操作,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借款利息,除了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以确保符合相关税法要求,维护企业合法纳税形象。
向境外支付报名费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来说,向境外支付报名费不会被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过,如果你的报名费是针对境外的培训和技能认证,而且境外这边的境外机构来到国内来履行合同,或者你是在境外购买了境外企业的货物,那么此类情况下,可能会被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常见情形分析
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多,企业对外支付业务日益频繁和多样。在对外支付业务中,需代扣代缴的税款主要系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文旨在结合实务案例,分析对外支付业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我们以国际海运费为例,探讨对外支付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常见情形。
国际海运费支付时,需区分两种常见运输合同签订方式:直接与境外船东签订船运合同或与境外船运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对于直接货运方式,境内企业支付海运费,若起运地、目的地或航线在境内,应按交通运输服务9%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若运输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增值税不需代扣代缴。采用中介代理方式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判断是否符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目前并无统一明确的定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出规定,实务中需企业依据相关文件自行判别。
其次,我们分析在支付境外银行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形。支付境外银行贷款利息时,境内贷款接受方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境内购买方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除非存在免征情形。支付境外银行借款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境内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最后,我们探讨其他境外服务如境外法律咨询费、佣金、认证费、设计费等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形。支付境外法律咨询服务时,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断需根据情况加以区别。为境内居民企业提供的并由境内企业支付的佣金、认证费、设计费等,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购买方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则需根据合同及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境内发生的劳务。若服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则构成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扣缴企业所得税;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实际无人员入境提供服务,则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不考虑适用税收协定的前提下,国际海运费可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条款,仅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可能需同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境外银行借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境外服务如境外法律咨询费、佣金、认证费、设计费等,若服务系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发生在境内且由境内企业支付服务费,则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劳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境内发生的劳务,若是,则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征的增值税的企业也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完全发生在境外的研发服务费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