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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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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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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美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有关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美利坚合众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美利坚合众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美利坚合众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美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适用本协定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一、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公司,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经协商不能确定时,该公司不应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四、由于第一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第五条


一、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二)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 

(三)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适用于第六款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该代理人和该企业之间的交易表明不是根据正常条件进行的,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和分设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地同其所隶属的企业进行交易,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收取的利息(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的税法规定,对于某具体行业,在核定利润基础上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执行其法律的规定。但是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一、(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九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税。 


第十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一)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二)如果根据第(一)项,特许权使用费不发生于缔约国双方的任何一方,但该特许权使用费与在缔约国双方的一方使用或有权使用该权利或财产有关,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四条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六条


一、虽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然而,如果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或运动员,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然而,如果这些活动是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应予免税。

 

第十七条 


一、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条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于下列款项,该缔约国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收到的款项; 

(二)政府、科学、教育或其它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在任何纳税年度数额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根据本条提供的优惠,仅延伸到为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必要的合理时期。

 

第二十一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二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 

(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应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对所得征收的美国税收中抵免: 


(一)该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该居民或公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国公司拥有中国居民公司的选举权不少于百分之十,并且该美国公司从该公司取得股息的情况下,分配公司或代表该分配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本协定第二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所述的税种应认为是本款所述的所得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协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所得,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八条、第十条第七款或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第二十四条 


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管理、执行或起诉、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漏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漏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报。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 


