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人收到信用证后要注意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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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中,转开信用证需要注意什么
是指转让信用证吗?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特殊。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信用证的转让并非由于开证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如下三个相互独立、其法律效果又相关联的法律行为:1、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作出的信用证可以转让的意思表示。2、第一受益人依据开证行在信用证中的授权意思表示,向有权办理转让的中介银行要求转让给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被要求办理转让的中介银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请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一受益人指定的人即第二受益人。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唯一可能直接从开证行获得款项的可能性在于:第一受益人没有按要求替换他所提交的单据,并且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交易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从第一受益人处受让了履行信用证的权利,取得了提示汇票与单据和要求付款的权利。另一方面,他受让的各种权利受到第一受益人的种种限制,除了取得信用证项下装运单据、保险单据及诸如原产地证等权利,没有受到第一受益人的即时限制外,其实质性的提示单据、要求付款的权利随时可能因第一受益人保留的加入权而随时中止。
外贸人收藏!出口信用证交单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外贸人的必知宝典:出口信用证交单流程及关键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信用证(L/C)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银行对进口商付款承诺的书面凭证。理解并掌握这一流程,对于外贸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深入解析信用证:信用证的基石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付款担保。只有当出口商提供的单证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议付行才会释放货款。因此,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前,务必详读信用证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金额、商品描述等。
交单流程如下:
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文件,通常包括发票(Invoiced)、提单(B/L)和装箱单(Packing List),务必按照信用证具体要求精心准备。
提交文件:携带齐全的单据,前往银行提交,银行将对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无误后,会通知进口商付款。
货物验收: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务必核对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信息,确认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有权拒绝接收。
货款支付:在进口商确认接收并银行确认文件无误后,出口商即可从银行获取货款,完成整个交易环节。
注意事项: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进行交易,以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顺利进行。
交单时务必确保文件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细微差错都可能导致交易受阻。
交易全程保持沟通畅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后,让我们深入了解信用证的细节:
信用证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性质、类型、有效期等核心信息。
货物描述应以合同为准,明确货品的具体规格和数量。
运输条款涉及货物的运输安排和责任划分。
出口商需提交的详细单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提单等。
可能存在的特殊要求,如信用证的特殊支付条款或单据认证。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付款承诺,以及适用的电汇索偿条款。
通常,境外信用证会注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条款,确保交易国际化标准。
外贸业里的“信用证”是怎么使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信用证
其内容如何,可预先在买卖合同里作出明确
规定。大致包括:开证日期(以开到日期为准);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船后15天在出口地到期);
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在一定条件下);指定信用证的种类(不可撤销、即期、可转让等);备类单据名称与份数;允许分批转运(不应限定每批装运间隔期间,如每批间隔30天);
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
条款,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3、慎重安排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条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卖方必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去装船交单,才能取得款项。因此,卖方在订立买卖契约时,对于有关信用证的开发方式及其条件,必须作慎重的安排与选择,尽可能作到按自己认为满意的方式来安排信用证的开发,并对所接受的信用证条件都有绝对的把握履行,对于没有把握履行的条件不要订立或要求修改。如:应要求买方在买卖契约订立以后尽快开发信用证,以便有充分的时间来安排生产、购货或装船。对于新往来的客户,宜要求对方申请其银行开发信用证以前或申请开发信用证以后,迅速将其"信用证开发申请书"(ApplicationforlitterofCredit)的副本或影印本,以
航空邮递寄来,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内容是否妥当。
4.认真审查信用证
出口方及银行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范围及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核对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发现有出入的内容及无法执行的
条款必须迅速要求进口商改证,而且只有收到开证行的改证
通知书后方能装运货物,万不可轻信客户的允诺。其次,审查信用证的可靠性。如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信用、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生效等。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根据《统一惯例》第8条的规定,
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所
通知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因此,通知行有责任鉴别所通知信用证的真伪。实务中,通知行往往要掌握开证银行的签字样本,运用"环球银行
金融电讯协会"电讯系统(SW匝T)来确保信用证外观真实性,所以,卖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实情况。在我国,如果国外进口商直接把信用证寄交出口商,出口商应将信用证送交中国银行核对印鉴、备案,并由中国银行确定信用证真伪。我们中国银行要求,信用证传递必须由开证行寄交或转交中国银行才生效。此外,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或开证行请其他自己较为熟悉或资信好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对此,卖方可以参考伦敦每年出版《银行家年鉴》。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信用证的修改涉及有关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变更,所以必须征得各方同意后,才能办理。
信用证的修改可由出口方提出,也可由进口方提出,但必须由进口方向开证银行提出修改申请,再由原通知行通知出口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
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当修改项目不止一项时,受益人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拒绝其他各项
也就是说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外贸信用证操作流程一般分为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催证是指以某种通讯方法催促买方办理开证手续,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二、审证
必须对外贸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
通知银行负责审核信用证的真伪,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和付款责任以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外贸公司则审核外贸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接受。
1、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
2、对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信用证条款中有关商品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定。
3、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
4、对单据的审查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外贸单证样本有不正常规定,都应慎重对待,一般不宜接受。
5、可否撤销与已否生效
信对列有"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不能接受。
有的信用证虽然未注明"可撤销"字样,但却加了一些限制和保留条件。
6、对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证付款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有效期(或称到期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同时,装运期应早于信用证到期日并有一定间隔。
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交单期,即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必须向银行交单的期限,如未作规定,则提交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第21天,但以不超过信用证到期日为限。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
国外来证中,有时列有某些超出合同规定的特殊附加条件,应结合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此信用证条款。
8、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信用证资金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三、改证
在办理改证时,如同一张信用证条款上有多处需要修改,则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避免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同一份修改书包括有两项或多项内容时,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而拒绝其他部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表示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