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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 TRO 困境下的美国专利赔偿抗辩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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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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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在美频遭TRO资金冻结的困境,本文聚焦专利侵权赔偿抗辩核心策略:通过量化实际损害,依据eBay案确立的“不可弥补损害四要素”原则,挑战TRO冻结范围。详解赔偿计算规则及特殊场景,强调以“有限损害”论证限制赔偿责任,为卖家破解资金冻结提供法律路径。

跨境电商的TRO资金冻结困境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长期吸引着大量跨境电商卖家入驻。据卖家精灵数据显示,2024 年中国卖家在亚马逊的市场份额已超 50%,美国卖家占比降至约 45%,其他国家卖家占比相对较低。过去十年间,中国卖家的市场份额稳步上升,但美国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的频繁使用,常令卖家因资金冻结陷入经营困境。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维权手段,TRO通常会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冻结卖家的全部店铺资金,并在案件撤诉或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持续冻结。这严重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周转。冻结的目的固然是为了确保权利人胜诉后能获得赔偿,然而,被冻结的店铺资金并非仅来源于涉嫌侵权的产品,甚至出现过小额侵权(例如仅涉及几百美元销售额)导致上百万美元资金被锁的极端案例,严重干扰平台店铺的正常经营。
此前,我们已经探讨了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及抗辩策略。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另一个关键的抗辩途径——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抗辩,其核心思路在于:即使承认侵权成立,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很低,对专利权人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那么赔偿金额也应当限制在合理且可预期的范围内。

量化损害,挑战TRO的合理性


当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发明时,有权通过法律诉讼寻求金钱赔偿(Damages)或申请禁令(Injunction)以排除侵权行为。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其中常包含冻结资金的TRO时,核心评估标准之一是判断“若不采取此类措施,专利权人是否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这一判断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深度绑定:如果被告能证明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非常有限(例如仅涉及几百美元的销售额),那么“不可弥补的损害”这一前提便难以成立,从而直接削弱TRO的效力与合理性,并影响其冻结范围。毕竟,当损失可以通过明确的金钱赔偿足额覆盖时,冻结远超损失规模的资金便失去了正当性。

1. eBay 四要素核心内容
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案中确立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授予永久禁令救济(Permanent Injunction)的裁量标准。该裁决强调个案中衡平因素的综合考量,并确立了严格的四因素测试,要求专利权人必须证明:
  1. 自身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Injury);
  2. 金钱赔偿等法律救济(Legal Remedies, such as Monetary Damages)不足以弥补该损害;
  3. 权衡双方的利益(Balance of Hardships)后,颁发禁令具有衡平合理性;
  4. 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这一裁决的核心意义在于彻底否定了“专利侵权即推定损害不可弥补”的惯性思维。专利权人必须主动证明“无法弥补损害”与“金钱赔偿不足性”来支撑其高额赔偿请求和寻求PI(包含资金冻结)的合理性。相应地,被告则获得了通过量化实际损害来进行有力反驳的机会:基于侵权产品销售额极低、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这一事实,论证可预见的赔偿金额必然很小,进而请求法院解除或限制原告的禁令请求(Oppose the PI),特别是冻结资金的规模。
2. 实践成功案例
实践中,我深入参与的TRO应诉案件中已实现通过这一逻辑成功限制冻结范围:例如在 22-cv-5575, Liforme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案中,双方提交联合报告后,法院将冻结金额限制为 1 万美元;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官审核被告动议(Motion)后颁布命令(Order),将冻结范围限定在 2023 年 11 月 29 日之前的店铺资金。
(22-cv-5575,双方提交限制冻结金额为10000美元的联合报告)
(某案件法官审核动议之后颁布order,将冻结金额限制在23年11月29号之前)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拆解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则构建有效的抗辩策略。
什么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当有人未经授权使用专利发明时授予专利持有人的金钱奖励。这些损害赔偿旨在补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惩罚侵权者。根据美国法律,特别是 《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35 U.S.C. § 28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应足以补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但不得低于使用该发明的合理专利费(Reasonable Royalty)。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将赔偿额提高到实际损失或合理专利费的三倍。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两大计算方式


    法院通常采用以下两种主要方式计算专利损害赔偿:

    (1) 专利持有人的实际损害赔偿,量化为其利润损失;
    (2) 合理的专利费赔偿,计算方式为自愿的被许可人为使用发明支付的金额。
    1. 利润损失(Lost Profits)
    利润损失是指专利持有人能够证明如果没有侵权行为,他们本可以获得额外利润时获得的损害赔偿。联邦巡回法院以前曾使用Panduit因素来确定裁决。原告可能有资格根据实际利润损失获得赔偿,只需说明以下因素:
    1. 对专利产品的需求存在;
    2. 不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
    3. 专利权人具备满足需求的制造和营销能力;
    4. 侵权行为与利润损失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5. 被告在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可尝试证明市场上存在大量替代品,或自身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极低,从而削弱侵权行为与原告声称的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合理的专利费
    这是最常见的赔偿计算方式,尤其在专利权人未自行实施专利或无法充分证明利润损失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认可两种核心路径:一是假设的许可谈判方法(Hypothetical License Negotiation),二是分析方法(Analytical Approach)。
    1. 假设许可谈判

