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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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转让的信用证,什么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二者区别
在三方贸易中,可转让信用证的应用比较常见。比如,A公司作为进口商,B公司作为中间商,C公司作为出口商。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采购商品,采用信用证(L/C)方式付款,信用证金额中包含B的佣金。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会要求A公司开立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B公司收到后,从中扣除自己的利润(即佣金),然后将剩余金额转让给C公司。
根据UCP600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必须在条款中明确标注“该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即使开立的信用证表面上看起来可以转让,但它实际上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则只能用于单一的交易方。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只能由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议付。如果受益人希望将信用证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必须得到开证行和开证人的明确同意。
此外,不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直接贸易,即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中间商没有参与其中。这种信用证一旦开立,其条款和条件就不可更改,除非所有相关方都同意进行修改。
总的来说,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被转让给多个受益人,后者只能由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议付。因此,在选择使用哪种信用证时,需要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可转让信用证还是不可转让信用证,都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的规定和条款要求,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可转让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可使用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转让方式
1.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什么是可转让信用证
问题一:可转让信用证是什么意思?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就是可以将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或者部分金额转让给其他人。一般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多数是中间商,即自己本身并没有该商品,而是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方式,来赚取利润。可转让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通知行开出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原证的受益人,在转让证中成为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即由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生产商或者供货商)。一般在转让证项下的盯单条款会要求提单的托运人显示中间商的名称,也就是第三方提单。
问题二: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步骤如果是可转让信用证,外贸公司为第一受益人,厂是第二受益人,那么工厂能够自行报关出口并核销,且工厂可以自理退税,没有必要由外贸公司退税。
外贸公司差价部分的外汇收入做营业收入。
问题三: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本信用证可转让。(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2.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问题四:可转让信用证可以接受吗?有风险的,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
按照UCP500第48条(i)款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生效后,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向转让行交单,转让行收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包括其他需替换的单据)。之后,转让行将替换后的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对转让行进行偿付。最后转让行依据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给第二受益人。在贸易实务操作中,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权利受限带来的收汇风险。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的,其收汇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动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业务操作失误,第二受益人(供货商)代人受过的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间商置换文件或转让行办理业务中发生差错,开证行同样会拒付货款,第二受益人便成为最终的损失承担者。
3、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阻碍较大。开证行拒付后,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据与中间商的合同关系,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呢?理论上,虽然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货款,但基于第二受益人(供货商)与中间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中间商仍然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但在业务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中间商实力薄弱或信誉不佳,导致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最终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只能独自承受损失。
二)慎重运用可转让信用证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复杂,供货商(第二受益人)的收汇风险较高,出口商应谨慎选择可转让信用证作为合同付款条件。如果中间商资金实力较强,可选择背对背信用证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三)高度关注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及转让行风险
供货商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时,应明确自己在信用证下的法律地位,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充分了解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转让行的资信状况。在信用证项下无法收汇时,供货商要在贸易合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间商主张权利,不要轻易放弃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同时,供货商要通过事前的资信调查,尽可能防范中间商与转让行或最终买家相互勾结或破产、逃逸的风险。
(四)积极应对可能损失
若发生第一受益人换单引致的损失后,出口商应及时敦促中间商修改不符点,争取开证行付款;对一些金融秩序较差国家的开证行,要有效控制货权,谨防开证行擅自放单,并积极寻求转卖货物的途径;同时,供货商(第二受益人)要尽早向贸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主张债权,从多方面、多渠道争取收回货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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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所谓背对背信用证实际是中间商同时操作同一货物的两个信用证,即中间商接受实际买家开出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一个信用证,然后,中间商根据这个信用证的相关内容,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卖家为受益人,开出一个信用证。那么,中间商这种接收一个信用证,同时开立一个信用证的两个信用证被业界称作“背对背信用证”。
所谓可转让信用证则是实际买家开出的一个写明“可转让”的信用证,而中间商可以直接将该信用证转给一个或若干第二受益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背对背信用证是彼此相关的两个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是一个信用证。
问题六:什么是可转让LC买方开立可转让L/C,如果你是(第一)受益人,你就可以转开给第二受益人(如果第二受益人接受的话)。
好处:1、如果买家开L/C给你,你再重开L/C给卖家,你要承担开证的资金压力。
2、如果不转开L/C,你可能要承担向买家收购货物的货款资金压力
2、转开L/C时,可以更改单价,截流利润,第二受益人不能了解你的真实卖价
3、单据要求得当的话,可以部份规避买家和卖家直接见面储可能性,防止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
问题七: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注明有”可转让”字样,授权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该证证的指定兑现银行作为”转证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该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证行,将该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贸易中采用可转让信用证多时处于以下原因:进口商委托中间商采购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其贸易关系和所的利润,又想减轻另开新证所需的押金及费用负担;或者是进口商向国外一家大公司订购大宗商品,而后者须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号或联号来分头交货.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转让比不可转让时风险要大,因为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只是与中间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实际的供货商的情况,只要中间商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远期信用证,但货到以后发现了货物不符合规定,开证行也不能拒付,所以,进口商在业务中一应当慎开可转让信用证
问题八: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第二受益人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使得信用证法律关系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出现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他作为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相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对他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仅仅存在因核实信用证耽实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此以外,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并无法律关系存在。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多重关系。既有办理信用证转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有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对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论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护。
问题九:背对背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对背信用证(Back梗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消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人以此方式来沟通贸易。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开证人需要得到原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慎重。对背信用证中常见的变动:1、受益人是直接供货人2、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3、金额单价减少4、装运有效期缩短5、如果中间商不愿意露出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提单货运人或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称,以免透露实际供货人的名称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证可转让。(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问题十:可转让信用证是什么意思?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就是可以将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或者部分金额转让给其他人。一般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多数是中间商,即自己本身并没有该商品,而是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方式,来赚取利润。可转让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通知行开出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原证的受益人,在转让证中成为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即由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生产商或者供货商)。一般在转让证项下的盯单条款会要求提单的托运人显示中间商的名称,也就是第三方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