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变天!5月1日起生效!目的港弃货,托运人要兜底了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了颠覆性调整——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则,被彻底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责任”。
这一核心变化,意味着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事件,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货物处置费等全链条费用,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
规则的重塑,正推动跨境物流领域的风险从境外收货人,向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转移,行业格局将随之发生深刻变革。

01
规则重塑:
责任主体从“收货人”转向“托运人”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至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与现行《海商法》相比,这一规则的核心变化集中在三点,清晰界定了各方权责边界:
责任主体反转:彻底打破“收货人优先承担责任”的旧规则,确立“托运人原则承担责任”的核心原则,将责任重心从境外转移至境内;
责任触发条件细化: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交提单提货、办理换单手续、变更交货指令等)后,再明确拒绝提货时,才由收货人承担相关责任;
新增承运人通知义务:承运人在发现无人提货后,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承运人需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这也就意味着,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收货人失联、从未行使任何运输合同权利、始终未提货”的场景下,所有相关费用和风险,将直接由托运人承担。
02
核心共识:“谁订舱,谁兜底”
契约托运人成责任核心
新《海商法》进一步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内涵,将其分为两类,且责任划分清晰,彻底确立了“谁订舱,谁兜底”的行业新共识: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也就是实际订舱人,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实际托运人: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一方(如生产工厂),原则上不直接承担无人提货的相关责任。
结合实务场景,责任承担主体可明确对应为:
外贸公司直接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 → 货代作为契约托运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工厂直接向承运人订舱 → 工厂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贸易模式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进而成为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第一责任人,面临直接的费用追偿风险。

03
成本激增:
弃货损失从“亏货值”升级为“全链条费用”
在旧规则下,企业面临目的港弃货时,最多损失货物本身的价值;而新规则实施后,弃货成本将显著扩大,涵盖货物从卸货至处置的全链条费用,具体包括:
滞港费(堆存费):货物到港后未及时提取,按天累积计算,滞留周期越长,费用越高;
滞期/滞箱费(Demurrage/Detention):集装箱占用费用,日费率较高,长期占用将产生巨额成本;
仓储及操作费:货物卸货、转运至仓库、日常存储及相关操作产生的费用;
拍卖/销毁费用:若货物长期无人提取,承运人将依法处置货物,产生的拍卖佣金或销毁费用;
法律费用:承运人追偿相关费用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支出。
实务中,企业因弃货面临的额外费用,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远超货物本身的价值,成为不可忽视的经营风险。
04
连锁影响:
货代行业面临“追偿压力前移”挑战
新《海商法》第93条的调整,不仅影响外贸企业,更对货代行业产生深远冲击,核心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
追责路径大幅缩短:船公司无需再跨越国境向境外收货人追偿,可直接在境内向契约托运人(多为货代或外贸企业)追偿相关费用,追偿效率显著提升;
货代角色发生转变:货代不再仅仅是“中介协调者”,若操作不当(如以自身名义订舱),将直接成为责任主体,面临费用追偿;
坏账风险显著增加:部分情况下,货代会先向船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再向货主追偿,但可能面临货主失联、拒绝付款等情况,导致垫付费用无法回收,资金压力陡增。
其中,服务中小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企业,因客户资质参差不齐,将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与资金周转压力,行业洗牌趋势加剧。

05
实务要点:
三大法律边界需重点把握
为避免因规则理解偏差引发法律纠纷,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大关键适用要点,明确自身权责:
1. 明确责任主体:锁定“契约托运人”
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核心标准是“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非提单抬头、实际发货人身份,只要是订舱方,即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2. 承运人“及时通知义务”不可忽视:
若承运人未及时将无人提货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导致相关费用扩大,托运人有权拒绝承担扩大的损失部分;
3. 收货人“行使权利”后才承担责任:
收货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正本提单提货、指示交付货物、变更目的港、提出运输索赔等;
仅查询货物信息、未实际开展任何操作,不构成“行使权利”,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06
学权责对等:
托运人权利与义务同步扩大
新《海商法》在强化托运人责任的同时,也同步扩大了托运人的权利,体现“权责对等”的立法原则,核心变化包括:
义务层面:需确保货物适运,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第67条);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与风险(第93条);
权利层面:新增运输合同变更权(第96条),可在符合约定的前提下,变更运输相关事项。
整体来看,新规则下托运人的责任更重、风险更靠前,但同时也获得了更灵活的合同调整权利,需企业主动适应这种权责平衡。

