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扩大中国对焊管件反倾销范围!部分越南加工产品仍按中国税令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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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修订中国碳钢对焊管件反倾销令的范围认定。在中国已经完成钢管切割并形成管件粗略形状、随后运往越南继续加工的部分产品,被认定仍属于中国反倾销令覆盖商品。新认定自8月8日起适用,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暂停相关进口货物清算,并按照对应企业适用税率收取反倾销现金保证金。
此次调整没有增加新的统一税率,变化主要在产品范围。美国商务部改变了2023年对部分中国初步成形、越南后续加工管件的认定。对于相关企业而言,产品最终从越南出口并完成后续加工,不再是判断是否适用中国反倾销令的唯一依据。
美国对中国碳钢对焊管件实施反倾销措施已有30多年。现行税令主要覆盖内径小于14英寸的碳钢对焊管件,包括成品和未成品,代表性产品包括45°和90°弯头、三通、异径管和管帽,主要归入HTSUS 7307.93.30。
这类产品是工业管道系统的基础连接件,主要应用于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电力、建筑和造船等行业,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水、蒸汽及其他液体和气体。本次中国—越南加工争议重点涉及弯头、三通、异径管等已经在中国完成初步成形的产品。
对焊管件的生产通常包括钢管切割、初步成形、定径或再成形、热处理和最终表面处理等多个环节。一些供应链将前段生产放在中国,再将半成品运往越南完成后续加工,最终从越南出口美国。
2023年,美国商务部曾对不同加工模式作出区分。如果产品只在中国完成第一阶段,即将钢管切割并形成弯头、三通或异径管的粗略形状,之后在越南完成后续加工,当时被认定不属于中国反倾销令范围;如果产品在中国已经完成更多成形工序,仅将最后加工环节放在越南,则仍属于中国反倾销令。
经过美国国内产业提起诉讼和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后,这条界线发生变化。商务部在重审中认为,钢管一旦在中国完成切割并形成特定管件的粗略形状,产品的基本用途已经确定。例如已经形成弯头粗坯的产品无法再被加工成三通或异径管,其物理特征、最终用途、用户预期和销售渠道已经与对焊管件高度一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支持这一判断,商务部因此修改此前的范围认定。
这也是此次调整最重要的变化:判断产品是否继续适用中国反倾销令,需要进一步追溯其在中国已经完成的生产工序和形成程度。
受影响最直接的是采用中国生产粗坯、越南完成后续加工模式的管件供应链。中国生产商如果已经在国内完成钢管切割和弯头、三通、异径管等粗坯成形,再将半成品运往越南加工并出口美国,需要重新核算反倾销保证金和订单成本。
越南加工企业则需要核查上游半成品已经完成的生产工序。美国商务部判断产品是否适用中国反倾销令时,会追溯半成品此前完成的关键加工,而不只是看最终加工和出口发生在哪里。
美国进口商面临的影响更加直接。商务部将要求CBP暂停符合条件货物的清算并收取现金保证金,进口商因此需要确认钢管切割、初步成形和后续加工分别发生在哪里,并保留相应的生产记录和供应链文件。
此次认定只针对碳钢对焊管件,并不意味着所有中国半成品经过越南或其他东南亚国家加工后都会继续适用中国反倾销税。但这个案件给采用跨国分段加工模式的制造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合规参考。
对于已经受到美国AD/CVD措施约束的商品,美国商务部在判断产品范围时,可以考察半成品在原受税国完成了多少加工、是否已经形成涉案商品的核心物理特征、最终用途是否确定,以及第三国后续加工是否实质改变产品性质。
因此,采用中国生产半成品、越南或其他东南亚国家继续加工、再出口美国模式的企业,在调整供应链时不能只核查最终出口国和HTS税号,还需要确认相关商品是否存在美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以及美国商务部对未完成产品和关键生产工序的具体范围认定。
此次调整没有增加新的统一反倾销税率,直接影响也主要集中于碳钢对焊管件,但对跨国分段加工供应链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对于已经受到美国AD/CVD措施约束的产品,将部分生产工序转移至越南等第三国,并不意味着原有贸易救济风险自然消失。企业在设计或调整供应链时,需要同时核查美国商务部的税令范围、半成品在原受税国完成的关键工序,以及第三国后续加工是否足以改变产品性质。
对于此次涉及的中国管件供应链,企业需要重新核查中国和越南分别承担的加工工序,并将可能产生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重新纳入对美出口成本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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