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担保的航运风险(保险不担保的航运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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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是不是国有企业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家控股,不是国有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个人的。
国企判断依据
看最大股东(控股股东)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被全面或国有独资持股50%以上的企业,那这家企业可以叫国有控股;
上市股份公司,如果第一股东能到30%,这个企业基本可以说是国有控股了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
中国平安保险不是国有控股,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它的第一股东是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2.72%,不存在国有控股情况,不是国企。
以下摘自中国平安保险官网
本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股东名称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股东性质(1)境外法人
持股比例(%) 32.72
持股总数(2)(股) 5,980,847,492(
股份种类 H股
报告期内增减(+,-)+114,150,820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质押或冻结
的股份数量(股)未知
拓展资料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发展历程(部分)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3月21日以《关于同意成立平安保险公司的批复》(银复[1988]113号)批准成立。
并于1988年4月22日取得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深新企字05716号),注册名称为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00万元,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由于增资期间清退不合格股东等原因导致股东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的批复》(银复[1996]157号)核准,公司规范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24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名称变更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2,466,666,667元。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家控股。
如何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因无单放货,使货主货、款两空的案例屡见不鲜。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不断开放,境外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纷纷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尤其是自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出台以来,获得“无船承运人—NVOCC”经营资格许可证的中外企业已达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没有获得商务部的国际货运代理批准证书,而且大多数是境外的NVOCC。这为国外贸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和NVOCC安排运输提供了更优越的条件。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运输的情况与日俱增,目前FOB条款的贸易合同已达80%。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心不良,与客户串通一气,搞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货代或NVOCC采国内进行骗货。《海运条例》及其细则对无船承运人的管理很松,没有注册资金的要求,也没有必须从事过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没有责任保险的要求,只要求交80万元押金,提单报备就可以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这对货主的利益来说是没有保证的。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无船承运人搞无单放货,80万元怎能抵得上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的货值,因此,货主对此要格外小心。为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建议货主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一、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F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运输的主动权。二、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货代或NVOCC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NVOCC,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NVOCC要进行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NVOCC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一旦出现无单放货,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什么是保险
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主要用于经济损失的风险。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实际上,当规范保险市场的职责被政府机构“踢皮球”时,提供保险保障的动作经常在当事双方诉讼后实现。
当一个实体(个人,企业,或者任何类型的组织)寻求风险转移的要约被“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机构)承诺,他(她,它)就成为“被保险人”,这组要约和承诺构成的保险合同被称为“保险单”。保险单这种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义保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及保险责任等内容的保险条款,还包括保险期间、一旦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该承担赔款金额、赔款应该赔给谁(受益人)。当特定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受益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保单规定数额的赔款的权利。
向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人被称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终保险人所支出的赔款和费用小于保险费收入,那么差额就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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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行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保险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对损失的共同分摊补偿进行了规定。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罗德岛上,国王为了保证海上贸易的正常进行,制定了罗地安海商法,规定某位货主遭受损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该船货物的货主在内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间,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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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17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后,英国资本主义有了较大发展,经过大规模的殖民掠夺,英国日益发展成为占世界贸易和航运业垄断优势的大英帝国,为英国商人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条件。保险经纪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十七世纪中叶,爱德华·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开设了"劳合咖啡馆",成为人们交换航运信息,购买保险及交谈商业新闻的场所。随后在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1969年劳合咖啡馆迁至伦敦金融中心,成为现在的劳合社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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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
现行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巨大火灾(参见伦敦大火),全城被烧毁一半以上,损失约1200万英镑,20万人无家可归。由于这次大火的教训,保险思想逐渐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巴蓬在伦敦开办个人保险,经营房屋火灾保险,出现了第一家专营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火灾保险公司逐渐增多,1861年-1911年间,英国登记在册的火灾保险公司达到567家。1909年,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对火灾保险进行制约和监督,促进了火灾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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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
在中世纪,各种行会盛行,德国的“扶助金库”,美国的“友爱社”,荷兰和法国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资的形式开始了人寿保险业。
英国在1688年建立的“寡妇年金制”和“孤寡保险会”等保险组织,使人寿保险企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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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发展简史
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在礼记中记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最古老的社会养老保险思想。
在汉宣帝时代,根据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建立"常平仓制",在边郡搜筑粮仓,谷贱时提高粮价买入,谷贵时低价出售给百姓。在隋文帝时代,建立"义仓制",遇到灾年,开仓放粮,救济灾民。这些都是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萌芽,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
中国现代保险最早的是广州成立的"广东保险社",是随着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由帝国主义国家开办的。中国本土资本的保险业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创办的"仁和"、"济合"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成为"仁济和"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水、火保险。到国共内战结束前,上海华商保险公司剩余129家并奄奄一息,外商保险公司64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详细情况请参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式对外营业。1951年,在公私合营中,28家私营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保险公司和新丰保险公司。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专门对外国营业。1953-1958年,保险事业在调整中发展,一直到1958年大跃进和共产风,到处吃饭不要钱,生老病死由国家统一包办,认为不需要保险了。于是除了国外保险业务外,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到196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外保险业务也停办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保险业务又逐渐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营业,对内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单位并负责保险监管,后来逐渐脱离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保险公司。随后,陆续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产寿险混合经营。所以各保险公司逐渐分业经营。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截至2004年1月,中国大陆中资保险公司44家,外资保险公司41家,保险代理公司1155家,保险经纪公司241家,保险公估公司2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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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是自保好还是相互保好
海上保险是自保好。海上保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一、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海运所载各类物资的意外损失。2.船舶保险,保障航行、作业、停泊和修理过程中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3.运费保险,保证船舶事故造成的预期运费收入损失。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保证和赔偿责任保险,简称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责任,如对船员和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船舶溢油污染海域清理责任等。
二、海上保险理赔要遵循的原则
海上保险理赔要遵循的原则
1.理赔是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后,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给付、部分给付或拒绝给付等决定的法律行为。2.海上保险理赔应遵循,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以及时效性原则。3.海上保险的种类:(1).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2).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3).保证责任保险,船东相互担保的一种保险形式。(4).海运货物保险,海运货物是保险的标的。(5).石油开发保险。
综上所述,在各种保险中,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长,国际航运全过程的风险可谓无处不在。国际航运顺利发展,离不开保险的支持。海上保险通过风险转移机制转移国际航运业的固有风险,增强行业承受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保障航运业的经营和发展。已成为航运企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效风险管理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