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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

6812
2019-11-13 23:00
2019-11-1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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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消息,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该《解读》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此次《解读》指出,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据了解,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3.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且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因此,J&P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专家称,小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方法需要按阶梯进行计算:

1、年销售收入≤2500万

假设:A跨境电商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根据应税所得率4%,应纳所得税是100万元(2500万*4%),同时,由于A企业的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因此按5%的税率进行计算,即5万元。

2、2500 万<年销售收入≤7500万

假设:B跨境电商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7500万,根据应税所得率4%,应纳所得税是300万元(7500万*4%),根据普惠性减税措施,B企业应纳所得税大于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因此按10%的税率进行计算,即30万元。

如果年销售收入超过7500万元,需要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的25%进行征收;如果该企业属于高新科技企业,那么适用税率是15%。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四种类型:(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以下是公告原文: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因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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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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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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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消息,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该《解读》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指出,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此次《解读》指出,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据了解,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2.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3.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且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因此,J&P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专家称,小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方法需要按阶梯进行计算:

1、年销售收入≤2500万

假设:A跨境电商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根据应税所得率4%,应纳所得税是100万元(2500万*4%),同时,由于A企业的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因此按5%的税率进行计算,即5万元。

2、2500 万<年销售收入≤7500万

假设:B跨境电商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7500万,根据应税所得率4%,应纳所得税是300万元(7500万*4%),根据普惠性减税措施,B企业应纳所得税大于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因此按10%的税率进行计算,即30万元。

如果年销售收入超过7500万元,需要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的25%进行征收;如果该企业属于高新科技企业,那么适用税率是15%。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四种类型:(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以下是公告原文: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为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利企业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因此,税务总局制发《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
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
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
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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