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双方应在完成各自使本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并对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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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非洲电商平台Jumia Nigeria宣布,将于2026年第一季度大幅扩展其在尼日利亚的物流与提货网络,将投资重点从传统核心城市移开,投向此前长期被忽视的内陆地区,以填补高潜力区域的服务空白。根据规划,Jumia此次拓展将重点覆盖尼日利亚北部的凯比州、索科托州和卡杜纳州,同时扎里亚等战略城市的配送密度也将得到强化。Jumia尼日利亚首席执行官特米达约·奥乔指出,越来越多居住在城市中心以外的尼日利亚人,正在寻找稳定可靠的线上购物渠道,而现有的物流基础设施远未能跟上这一变化。而Jumia此番动作的核心意图,正是让基础设施布局与正在重塑的需求版图重新对齐。
男性美容月支出达90美元,Z世代撑起美妆电商新增量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Z世代男性正在改写美容护肤市场的消费版图。根据Just for Men与Talker Research联合开展的调查显示,年龄在25岁以上的美国男性中,68%的Z世代与千禧一代比五年前更在意外表形象,超过半数的受访者承认在个人美容方面投入的时间较五年前多了56%,相关花费也同步增长了51%。值得注意的是,男性在个人护理领域的月度开支已悄然超越女性。Bread Financial与Ulta Beauty联合发布的研究指出,男性每月在这一领域的平均消费为90美元,而女性则为80美元。推动这一增长的核心动力正来自Z世代。这场消费变革的背后,是决策路径与购物习惯的根本性迁移。
26年Q1波兰消费者购物趋势:宠物类产品支出增长超285%
AMZ123获悉,近日,ERLI发布的2026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波兰电商市场正在加速变化,线上渠道已从“补充选项”转变为消费者的首选购物方式。消费者的购物篮结构明显改变,从以往以电子产品为主,逐步转向咖啡、宠物用品以及家居装饰等日常消费品,线上购物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从具体品类来看,日常消费品增长最为明显。咖啡成为线上购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咖啡豆销售额同比增长131%。与此同时,宠物相关产品增长更为迅猛,从宠物食品到非处方兽药的整体品类增速最高达到285%,驱虫项圈的销售同比增长约94%,这一变化与春季到来带动的季节性需求密切相关,也反映出消费者正在将更多固定支出转移至线上渠道。
Wildberries即将上线非洲商品,测试AI试用美妆功能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Wildberries披露多项业务进展,涵盖跨境扩展、技术升级及基础设施投入。据悉,Wildberries即将在俄罗斯上线来自埃塞俄比亚卖家的商品,品类包括咖啡、纺织品、皮革制品及配饰、家居用品以及天然化妆品。埃塞俄比亚作为咖啡发源地,其咖啡产品已在俄罗斯市场具备一定认知度。Wildberries认为,埃塞俄比亚是东非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人口结构年轻,总人口规模接近俄罗斯,并且在“Digital Ethiopia 2030”国家数字化计划推动下,电商发展潜力较大。Wildberries计划在项目第二阶段向埃塞俄比亚消费者开放,使俄罗斯卖家能够进入这一新兴市场,实现双向贸易。
因错失消费红利,美国酒类电商亏损超400亿美元
AMZ123获悉,近日,DRINKS最新调查指出,价值2850亿美元的美国酒类电商市场未能抓住社交媒体种草与人工智能推荐带来的消费转化红利。据估算,由此造成的潜在亏损高达400亿美元。调查覆盖了2025年3月与2026年1月两个时段,结果显示,消费者找到心仪酒款越来越依赖线上渠道,但真正想下单时却屡屡碰壁。数据显示,在21至34岁的年轻群体中,约有63%的人承认自己曾因刷到社交媒体内容而下单买酒,而仅将社交媒体视作发现渠道的比例则在49%至55%之间浮动。可见,社交电商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购买驱动力。然而,发现之后的链路却并不顺畅。多达七成的年轻人表示,他们曾在网上看中了某个酒类品牌,但最终因种种阻碍未能成功购入。
Walmart新增社媒自助广告等功能,加码社交电商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沃尔玛正在加速布局社交电商与零售媒体体系,通过一系列新功能与平台能力扩展,推动广告、内容与交易的进一步融合。根据披露,沃尔玛零售媒体网络Walmart Connect(2021年由 Walmart Media Group 升级而来)新增了自助投放、闭环测量以及可直接购买的广告形式。此次更新后,自助广告主首次可以在社交媒体上开展完整的全链路营销活动,当前已接入Meta平台,并计划在2026年稍晚扩展至TikTok等渠道,同时还将推出面向技术合作伙伴的API接口。
中印贸易飙至1370亿美元!中国成印度头号贸易伙伴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最新贸易统计数据,预计2025-2026年,中国与印度之间的双边贸易额将达到1370亿美元。这一数字超越了同期印度与美国之间1278亿美元的贸易规模,标志着中国正式取代美国,成为印度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驻新德里大使徐飞鸿通过社交媒体确认了这一变化。他指出,自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中印双边贸易额累计至1370亿美元,且中国已连续11个月稳坐印度最大贸易伙伴的位置。在此之前,美国曾连续四年占据这一席位,直至2024至2025财年才被中国反超。中国驻孟买总领事秦杰在早前的表态中强调,中印作为经济大国,双方贸易往来具备内在韧性,不会轻易受外部因素左右。
美客多将在智利投资7.5亿美元,提供1200个岗位
AMZ123获悉,近日,据外媒报道,拉丁美洲电商巨头美客多计划在2026年向智利市场投入7.5亿美元,与2025年的投资规模相比,此番金额增幅达到27%。据了解,过去六年里,美客多在智利的累计投入已突破20亿美元,伴随新一轮的投资,预计2026年将为智利直接创造1200个新增就业岗位。值得注意的是,这笔巨额资金投入将流向物流基础设施的扩容与金融科技生态的完善。在物流端,美客多将在圣地亚哥启动第二个大型配送中心的建设,预计今年下半年即可投入使用。该中心能够存储超过1500万件商品,旨在直接拉高订单履约效率。此外,美客多还计划将物流网络向智利北部和南部延伸,试图弥合不同区域间网购体验的落差。
亚马逊收紧价格规则,卖家须保证标价与近期实际售价一致
AMZ123获悉,近日,据The Information报道,亚马逊在2026年Prime Day前对卖家价格规则进行调整,卖家必须确保所设商品标价与最近在亚马逊或其他品牌的实际购买价格相符,以防止出现误导性促销。从5月18日起,亚马逊还将改变“典型价格”的计算方式,更加重视商品在过去三个月大部分时间是否以折扣价销售。这一调整旨在回应消费者对亚马逊操纵商品价格的长期投诉,目前亚马逊正面临一场集体诉讼,原告指出亚马逊平台在计算折扣时使用“虚构”标价,导致促销幅度被夸大。
亚马逊Listing搜不到、广告没曝光、Vine没人领,问题到底出在哪?
很多卖家一遇到新品起不来,就会先下一个结论:我的 Listing 没被亚马逊系统收录。卖家爆料前台搜品牌词加核心词找不到,广告出价不低却没曝光,Vine 开了一周也没人领。于是开始删库存、删 Listing、隔 24 小时或 48 小时重传,结果折腾一圈,问题还在。先说结论:大多数情况下,卖家遇到的不是“完全没收录”,而是“搜索可发现性差、关键词不索引、广告资格不足、页面吸引力不够”几种问题叠在一起。如果一上来就删链接,往往是在重做同一个错误,而不是解决问题。一、前台搜不到,就一定是没收录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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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dberries将统一中俄卖家佣金
