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医疗健康产业出海——创新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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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外市场概要及发展机遇、海外监管动态及竞争风险、中国出海趋势盘点等切入点展开,分析中国创新药产业出海情况。
上期聚焦全球创新药市场发展现状与格局、全球创新药市场及海外市场差异化需求分析展开,本期将围绕全球主要国家的监管态势及审评趋势、创新药出海合作注意事项展开。
全球主要国家的监管态势及审评趋势
美国:鼓励市场创新,加速路径机制化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药品监管方面呈现出审核数量与创新活跃度持续攀升的态势。依据 FDA 发布的《新药批准报告》[1],其下属的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在2024年共批准了50个从未在美国市场获批的新药(novel drugs),包括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等,略低于2023年的55个,但仍保持较高水准。
在获批途径上,新药同样以加速通道和优先审评等加速机制为主。2024年共有约66%(33/50)的新药采用了至少一种加速或优先通道途径(如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优先审评、加速批准等),体现 FDA 在推动创新药物快速上市方面的持续努力[2]。
值得关注的是,FDA 对加速批准的要求愈发严格。特别是对于临床价值尚不明确的新机制药物、高风险生物药以及细胞/基因治疗(CGT)等领域,FDA 要求更严格的上市后监测(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并收集真实世界证据[3]。尽管 FDA 官方并未针对每个 Accelerated Approval 药物单独统计“撤市率”,但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多家制药分析机构指出,若确认性试验被延误,FDA 极有可能撤销相关药物的批准。

图源:FDA, <Advancing Health ThroughInnovation: New Drug Therapy Approvals 2024>
在审批效率方面,首次审批周期与“首次循环批准(first-cycle approval)”比例表现仍较强劲。2024年获批的50个新药中,有37个(74%)属于首次循环批准,即首次提交申请便获批准[4]。
从适应症结构来看,2024年新获批的一批药物中,针对罕见病(orphan diseases)或高未满足医疗需求(unmet need)疾病领域的药物占比较高。此外,2024年还出现了创纪录数量的生物类似药(biosimilars)批准——CDER 当年批准了18个生物类似药,为历史最高[5]。
综合而言,美国 FDA 的监管态势呈现出“高通量+高标准+高要求” 的特点。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期望借助 FDA 实现出海目标,美国路径依旧是最具吸引力的选择。但企业需从研发早期阶段就精心规划确认性试验、真实世界数据收集及长期安全性随访等工作,同时确保化学、制造和控制(CMC)与质量控制体系能够满足生物药与 CGT 的严格要求。
欧盟:监管统一审评,严格风险管理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审评机制保持稳定,单一申请覆盖整个欧盟的制度框架依然是行业通行的标准[6]。其优先药物(PRIME)加速机制也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根据 EMA 2023年报告[7],2023年 EMA 共收到52份 PRIME 资格申请,较2022年增长16%;采纳了48项建议,同比增长 20%;最终有18项获得 PRIME 资格,接受率约为37.5%[8]。进入2024年,该增长趋势得以延续:2024年 EMA 收到 58 份 PRIME 资格申请,较2023年增长约12%,并采纳了56项建议(其中15项最终获得 PRIME 资格,接受率约为 27%)[9]。
EMA 的科学咨询机制已成为主流支持工具之一。2023年,EMA 接受了573起科学咨询请求;进入2024年,这一数字增长至635起,其中针对孤儿药/先进治疗医药产品(ATMP)相关的协议协助请求也从119起增加至131起,凸显企业对早期 EMA 指导的持续需求[10]。该类早期咨询机制使企业在临床试验设计、化学、制造与控制(CMC)问题以及适应症选择等关键环节能够及时获得 EMA 的专业意见,有助于降低注册失败风险,并提高后续准入的成功率[11]。

