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德里条约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全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于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1日生效。
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该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我国于1989年10月加入该协定。
马德里条约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的手续,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向一个国际机构提出一次申请,便可以在多个国家内获得商标保护。
具体来说,该条约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由该条约的成员国国民或者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
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
马德里协定方便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这对于跨国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在一个国家内申请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协定在多个国家内获得保护,这大大简化了注册流程,降低了注册成本。但是,该协定也有其局限性,比如对于非协定成员国来说,它们不能通过该协定在多个国家内获得商标保护。




福建
12-12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