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部分产品适用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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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新规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此次调整涉及无人机整机、发动机、通信设备、电机、桨叶及相关软件技术,并为部分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和展览用途设置登记便利措施。
商务部表示,此次调整结合了全球无人机产业技术发展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在依法管理具有军民两用属性的相关物项的同时,支持符合规定的民用无人机国际贸易与合作。
此次调整覆盖无人机整机、动力系统、通信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相关软件技术,并根据产品性能和技术参数明确管制范围。
对于能够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外可控飞行的无人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产品纳入相应管制范围:
最大续航时间达到3小时;
最大续航时间达到30分钟但不足3小时,同时能够在每小时46.3公里及以上的阵风条件下起飞并保持稳定可控飞行。
其他无人机中,射程或航程达到300公里的产品也属于相关管制范围。此外,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或能够在自然视距外接受控制,且搭载或设计可搭载容量超过80升气雾剂布撒装置的无人机,同样适用相应管制要求。
零部件方面,公告涉及特定航空发动机、无线电通信设备、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及碳纤维桨叶等。其中,部分专用无刷电机的管制标准包括额定电压不低于48伏、额定功率不低于3千瓦、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千瓦/千克,以及额定转速不超过3000转/分钟,相关指标须同时满足。
管制范围还包括用于相关无人机研发、生产或使用的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及集群控制等软件和技术。
此次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无人机出口设置登记便利措施。对于属于管制编码9A012.a.1项的无人机,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取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办理出口手续。
该类别主要涉及能够在自然视距外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达到30分钟但不足3小时,并满足规定抗风飞行能力的无人机。
此外,管制编码9A012.a和9A112项下的相关无人机用于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时,也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参加境内展览会的无人机须在展览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境外展览会的无人机须在展览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防务展和警务展不适用上述便利措施。
对于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具有相关出口记录,且出口渠道和最终用户相对固定的企业,还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其他受管制物项按照规定申请出口许可。
新规要求出口经营者根据商品实际技术参数、用途和管制编码,准确申报无人机及相关零部件的出口信息。
对于属于公告所列管制范围的商品,企业须向海关申报相关技术指标,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对于不属于公告所列管制范围,但技术指标接近管制标准,或者用途不符合管制条件而其他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的商品,企业也须申报相关指标,并在备注栏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海关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存在疑问时,可以依法启动质疑程序,质疑期间相关出口货物暂停放行。通过登记方式出口的企业,还须确保登记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及最终用户等信息与实际报关内容一致。
此次新规将于11月1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无人机整机制造商、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及相关技术出口企业,需要根据调整后的管制标准,确认商品编码、出口许可方式及申报要求。
对于民用无人机出口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产品可通过登记方式办理出口手续。农业及工业用途无人机制造商则需重点关注续航能力、载荷配置、自主飞行功能及气雾剂布撒装置容量等技术指标。
零部件出口企业需要结合发动机、电机、电子调速器、通信设备及桨叶的实际技术参数,判断相关产品的管制属性。对于通过海外经销商、系统集成商及国际展览渠道开展业务的企业,还需完善产品技术资料、最终用户及出口用途信息,确保出口申报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
此次无人机出口管制调整体现出中国根据产业技术发展,对不同性能、用途及风险水平的产品实施更加细化的分类管理。随着民用无人机技术不断成熟,部分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农业、测绘、物流及工业领域,相关出口管理也更加重视具体技术指标与实际使用场景。
中国在全球无人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供应链中具有重要地位。此次调整在明确关键技术和相关设备管制范围的同时,为部分符合条件的出口业务提供登记便利,有助于企业根据产品特征选择适用的出口管理程序。随着国际市场对无人机应用需求持续发展,技术分类、最终用户管理及出口合规能力将成为相关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的重要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