图源:EMA, <EMA Annual Report 2024>
2021年,欧盟通过了《第2021/2282号法规(HTA 法规)》,规定自2025年起,癌症药物和先进治疗药物(ATMP,涵盖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必须接受欧盟层面的联合临床评估(JCA)[12]。该评估结果将作为各成员国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报销与定价谈判的重要依据。
JCA 的首批适用范围(自2025年起)包括癌症药物和 ATMP;未来计划于2028年扩展至孤儿药,2030年覆盖所有通过 EMA 集中审批(centralisedprocedure)的新药[13]。
对于期望通过 EMA 实现出海的企业而言,仅仅获得 EMA 的市场授权(MA)已远远不够。企业还需从早期阶段就开始准备卫生经济与结果研究(HEOR)、经济性评估(预算影响分析,budget-impact)、真实世界证据(RWE)以及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ness)报表等材料,以备未来 JCA 和国家 HTA 评估使用。若缺乏这些关键材料,企业很可能面临“获批但无法进入医院或医保体系”的困境。
日本:重视早期沟通,严格上市后管理
在研发早期沟通方面,日本自2011年起正式制度化引入“战略咨询”,并于2014-2016年间进一步完善提交前咨询、和科学咨询体系[14]。该类咨询机制由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统一实施,截至2025年仍然持续运行,覆盖化学药、生物药及再生医学产品。通过在临床方案设计、适应症选择、终点设置以及种族外推等关键环节进行制度化沟通,企业可在申报前获得明确且可执行的监管指导意见,从而降低注册失败率和重复试验风险。
在临床试验数据接受度方面,日本监管政策自2019-2022年起逐步放宽对“必须开展日本本地临床试验”的要求[15]。在 ICH E5(R1)[16]与 ICH E17[17]指导原则框架下,PMDA 越来越多地接受全球多中心 III 期临床试验(global MRCT)数据。在满足人群药代动力学相似性、疾病机制一致性及安全性可控等条件下,企业可部分或完全豁免日本独立 I 期试验或本地桥接研究(local bridging study)。该政策对所有参与全球 MRCT 的国家和地区企业一体适用,显著降低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海外创新药进入日本市场的制度性门槛。
在重点领域激励政策方面,日本针对孤儿药及高未满足医疗需求疾病的支持政策具有明确且稳定的法律基础。日本自1993年正式确立孤儿药认定制度[18],并在2014年《药机法》(PMD Act)修订后,将再生医学、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系统性纳入统一监管框架[19]。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20]、审评费用减免、研发补贴以及上市后再审查期限延长[21],截至2025年仍然适用并持续实施。上述政策对在日本境内申请上市的所有企业一体适用,不区分国别,对从事罕见病或创新机制药物研发的中国企业具有较强吸引力。

图源:PMDA, <Regarding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ctamending 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etc>, 2024年8月6日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在放宽前端准入条件的同时,对上市后管理始终保持高强度要求。截至2025年,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RMP)[22]、再审查制度[23]以及真实世界数据(RWD)收集仍为强制性监管要求,尤其是在再生医学、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领域,上市后监管已成为影响产品长期市场准入与商业可持续性的关键因素[24]。
总体而言,日本的药品监管体系仍体现为“制度化早期沟通+国际化临床设计+严格上市后管理”的特征。其政策覆盖范围明确,适用于所有在日本申报上市的全球药企。对于中国企业而言,PMDA 依旧是一个规则稳定、沟通机制成熟、可依托全球 MRCT 加速进入的高质量市场,但企业需在研发早期即同步规划日本监管要求,并充分评估上市后合规与风险管理成本。
创新药出海合作注意事项
创新药出海流程关键点