    这是最基础和常用的方法,尤其适用于专利权人从未对外许可过涉案专利的场景。其核心是设想在侵权行为开始前(或首次发生时),一个自愿的专利权人(Willing Licensor)与一个自愿的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在认可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就许可条款(主要是许可费率)进行谈判。双方均被假设对专利价值、市场环境等相关事实有充分了解。法院判定合理专利费时,主要依据“Georgia-Pacific 十五要素”,核心考量包括:

    1. 专利权人过往就涉案专利的许可费标准,及同类专利的市场许可费水平;
    2. 许可的性质(排他性或非排他性)与范围(如地域限制、销售对象限制等);
    3. 专利产品的商业价值,包括其盈利能力、市场受欢迎程度,及对侵权方其他产品销售的带动作用;
    4. 侵权方实际使用专利的规模、频率,及其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具体收益;
    5. 需从侵权产品的总利润中,剥离出可归因于非专利要素的部分(如制造工艺、营销成本、侵权方自行添加的改进等),仅保留与专利直接相关的利润;
    6. 双方在 “假设谈判” 中可能接受的平衡点:既要确保被许可方(侵权者)支付费用后仍能获得合理利润,也要保障许可方(专利权人)得到与专利价值匹配的回报。

    b. 分析方法(Analytical Approach)

    这一方法由联邦巡回法院在 TWM Manufacturing Co. v. Dura Corp. 案中确立,适用于特殊场景:若被告内部文件显示,其从侵权产品中获得的利润率远高于自身其他产品或行业平均水平,法院可将 “侵权利润率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差额” 认定为合理专利费,即侵权方在保留正常利润后,可用于支付专利费的部分。

      特殊场景下的赔偿规则


      1. 外观专利的损害赔偿

      根据 35 U.S.C. § 289,外观设计侵权需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润”,且赔偿金额不低于 250 美元。若第三方销售平台是亚马逊,在计算赔偿基数时,需在平台导出的 SKU economics 的净利润之外,扣除采购成本、物流费用、仓储费用和广告费等,最终以 “侵权获利” 作为赔偿基数。这与 “利润损失”(专利权人损失的利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 专利授权前的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授权后才能追回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但根据 35 U.S.C. § 154(d)(1999年修订后引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专利权人可追索专利正式授权公布日之前的侵权行为的合理专利费。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对已发布的申请有 “实际通知”;最终颁发的专利与已发布的申请 “基本相同”,则所有者可能有权获得公平的专利费。这适用于在专利公布和发行之间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
      美国发明专利在最早的有效申请日(优先权日)后 18 个月自动公布,申请人也可申请提前公布,此时专利拥有了一个申请号及对应的日期。在专利申请号公布之后、正式授权之前的侵权行为,如果申请文献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附图等和授权后的专利基本相同,那么专利权人在尽了通知义务之后可以追究这段时间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然而,在跨境电商领域,这通常很难做到。为了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宽泛,专利申请人最初提交的内容会比较笼统,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以至于往往达不到 “基本相同” 的要求。
      3. 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 35 U.S.C. § 284,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有权酌情增加赔偿金,最高可达实际损害赔偿金的三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In re Seagate Tech., LLC” 案(497 F.3d 1360 (Fed. Cir. 2007) (en banc))中确立了故意侵权的证明标准,这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要参考。
      在跨境电商领域,常见的触发故意侵权的情形有:
      1. 在产品本身或产品详情页上标注专利号或“Patented”字样,根据美国专利法,不当的专利标记本身可能导致处罚,而故意侵权则可能招致三倍赔偿;
      2. 在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明确的侵权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 后,仍继续销售被指控侵权的产品。
      总之,深入了解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至关重要。从 TRO 的应对,到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剖析,再到特殊场景下赔偿规则的把握,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法律结果。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经营权益,降低因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风险。同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做好专利侵权的预防工作,也是跨境电商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至此,笔者已通过本篇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抗辩的深度解析,结合此前两篇分别聚焦 “专利侵权判定核心原则” 与 “基础抗辩策略” 的文章,搭建了美国专利诉讼中实体法律层面的框架,系统性地为跨境电商卖家拆解了应对专利纠纷的实体逻辑。除实体问题外,还需同步把控程序环节,如收到传票的应诉时限、禁令反对的时间,证据开示阶段的材料提交策略、及时答辩等。