07
行业应对:
从“粗放操作”转向“精细风控”
面对新规则带来的风险挑战,外贸企业、货代企业需主动调整经营策略,构建精细化风控体系,降低经营风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外贸企业
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重点核查境外收货人的实力与信用,降低弃货概率;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弃货责任归属及追偿条款,提前规避纠纷;
全程跟踪货物运输动态,及时掌握目的港提货情况,提前预警无人提货风险;
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二)货代企业
明确自身“代理人”身份,避免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防止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修订订舱协议,明确与货主的责任归属,约定弃货后的费用追偿机制;
建立书面通知与操作留痕机制,确保相关沟通、操作有迹可查,规避法律风险;
严控客户准入标准,对高风险订单(如客户资质不明、付款方式不合理等)谨慎承接,降低坏账风险。
写在最后
新《海商法》第93条的实施,本质上是对长期存在的“跨境弃货追偿难”问题的一次制度性修正,其核心目的是明确权责边界、降低承运人追偿成本,推动跨境物流行业规范化发展。
对承运人而言,追偿路径更清晰、效率更高;但对外贸企业与货代企业而言,则意味着风险显著前移,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
5月1日之后,“货到目的港即完成自身义务”的旧逻辑将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的明确规则。
在这场行业变革中,唯有主动适应规则、率先完成风控体系升级,才能有效规避风险、站稳脚跟,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93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规则,迎来了颠覆性调整——沿用30余年的“收货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则,被彻底改写为“托运人原则承担责任”。
这一核心变化,意味着一旦发生目的港弃货事件,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乃至货物处置费等全链条费用,将直接由订舱方承担。
规则的重塑,正推动跨境物流领域的风险从境外收货人,向境内托运人、外贸企业及货代企业转移,行业格局将随之发生深刻变革。

01
规则重塑:
责任主体从“收货人”转向“托运人”
新《海商法》第93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至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但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与现行《海商法》相比,这一规则的核心变化集中在三点,清晰界定了各方权责边界:
责任主体反转:彻底打破“收货人优先承担责任”的旧规则,确立“托运人原则承担责任”的核心原则,将责任重心从境外转移至境内;
责任触发条件细化: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如提交提单提货、办理换单手续、变更交货指令等)后,再明确拒绝提货时,才由收货人承担相关责任;
新增承运人通知义务:承运人在发现无人提货后,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承运人需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这也就意味着,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收货人失联、从未行使任何运输合同权利、始终未提货”的场景下,所有相关费用和风险,将直接由托运人承担。
02
核心共识:“谁订舱,谁兜底”
契约托运人成责任核心
新《海商法》进一步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内涵,将其分为两类,且责任划分清晰,彻底确立了“谁订舱,谁兜底”的行业新共识:
契约托运人:与承运人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也就是实际订舱人,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实际托运人: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一方(如生产工厂),原则上不直接承担无人提货的相关责任。
结合实务场景,责任承担主体可明确对应为:
外贸公司直接订舱 → 外贸公司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 → 货代作为契约托运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工厂直接向承运人订舱 → 工厂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FOB贸易模式下,若货代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易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进而成为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第一责任人,面临直接的费用追偿风险。