总体来看,创新药出海的实质是一套从前期沟通、跨国多中心临床、注册申报到医疗体系准入的完整体系构建,而非单一的“提交文件”动作。
海外监管机构的前期沟通往往决定项目后续推进的节奏和成功概率。以美国 FDA 为例[25],pre-IND 与 EOP2会议不仅是监管沟通节点,更是决定分子能否进入后期临床、如何设计关键性试验、哪些安全指标需要强化监测的重要阶段。
在注册与审评阶段,全球监管体系正在趋于强调药学(CMC)一致性、临床合理性与长期安全性[26]。NDA/BLA 或 MAA 提交前,中国企业通常需要同步完成:按本地 GMP 要求完成 CMC 数据包;补充不同族群之间药代动力学(PK)[27]和暴露-反应(ER)分析[28];提交长期随访方案[29];准备药品价值证据以应对 HTA 评估[30](欧洲)。EMA 的集中审批虽能一次提交覆盖欧盟范围,但企业仍需面对不同国家的 HTA、价格谈判与预算影响模型,因此必须在临床 II-III 期提前建立 HEOR 模型与 RWE 数据基础,避免获批后无法顺利进入市场[31]。
产品获批后的商业落地路径也需在研发阶段同步规划。创新药进入海外医院通常需经过医院准入、药事委员会审查与实际支付落地。美国[32]、欧洲[33]高度依赖商业保险、政府医保与 PBM 的谈判体系,中国企业需要有系统性的证据支持,包括临床价值、同类竞争产品对比、成本效益模型、真实世界使用数据等。同时,进入医院体系往往需要建立本地 KOL 网络,通过 IIT[34]、真实世界证据合作项目[35]与大型医疗中心保持学术合作,以弥合落地初期的“数据与信任赤字”。
创新药出海合作风险点
其一是合规体系的不匹配。欧美监管体系对药物警戒、数据隐私、反商业贿赂的要求与国内差异明显,缺乏海外 PV 和质量体系将直接影响海外商业化与合作关系。例如 FDA 对加速批准项目的 confirmatory trial 要求严格[36],若研究延迟可能导致撤市风险。
其二是市场准入障碍被严重低估。根据 EFPIA 2024 W.A.I.T 报告[37],2018-2023年美国上市的新药中有67.1%真正实现落地,但在欧洲仅15.8%,许多药品因 HTA 评估不通过或价格谈判失败无法进入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缺乏 HEOR、RWE 或支付方证据,将在落地端遇到巨大阻力。
第三类风险来自商业化路径依赖。欧美高度依赖医院药事委员会、保险支付路径与 KOL 网络,企业若尝试自营模式需要巨大投入;若采用代理或合作方式,则可能在定价、渠道与市场传播上受制于合作方。因此,结合自身资源选择“轻自营+合作”模式往往是初期最可控的路径。
第四类风险是知识产权与授权边界。海外企业通常在合作协议中加入未来适应症权利、地域排他、技术使用边界等条款,中国企业若缺乏成熟 BD 与法律团队,可能在谈判中使未来商业价值受损。



“从海外市场概要及发展机遇、海外监管动态及竞争风险、中国出海趋势盘点等切入点展开,分析中国创新药产业出海情况。
上期聚焦全球创新药市场发展现状与格局、全球创新药市场及海外市场差异化需求分析展开,本期将围绕全球主要国家的监管态势及审评趋势、创新药出海合作注意事项展开。
全球主要国家的监管态势及审评趋势
美国:鼓励市场创新,加速路径机制化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药品监管方面呈现出审核数量与创新活跃度持续攀升的态势。依据 FDA 发布的《新药批准报告》[1],其下属的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在2024年共批准了50个从未在美国市场获批的新药(novel drugs),包括小分子药物、生物制剂等,略低于2023年的55个,但仍保持较高水准。
在获批途径上,新药同样以加速通道和优先审评等加速机制为主。2024年共有约66%(33/50)的新药采用了至少一种加速或优先通道途径(如快速通道、突破性疗法、优先审评、加速批准等),体现 FDA 在推动创新药物快速上市方面的持续努力[2]。
值得关注的是,FDA 对加速批准的要求愈发严格。特别是对于临床价值尚不明确的新机制药物、高风险生物药以及细胞/基因治疗(CGT)等领域,FDA 要求更严格的上市后监测(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并收集真实世界证据[3]。尽管 FDA 官方并未针对每个 Accelerated Approval 药物单独统计“撤市率”,但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多家制药分析机构指出,若确认性试验被延误,FDA 极有可能撤销相关药物的批准。

图源:FDA, <Advancing Health ThroughInnovation: New Drug Therapy Approvals 2024>
在审批效率方面,首次审批周期与“首次循环批准(first-cycle approval)”比例表现仍较强劲。2024年获批的50个新药中,有37个(74%)属于首次循环批准,即首次提交申请便获批准[4]。