      以上,是本期介绍的全部内容,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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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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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长期吸引着大量跨境电商卖家入驻。据卖家精灵数据显示,2024 年中国卖家在亚马逊的市场份额已超 50%,美国卖家占比降至约 45%,其他国家卖家占比相对较低。过去十年间,中国卖家的市场份额稳步上升,但美国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是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的频繁使用,常令卖家因资金冻结陷入经营困境。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维权手段,TRO通常会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冻结卖家的全部店铺资金,并在案件撤诉或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持续冻结。这严重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和资金周转。冻结的目的固然是为了确保权利人胜诉后能获得赔偿,然而,被冻结的店铺资金并非仅来源于涉嫌侵权的产品,甚至出现过小额侵权(例如仅涉及几百美元销售额)导致上百万美元资金被锁的极端案例,严重干扰平台店铺的正常经营。
      此前,我们已经探讨了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及抗辩策略。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另一个关键的抗辩途径——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抗辩,其核心思路在于:即使承认侵权成立,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很低,对专利权人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那么赔偿金额也应当限制在合理且可预期的范围内。

      量化损害,挑战TRO的合理性


      当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发明时,有权通过法律诉讼寻求金钱赔偿(Damages)或申请禁令(Injunction)以排除侵权行为。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其中常包含冻结资金的TRO时,核心评估标准之一是判断“若不采取此类措施,专利权人是否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这一判断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深度绑定:如果被告能证明侵权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非常有限(例如仅涉及几百美元的销售额),那么“不可弥补的损害”这一前提便难以成立,从而直接削弱TRO的效力与合理性,并影响其冻结范围。毕竟,当损失可以通过明确的金钱赔偿足额覆盖时,冻结远超损失规模的资金便失去了正当性。

      1. eBay 四要素核心内容
      200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案中确立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授予永久禁令救济(Permanent Injunction)的裁量标准。该裁决强调个案中衡平因素的综合考量,并确立了严格的四因素测试,要求专利权人必须证明:
      1. 自身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Irreparable Injury);
      2. 金钱赔偿等法律救济(Legal Remedies, such as Monetary Damages)不足以弥补该损害;
      3. 权衡双方的利益(Balance of Hardships)后,颁发禁令具有衡平合理性;
      4. 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这一裁决的核心意义在于彻底否定了“专利侵权即推定损害不可弥补”的惯性思维。专利权人必须主动证明“无法弥补损害”与“金钱赔偿不足性”来支撑其高额赔偿请求和寻求PI(包含资金冻结)的合理性。相应地,被告则获得了通过量化实际损害来进行有力反驳的机会:基于侵权产品销售额极低、造成的实际损失有限这一事实,论证可预见的赔偿金额必然很小,进而请求法院解除或限制原告的禁令请求(Oppose the PI),特别是冻结资金的规模。
      2. 实践成功案例
      实践中,我深入参与的TRO应诉案件中已实现通过这一逻辑成功限制冻结范围:例如在 22-cv-5575, Liforme Ltd. v. Schedule A Defendants案中,双方提交联合报告后,法院将冻结金额限制为 1 万美元;在另一起案件中,法官审核被告动议(Motion)后颁布命令(Order),将冻结范围限定在 2023 年 11 月 29 日之前的店铺资金。
      (22-cv-5575,双方提交限制冻结金额为10000美元的联合报告)
      (某案件法官审核动议之后颁布order,将冻结金额限制在23年11月29号之前)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拆解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则构建有效的抗辩策略。
      什么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当有人未经授权使用专利发明时授予专利持有人的金钱奖励。这些损害赔偿旨在补偿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惩罚侵权者。根据美国法律,特别是 《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35 U.S.C. § 28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金额应足以补偿专利权人的损失,但不得低于使用该发明的合理专利费(Reasonable Royalty)。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可酌情将赔偿额提高到实际损失或合理专利费的三倍。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两大计算方式


        法院通常采用以下两种主要方式计算专利损害赔偿:

        (1) 专利持有人的实际损害赔偿,量化为其利润损失;
        (2) 合理的专利费赔偿,计算方式为自愿的被许可人为使用发明支付的金额。
        1. 利润损失(Lost Profits)
        利润损失是指专利持有人能够证明如果没有侵权行为,他们本可以获得额外利润时获得的损害赔偿。联邦巡回法院以前曾使用Panduit因素来确定裁决。原告可能有资格根据实际利润损失获得赔偿,只需说明以下因素:
        1. 对专利产品的需求存在;
        2. 不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
        3. 专利权人具备满足需求的制造和营销能力;
        4. 侵权行为与利润损失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5. 被告在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可尝试证明市场上存在大量替代品,或自身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极低,从而削弱侵权行为与原告声称的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合理的专利费
        这是最常见的赔偿计算方式,尤其在专利权人未自行实施专利或无法充分证明利润损失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认可两种核心路径:一是假设的许可谈判方法(Hypothetical License Negotiation),二是分析方法(Analytical Approach)。
        1. 假设许可谈判