AMZ123获悉,近日,俄罗斯电商平台Wildberries宣布,将对中国卖家与俄罗斯本土卖家实行统一的佣金政策,以提高平台经营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该举措已在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信息技术竞争发展专家委员会会议后提交监管机构。根据Wildberries披露,此次调整是其平台治理措施的一部分,重点包括优化卖家定价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由平台承担的折扣规则。在具体执行层面,Wildberries平台将实现中俄卖家佣金条件一致,同时改进卖家对商品定价的控制能力,并推动折扣机制更加透明化。未来,卖家可以在后台自行选择是否参与由平台提供的商品折扣,相关功能将通过自动化工具实现,支持一键开启或关闭。
中东停火,跨境物流成本或下降
美伊冲突,按下了“暂停键”。当地时间4月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个人社交平台Truth Social上发文称,应巴基斯坦请求,其已同意暂停对伊朗的轰炸和攻击,为期两周,并表示这将是一次双向停火。随后,当地时间4月8日凌晨,伊朗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也发表声明回应称,根据最高领袖的建议和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接受巴基斯坦提出的停火提议。据巴基斯坦总理透露,该停火协议已于伊朗时间4月8日凌晨3时(北京时间4月8日8时)生效。尽管该停火协议的期限仅为两周,但其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对局势进一步恶化的担忧,并为包括跨境电商行业在内的全球市场提供了预期向好的信号。
拿捏美国工位经济,这款国产支架在TikTok赚了2700万+
据不完全统计,抛开睡眠时间,这一届打工人80%时间奉献给了工位,剩余的20%的则是在奔赴工位的路上。秉承着“把公司视作第二个家”的人生信条,大批打工人走上了自掏腰包爆改工位的“不归路”。在此前的文章中,TT123介绍过多款例如白磷人格桌面摆件、怼人马克杯等多款“工位经济学”下的爆品,它们的共性在于提供了满满的情绪价值,但言归正传,情绪抚慰并不能切实缓解长时间伏案办公带来的颈椎、腰椎酸痛,打工人们也重新意识到“科学(打工)是第一生产力”这句话的含金量,他们渴望通过更灵活、更符合人体工学的办公搭子,调整体态和动线,释放桌面空间,让工作环境真正服务于健康与效率。
《TikTok Shop突破末次触达归因(LTA)ROAS分析报告》PDF下载
在数字化浪潮中,广告主正面临有效衡量广告支出回报率(ROAS)的挑战。传统未次触达归因(LTA)模型因数据收集难度和归因偏差问题已难以满足广告主的需求,因此,探索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未来电商报告:品牌独立站五步升级锁定未来确定性增长》PDF下载
调研显示,出海商家针对家居、时尚及消费电子等品类布局比例均超过30%。独立站凭借其高度品牌化、个性化、场景化及功能性等优势,精准契合上述品类对品牌调性、场景交互及沉浸式体验的核心诉求,正成为商家黑五大促期提升销量、构建品牌竞争壁垒的关键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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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正在将文化内容、社群互动与商业转化深度融合,形成一个高度协同的内容商业生态,其价值早已不再局限于内容带来的直接收入。从更广义的商业视角来看,达人价值的核心在于真实影响力-即其内容对商品与服务产生影响并促成转化所形成的整体商业价值,这一能力正构成达人在内容电商体系中的带货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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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时尚品类概览 主题选品合辑 巴西站点上新 泰国站点上新 菲律宾站点上新 越南站点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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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TikTok Shop进一步加快扩张步伐,在巩固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先后上线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站点。此举不仅为平台带来新增量,也体现出其多元化市场战略的初步成效,以分散地缘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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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当地汽车保有量并不高,每一千人的机动车保有量仅96人,未来可提升的空间仍大。空间参照系可以看泰国和马来,2024年泰国汽车保有量为322辆/千人,马来西亚为531辆/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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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骑行爱好群体广泛,但平台上热销品呈现出的国际大牌极少,推测可能原因是国际品牌可能主要通过线下经销或自行渠道销售,未深度参与Shopee等本土电商。因此巴西用户在平台上几乎接触不到这些高端品牌产品。平台上巴西用户更倾向购买本土品牌的自行车,可能出于价格实惠和售后便利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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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球内容电商迈入深度跃迁的新周期。TikTokShop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市场版图,完成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跃迁。在这一进程中,生态结构重构、参与者多元化、全球政策协同等因素叠加,构成内容电商演进的核心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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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Ken叔税服你
2020-02-25 10:29
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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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4月30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一、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   

