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 PPE 个人防护用品介绍

自行车头盔需符合16 CFR part 1203,属于强制的。测试报告需由CPSCAccepted Laboratory出具。

如头盔宣称可用于12岁以下的儿童,需出具CPC证书。除满足16 CFRpart 1203外还需要满足其他法规,如化学要求16 CFR part 1303等。
如头盔宣称成人使用,需出具GCC证书。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Regulation (EU) 2016/425 个人防用品规
根据个人防护用品法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满足该法规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个人防护装备(PPE)是指:
(a)设计及制造为供任何人穿戴或持有,以防止对该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一种或多种危险的设备;
(b)第(a)点所述设备的可互换部件,该部件对其保护功能至关重要;
(c)(a)点所述设备的连接系统,该连接系统不是由人持有或穿戴的,设计用于将该设备连接到外部装置或可靠的锚固点,该连接系统不是设计为永久固定的,并且在使用前不需要紧固:
本法规不适用于以下个人防护用品:
(a)专门设计供武装部队使用或用于维持法律和秩序;
(b)设计用于自卫,但用于体育活动的个人防护装备除外;
(c)专为私人使用,以防止:(i)非极端性质的大气条件;(ii)洗碗时的潮湿和水;
(d)在受成员国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约束的海船或飞机上专用;
(e)用于保护使用者的头部、面部或眼睛,这是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司机和乘客的防护头盔及其面罩的统一规定的第22号条例所涵盖的。一类PPE/Category I
第一类险只包括以下最低风险:
a)浅表机械损伤;
b)与清洁材料接触作用弱或与水长时间接触;
c)与不超过50°C的热表面接触;
d)因暴露在阳光下(观察太阳时除外)而对眼睛造成损害;
e)非极端性质的大气条件。
三类PPE/Category IIl
第三类仅包括可能造成非常严重后果,如死亡或对健康造成不可逆转损害的风险,涉及以下方面:
a)有害健康的物质和混合物;
b)缺氧的大气;
c)有害生物制剂;
d)电离辐射;
e)其影响与至少100°C的空气温度相当的高温环境;
f)其影响与-50°C或更低气温相当的低温环境;
g)从高处坠落;
h)触电和带电工作;
i)溺水;
j)手持式链锯切割;
k)高压喷射;
l)枪伤或刀伤;
m)有害的噪音。二类PPE/Category II
第二类包括第一类和第三类之外的其他风险。

头部防护

眼面部防护产品

运动防护产品

运动防护产品&劳动防护产品




以上内容来源SHEIN学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