        这是最基础和常用的方法,尤其适用于专利权人从未对外许可过涉案专利的场景。其核心是设想在侵权行为开始前(或首次发生时),一个自愿的专利权人(Willing Licensor)与一个自愿的被许可人(Willing Licensee)在认可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就许可条款(主要是许可费率)进行谈判。双方均被假设对专利价值、市场环境等相关事实有充分了解。法院判定合理专利费时,主要依据“Georgia-Pacific 十五要素”,核心考量包括:

        1. 专利权人过往就涉案专利的许可费标准,及同类专利的市场许可费水平;
        2. 许可的性质(排他性或非排他性)与范围(如地域限制、销售对象限制等);
        3. 专利产品的商业价值,包括其盈利能力、市场受欢迎程度,及对侵权方其他产品销售的带动作用;
        4. 侵权方实际使用专利的规模、频率,及其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具体收益;
        5. 需从侵权产品的总利润中,剥离出可归因于非专利要素的部分(如制造工艺、营销成本、侵权方自行添加的改进等),仅保留与专利直接相关的利润;
        6. 双方在 “假设谈判” 中可能接受的平衡点:既要确保被许可方(侵权者)支付费用后仍能获得合理利润,也要保障许可方(专利权人)得到与专利价值匹配的回报。

        b. 分析方法(Analytical Approach)

        这一方法由联邦巡回法院在 TWM Manufacturing Co. v. Dura Corp. 案中确立,适用于特殊场景:若被告内部文件显示,其从侵权产品中获得的利润率远高于自身其他产品或行业平均水平,法院可将 “侵权利润率与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差额” 认定为合理专利费,即侵权方在保留正常利润后,可用于支付专利费的部分。

          特殊场景下的赔偿规则


          1. 外观专利的损害赔偿

          根据 35 U.S.C. § 289,外观设计侵权需赔偿 “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全部利润”,且赔偿金额不低于 250 美元。若第三方销售平台是亚马逊,在计算赔偿基数时,需在平台导出的 SKU economics 的净利润之外,扣除采购成本、物流费用、仓储费用和广告费等,最终以 “侵权获利” 作为赔偿基数。这与 “利润损失”(专利权人损失的利润)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 专利授权前的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授权后才能追回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但根据 35 U.S.C. § 154(d)(1999年修订后引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专利权人可追索专利正式授权公布日之前的侵权行为的合理专利费。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对已发布的申请有 “实际通知”;最终颁发的专利与已发布的申请 “基本相同”,则所有者可能有权获得公平的专利费。这适用于在专利公布和发行之间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
          美国发明专利在最早的有效申请日(优先权日)后 18 个月自动公布,申请人也可申请提前公布,此时专利拥有了一个申请号及对应的日期。在专利申请号公布之后、正式授权之前的侵权行为,如果申请文献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附图等和授权后的专利基本相同,那么专利权人在尽了通知义务之后可以追究这段时间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然而,在跨境电商领域,这通常很难做到。为了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宽泛,专利申请人最初提交的内容会比较笼统,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修改,以至于往往达不到 “基本相同” 的要求。
          3. 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 35 U.S.C. § 284,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则有权酌情增加赔偿金,最高可达实际损害赔偿金的三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In re Seagate Tech., LLC” 案(497 F.3d 1360 (Fed. Cir. 2007) (en banc))中确立了故意侵权的证明标准,这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重要参考。
          在跨境电商领域,常见的触发故意侵权的情形有:
          1. 在产品本身或产品详情页上标注专利号或“Patented”字样,根据美国专利法,不当的专利标记本身可能导致处罚,而故意侵权则可能招致三倍赔偿;
          2. 在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明确的侵权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 后,仍继续销售被指控侵权的产品。
          总之,深入了解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至关重要。从 TRO 的应对,到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剖析,再到特殊场景下赔偿规则的把握,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法律结果。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则,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经营权益,降低因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风险。同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做好专利侵权的预防工作,也是跨境电商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至此,笔者已通过本篇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抗辩的深度解析,结合此前两篇分别聚焦 “专利侵权判定核心原则” 与 “基础抗辩策略” 的文章,搭建了美国专利诉讼中实体法律层面的框架,系统性地为跨境电商卖家拆解了应对专利纠纷的实体逻辑。除实体问题外,还需同步把控程序环节,如收到传票的应诉时限、禁令反对的时间,证据开示阶段的材料提交策略、及时答辩等。

          以上,是本期介绍的全部内容,感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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