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围绕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四大方向,推出24条政策措施。

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的联动作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综合保税区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认证程序,允许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加强综合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实施跨境贸易产品及交易主体数字身份、电子信息、电子单证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跨境互认。(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深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区内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便利跨境资金结算。
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鼓励各地区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标准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终端消费等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围绕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四大方向,推出24条政策措施。

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
(二)支持保税检测发展。
(三)拓展再制造范围。
(四)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五)扩大保税培训业务。
(六)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
(七)创新生物医药监管。
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八)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九)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十)优化重点商品管理。
(十一)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二)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在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国际公路运输集结中心的联动作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综合保税区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认证程序,允许采信国际组织合格评定体系评价结果,减少重复检测认证。加强综合服务,支持区内企业内外贸融合发展。
(十四)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
(十五)优化委托加工监管。
(十六)简化设备出区手续。
(十七)扩大信息互通互认。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实施跨境贸易产品及交易主体数字身份、电子信息、电子单证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跨境互认。(十八)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深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区内企业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便利跨境资金结算。
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十九)建设智慧监管体系。
(二十)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十一)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
(二十二)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三)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鼓励各地区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标准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推动跨境物流、加工仓储、终端消费等各类数据汇聚融合,实现数据共享共治。
(二十四)强化风险联防联控。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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