从适应症结构来看,2024年新获批的一批药物中,针对罕见病(orphan diseases)或高未满足医疗需求(unmet need)疾病领域的药物占比较高。此外,2024年还出现了创纪录数量的生物类似药(biosimilars)批准——CDER 当年批准了18个生物类似药,为历史最高[5]。
综合而言,美国 FDA 的监管态势呈现出“高通量+高标准+高要求” 的特点。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期望借助 FDA 实现出海目标,美国路径依旧是最具吸引力的选择。但企业需从研发早期阶段就精心规划确认性试验、真实世界数据收集及长期安全性随访等工作,同时确保化学、制造和控制(CMC)与质量控制体系能够满足生物药与 CGT 的严格要求。
欧盟:监管统一审评,严格风险管理
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审评机制保持稳定,单一申请覆盖整个欧盟的制度框架依然是行业通行的标准[6]。其优先药物(PRIME)加速机制也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根据 EMA 2023年报告[7],2023年 EMA 共收到52份 PRIME 资格申请,较2022年增长16%;采纳了48项建议,同比增长 20%;最终有18项获得 PRIME 资格,接受率约为37.5%[8]。进入2024年,该增长趋势得以延续:2024年 EMA 收到 58 份 PRIME 资格申请,较2023年增长约12%,并采纳了56项建议(其中15项最终获得 PRIME 资格,接受率约为 27%)[9]。
EMA 的科学咨询机制已成为主流支持工具之一。2023年,EMA 接受了573起科学咨询请求;进入2024年,这一数字增长至635起,其中针对孤儿药/先进治疗医药产品(ATMP)相关的协议协助请求也从119起增加至131起,凸显企业对早期 EMA 指导的持续需求[10]。该类早期咨询机制使企业在临床试验设计、化学、制造与控制(CMC)问题以及适应症选择等关键环节能够及时获得 EMA 的专业意见,有助于降低注册失败风险,并提高后续准入的成功率[11]。

图源:EMA, <EMA Annual Report 2024>
2021年,欧盟通过了《第2021/2282号法规(HTA 法规)》,规定自2025年起,癌症药物和先进治疗药物(ATMP,涵盖细胞治疗、基因治疗)必须接受欧盟层面的联合临床评估(JCA)[12]。该评估结果将作为各成员国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报销与定价谈判的重要依据。
JCA 的首批适用范围(自2025年起)包括癌症药物和 ATMP;未来计划于2028年扩展至孤儿药,2030年覆盖所有通过 EMA 集中审批(centralisedprocedure)的新药[13]。
对于期望通过 EMA 实现出海的企业而言,仅仅获得 EMA 的市场授权(MA)已远远不够。企业还需从早期阶段就开始准备卫生经济与结果研究(HEOR)、经济性评估(预算影响分析,budget-impact)、真实世界证据(RWE)以及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ness)报表等材料,以备未来 JCA 和国家 HTA 评估使用。若缺乏这些关键材料,企业很可能面临“获批但无法进入医院或医保体系”的困境。
日本:重视早期沟通,严格上市后管理
在研发早期沟通方面,日本自2011年起正式制度化引入“战略咨询”,并于2014-2016年间进一步完善提交前咨询、和科学咨询体系[14]。该类咨询机制由日本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统一实施,截至2025年仍然持续运行,覆盖化学药、生物药及再生医学产品。通过在临床方案设计、适应症选择、终点设置以及种族外推等关键环节进行制度化沟通,企业可在申报前获得明确且可执行的监管指导意见,从而降低注册失败率和重复试验风险。
在临床试验数据接受度方面,日本监管政策自2019-2022年起逐步放宽对“必须开展日本本地临床试验”的要求[15]。在 ICH E5(R1)[16]与 ICH E17[17]指导原则框架下,PMDA 越来越多地接受全球多中心 III 期临床试验(global MRCT)数据。在满足人群药代动力学相似性、疾病机制一致性及安全性可控等条件下,企业可部分或完全豁免日本独立 I 期试验或本地桥接研究(local bridging study)。该政策对所有参与全球 MRCT 的国家和地区企业一体适用,显著降低了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海外创新药进入日本市场的制度性门槛。
