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容器包装回收识别标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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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資源有効利用促進法)及相关规定,部分商品容器包装需要按照要求展示相应的回收识别标识,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使用后的包装材质,并按照日本当地的分类回收要求进行处理。如果销售至日本的商品使用了法规强制要求展示识别标识容器包装类型,商家需要结合包装类型、材质及结构等实际情况,确认适用的识别标识并按照要求进行展示。
(一)定义
“容器包装”通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物品:
1. 用于盛装、包裹商品;
2. 当商品被使用、取出或与其分离后,该物品通常不再需要。
判断某一部件是否属于容器包装时,不能只看其名称,还需要结合其实际用途,以及与其他包装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判断。塞子、盖子、隔板、固定件等,如果与其他部件共同起到盛装、保护或固定商品的作用,也可能属于容器包装的一部分。
(二)参考示例
【示例1】袜子的挂钩、吊牌
如果塑料挂钩、纸吊牌与包装袋等共同构成商品包装,并起到保护或固定商品的作用,则应结合其材质判断是否需要展示相应的识别标识。如果挂钩、吊牌未与其他包装共同用于盛装、保护或固定商品,则可能不属于需要展示识别标识的容器包装。
【示例2】缓冲材料
如果缓冲材料属于包装的一部分,或者与其他容器包装共同起到保护、固定商品的作用,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需展示识别标识的对象。常见情况例如:
放置于盒子等容器内,用于保护或固定商品的立方体或盘状缓冲材料;
覆盖商品面积超过一半的片状缓冲材料;
放置于包装内部用于保护商品的气垫。
但是,放置于包装盒内的颗粒状缓冲材料,例如散装泡沫颗粒,在商品取出后会散开,不被视为盛装或包裹商品的物品,因此无需进行识别标记。
商家应根据商品实际使用的容器包装类型及材质,确认适用的识别标识。常见情况可参考如下:
此外,部分特定包装还存在相应的识别标识或行业标识。部分标识属于自愿性标识,并非强制要求使用,商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例如:
①瓦楞纸板箱
②纸盒/纸包
③玻璃瓶
注意:不同包装类型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商家应根据商品实际包装的材质、用途及适用要求进行综合判断,不建议仅根据包装外观选择识别标识。
如果一个商品同时存在多个容器包装部件,例如:外包装 + 内包装 + 内托 + 盖子,不能只检查最外层包装。商家应依次:
1. 识别商品包含的全部容器包装部件;
2. 确认各包装部件的实际材质;
3. 分别判断各部件是否属于识别标识展示对象;
4. 根据适用要求进行直接标识,或在符合条件时采用统一标示的方式。
(一)原则上应分别展示对应识别标识
对于由多个可分离容器包装组成的商品,各个可分离部件原则上应分别按照其实际材质展示对应的识别标识。
(二)符合条件时可以采用“统一标示”方式
如果多个容器包装通常会在大致相同的时间被丢弃,可以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多个包装部件对应的识别标识集中展示在其中一个容器包装上。这种方式称为“统一标示”。采用统一标示时,应同时使用日语标明各识别标识所对应的包装部件名称,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判断不同识别标识分别对应哪个包装部件。
例如,商品同时包含纸制外盒和塑料内袋,在符合统一标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纸制包装和塑料制包装对应的识别标识集中展示,并同时标明“外盒”“内袋”等相应的日语部件名称。
(一)展示位置
识别标识应设置在相应容器包装的“表面”。需要注意:
1. 必须打开盖子后才能看到的位置不属于包装表面,不应将识别标识设置在此类位置;
2. 一般的商品说明标签、说明书本身不属于容器包装,因此不应仅在说明书上展示塑料或纸质容器包装识别标识。
如果说明书本身作为背衬卡等包装组成部分,与其他包装共同起到保护或固定商品的作用,则应结合实际包装结构进行判断。
(二)颜色及清晰度
识别标识的颜色没有固定要求,但应与包装整体图案及背景形成足够区分,确保标识清晰、易于识别。
(三)尺寸
1. 采用印刷或贴标方式展示识别标识时,标识上下方向的长度应至少为6 mm;
2. 采用统一标示方式并同时标注包装部件名称时,部件名称应至少使用符合JIS Z 8305规定的6号字体大小。
(四)展示方式
识别标识可以通过印刷、粘贴标签或雕刻等方式进行展示。
“简易包装”是指在消费者使用商品或进口商、分销商销售商品时,包装表面不存在印刷、压纹或标签等标识内容的包装。需注意,采用模塑工艺直接形成雕刻内容的包装,不属于上述简易包装。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简易包装,可以省略在该包装上直接展示识别标识。但是,如果一个商品由多个容器包装组成,其中既包含简易包装,也包含其他需要进行识别标识展示的包装,则应在其他相应容器包装上同时展示简易包装对应的识别标识及相应包装部件的日语名称。
【示例】衬衫包装
领撑:简易包装;
纸板衬:简易包装;
外包装袋:需要进行识别标识展示的包装。
此时,可以在外包装袋上集中展示上述包装部件对应的识别标识,并使用日语标明各个标识对应的包装部件名称。
补充说明:
“印刷”通常是指通过印版、油墨及压力等方式将图案或文字转移至包装表面的方式,盖章也属于印刷。仅使用简单设备打印有效期、批号等信息、单色全表面印刷、对树脂本身进行着色等情况,不属于上述“印刷”的判断范围。
日本相关规定针对部分特殊容器包装设置了识别标识的省略或排除情形。常见情况包括:
(一)无印刷的容器包装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定义的无印刷的包装容器(無地の容器包装),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省略在该包装上直接展示识别标识。如商品同时存在其他需要展示识别标识的容器包装,还应结合统一标示等方式或其他要求进行处理。
(二)无法标示的容器包装
对于因包装材料、结构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规定展示识别标识的包装(表示不可能の容器包装),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相应的省略规则。
需要注意:“包装太小”“包装设计没有预留位置”“不希望影响包装美观”等情况,并不当然构成豁免识别标识的理由。
(三)其他不属于强制识别标识对象的包装
日本相关规定还针对部分特定包装设置了排除情形,例如:
瓦楞纸板等部分特定纸制包装;
特定饮料用纸制容器;
部分特定用途或规格的容器包装;
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排除的情形。
商家应结合商品及包装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相关省略或排除规则,不建议仅根据包装尺寸或外观来进行判断。
第一步:检查商品全部包装
确认商品是否包含外盒、包装袋、内袋、托盘、内托、盖子、缓冲材料等不同包装部件。
第二步:判断是否属于容器包装
确认各部件是否具有盛装、包裹、保护或固定商品的作用。
第三步:确认包装材质
分别确认各容器包装属于塑料、纸、PET瓶、铁罐、铝罐等何种类型。
第四步:确认适用的识别标识
根据各包装部件的材质及用途,选择相应的识别标识。
第五步:确定展示方式
原则上在各包装部件上直接展示;如符合统一标示、简易包装等相关条件,可根据规定采用相应的展示方式。
第六步:检查标识展示情况
确认标识位置、清晰度和尺寸符合要求;采用统一标示方式时,确认已使用日语标明相应包装部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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