03
成本激增:
弃货损失从“亏货值”升级为“全链条费用”
在旧规则下,企业面临目的港弃货时,最多损失货物本身的价值;而新规则实施后,弃货成本将显著扩大,涵盖货物从卸货至处置的全链条费用,具体包括:
滞港费(堆存费):货物到港后未及时提取,按天累积计算,滞留周期越长,费用越高;
滞期/滞箱费(Demurrage/Detention):集装箱占用费用,日费率较高,长期占用将产生巨额成本;
仓储及操作费:货物卸货、转运至仓库、日常存储及相关操作产生的费用;
拍卖/销毁费用:若货物长期无人提取,承运人将依法处置货物,产生的拍卖佣金或销毁费用;
法律费用:承运人追偿相关费用时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支出。
实务中,企业因弃货面临的额外费用,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远超货物本身的价值,成为不可忽视的经营风险。
04
连锁影响:
货代行业面临“追偿压力前移”挑战
新《海商法》第93条的调整,不仅影响外贸企业,更对货代行业产生深远冲击,核心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
追责路径大幅缩短:船公司无需再跨越国境向境外收货人追偿,可直接在境内向契约托运人(多为货代或外贸企业)追偿相关费用,追偿效率显著提升;
货代角色发生转变:货代不再仅仅是“中介协调者”,若操作不当(如以自身名义订舱),将直接成为责任主体,面临费用追偿;
坏账风险显著增加:部分情况下,货代会先向船公司垫付相关费用,再向货主追偿,但可能面临货主失联、拒绝付款等情况,导致垫付费用无法回收,资金压力陡增。
其中,服务中小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卖家的货代企业,因客户资质参差不齐,将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与资金周转压力,行业洗牌趋势加剧。

05
实务要点:
三大法律边界需重点把握
为避免因规则理解偏差引发法律纠纷,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大关键适用要点,明确自身权责:
1. 明确责任主体:锁定“契约托运人”
无人提货的责任认定,核心标准是“是否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非提单抬头、实际发货人身份,只要是订舱方,即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2. 承运人“及时通知义务”不可忽视:
若承运人未及时将无人提货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导致相关费用扩大,托运人有权拒绝承担扩大的损失部分;
3. 收货人“行使权利”后才承担责任:
收货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已实际行使运输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正本提单提货、指示交付货物、变更目的港、提出运输索赔等;
仅查询货物信息、未实际开展任何操作,不构成“行使权利”,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06
学权责对等:
托运人权利与义务同步扩大
新《海商法》在强化托运人责任的同时,也同步扩大了托运人的权利,体现“权责对等”的立法原则,核心变化包括:
义务层面:需确保货物适运,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第67条);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与风险(第93条);
权利层面:新增运输合同变更权(第96条),可在符合约定的前提下,变更运输相关事项。
整体来看,新规则下托运人的责任更重、风险更靠前,但同时也获得了更灵活的合同调整权利,需企业主动适应这种权责平衡。

07
行业应对:
从“粗放操作”转向“精细风控”
面对新规则带来的风险挑战,外贸企业、货代企业需主动调整经营策略,构建精细化风控体系,降低经营风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外贸企业
强化客户资信审核,重点核查境外收货人的实力与信用,降低弃货概率;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弃货责任归属及追偿条款,提前规避纠纷;
全程跟踪货物运输动态,及时掌握目的港提货情况,提前预警无人提货风险;
必要时配置弃货险、物流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二)货代企业
明确自身“代理人”身份,避免以自身名义向船公司订舱,防止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
修订订舱协议,明确与货主的责任归属,约定弃货后的费用追偿机制;
建立书面通知与操作留痕机制,确保相关沟通、操作有迹可查,规避法律风险;
严控客户准入标准,对高风险订单(如客户资质不明、付款方式不合理等)谨慎承接,降低坏账风险。
写在最后
新《海商法》第93条的实施,本质上是对长期存在的“跨境弃货追偿难”问题的一次制度性修正,其核心目的是明确权责边界、降低承运人追偿成本,推动跨境物流行业规范化发展。
对承运人而言,追偿路径更清晰、效率更高;但对外贸企业与货代企业而言,则意味着风险显著前移,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
5月1日之后,“货到目的港即完成自身义务”的旧逻辑将彻底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只要无人提货,责任首先找托运人”的明确规则。
在这场行业变革中,唯有主动适应规则、率先完成风控体系升级,才能有效规避风险、站稳脚跟,在新一轮行业洗牌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他
05-08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