在重点领域激励政策方面,日本针对孤儿药及高未满足医疗需求疾病的支持政策具有明确且稳定的法律基础。日本自1993年正式确立孤儿药认定制度[18],并在2014年《药机法》(PMD Act)修订后,将再生医学、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系统性纳入统一监管框架[19]。相关优惠政策包括优先审评(Priority Review)[20]、审评费用减免、研发补贴以及上市后再审查期限延长[21],截至2025年仍然适用并持续实施。上述政策对在日本境内申请上市的所有企业一体适用,不区分国别,对从事罕见病或创新机制药物研发的中国企业具有较强吸引力。

图源:PMDA, <Regarding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ctamending 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ct etc>, 2024年8月6日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在放宽前端准入条件的同时,对上市后管理始终保持高强度要求。截至2025年,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RMP)[22]、再审查制度[23]以及真实世界数据(RWD)收集仍为强制性监管要求,尤其是在再生医学、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领域,上市后监管已成为影响产品长期市场准入与商业可持续性的关键因素[24]。
总体而言,日本的药品监管体系仍体现为“制度化早期沟通+国际化临床设计+严格上市后管理”的特征。其政策覆盖范围明确,适用于所有在日本申报上市的全球药企。对于中国企业而言,PMDA 依旧是一个规则稳定、沟通机制成熟、可依托全球 MRCT 加速进入的高质量市场,但企业需在研发早期即同步规划日本监管要求,并充分评估上市后合规与风险管理成本。
创新药出海合作注意事项
创新药出海流程关键点
总体来看,创新药出海的实质是一套从前期沟通、跨国多中心临床、注册申报到医疗体系准入的完整体系构建,而非单一的“提交文件”动作。
海外监管机构的前期沟通往往决定项目后续推进的节奏和成功概率。以美国 FDA 为例[25],pre-IND 与 EOP2会议不仅是监管沟通节点,更是决定分子能否进入后期临床、如何设计关键性试验、哪些安全指标需要强化监测的重要阶段。
在注册与审评阶段,全球监管体系正在趋于强调药学(CMC)一致性、临床合理性与长期安全性[26]。NDA/BLA 或 MAA 提交前,中国企业通常需要同步完成:按本地 GMP 要求完成 CMC 数据包;补充不同族群之间药代动力学(PK)[27]和暴露-反应(ER)分析[28];提交长期随访方案[29];准备药品价值证据以应对 HTA 评估[30](欧洲)。EMA 的集中审批虽能一次提交覆盖欧盟范围,但企业仍需面对不同国家的 HTA、价格谈判与预算影响模型,因此必须在临床 II-III 期提前建立 HEOR 模型与 RWE 数据基础,避免获批后无法顺利进入市场[31]。
产品获批后的商业落地路径也需在研发阶段同步规划。创新药进入海外医院通常需经过医院准入、药事委员会审查与实际支付落地。美国[32]、欧洲[33]高度依赖商业保险、政府医保与 PBM 的谈判体系,中国企业需要有系统性的证据支持,包括临床价值、同类竞争产品对比、成本效益模型、真实世界使用数据等。同时,进入医院体系往往需要建立本地 KOL 网络,通过 IIT[34]、真实世界证据合作项目[35]与大型医疗中心保持学术合作,以弥合落地初期的“数据与信任赤字”。
创新药出海合作风险点
其一是合规体系的不匹配。欧美监管体系对药物警戒、数据隐私、反商业贿赂的要求与国内差异明显,缺乏海外 PV 和质量体系将直接影响海外商业化与合作关系。例如 FDA 对加速批准项目的 confirmatory trial 要求严格[36],若研究延迟可能导致撤市风险。
其二是市场准入障碍被严重低估。根据 EFPIA 2024 W.A.I.T 报告[37],2018-2023年美国上市的新药中有67.1%真正实现落地,但在欧洲仅15.8%,许多药品因 HTA 评估不通过或价格谈判失败无法进入市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缺乏 HEOR、RWE 或支付方证据,将在落地端遇到巨大阻力。
第三类风险来自商业化路径依赖。欧美高度依赖医院药事委员会、保险支付路径与 KOL 网络,企业若尝试自营模式需要巨大投入;若采用代理或合作方式,则可能在定价、渠道与市场传播上受制于合作方。因此,结合自身资源选择“轻自营+合作”模式往往是初期最可控的路径。
第四类风险是知识产权与授权边界。海外企业通常在合作协议中加入未来适应症权利、地域排他、技术使用边界等条款,中国企业若缺乏成熟 BD 与法律团队,可能在谈判中使未来商业价值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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