根据国内收入法征收的联邦所得税。 
  (以下简称“美国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有关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二)“美利坚合众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美利坚合众国有管辖权和有效行使有关美国税收法律的所有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海底和底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美利坚合众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美国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所有个人和按照该缔约国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主管当局”一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适用本协定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一、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公司,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如经协商不能确定时,该公司不应作为任何一方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四、由于第一款的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第五条


一、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二)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仅以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为限; 

(三)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四、虽有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适用于第六款的独立代理人以外,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仅限于第四款的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六、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该代理人和该企业之间的交易表明不是根据正常条件进行的,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七、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从属于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和分设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地同其所隶属的企业进行交易,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或其它类似款项,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所收取的利息(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的税法规定,对于某具体行业,在核定利润基础上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执行其法律的规定。但是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在第一款至第五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一、(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并且加以征税时,如果这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上述调整时,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第九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税。 


第十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四、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五、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一)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二)如果根据第(一)项,特许权使用费不发生于缔约国双方的任何一方,但该特许权使用费与在缔约国双方的一方使用或有权使用该权利或财产有关,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 


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该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六、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四条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第十五条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六条


一、虽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然而,如果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或运动员,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这些活动,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然而,如果这些活动是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同意的文化交流的特别计划从事,该项所得在该缔约国应予免税。

 

第十七条 


一、除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根据其社会保险制度或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第十八条 


一、(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并且该居民: 


1.是该缔约国国民;或者 

2.不是为了提供该项服务的目的,而成为该缔约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一)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的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但是,如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政府、行政区或地方当局进行营业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条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或者获取特别的技术经验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于下列款项,该缔约国应免予征税: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学习、研究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收到的款项; 

(二)政府、科学、教育或其它免税组织给予的赠款或奖金; 

(三)在该缔约国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在任何纳税年度数额不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中国人民币。 

根据本条提供的优惠,仅延伸到为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必要的合理时期。

 

第二十一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的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二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 

(二)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应允许其居民或公民在对所得征收的美国税收中抵免: 


(一)该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该居民或公民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二)在美国公司拥有中国居民公司的选举权不少于百分之十,并且该美国公司从该公司取得股息的情况下,分配公司或代表该分配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中国缴纳的所得税。 

本协定第二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所述的税种应认为是本款所述的所得税。 


三、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协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所得,应认为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八条、第十条第七款或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第二十四条 


一、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时间限制。 


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四、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管理、执行或起诉、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 


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漏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漏会违反公共政策的情报。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 


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双方应在完成各自使本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的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并对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后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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