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提出 PPH 请求的流程
本PPH 试点项目将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始,为期五年,至 2029 年 6 月 7 日止。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延长,直至 CNIPA 和 ARIPO 受理足够数量的PPH 请求,以恰当地评估PPH 项目的可行性。
两局在请求数量超出可管理的水平时或出于其它任何原因,可终止本PPH 试点。PPH 试点终止之前,将先行发布通知。
PPH:使用来自 ARIPO的工作结果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 ARIPO 申请在 CNIPA 提出的、且满足以下CNIPA-ARIPO PPH 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
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必须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1. 要求
(a)该 CNIPA 申请(包括 PCT 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ARIPO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例如附录 I 图 A、B、C、F、G 和 H),或
(ii)未要求优先权的 PCT 国家阶段申请(情形例如附录 I 图 I),或
(ii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 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 PCT 申请未要求优先权(情形例如附录 I 图J、K 和 L)。
有效要求多个 ARIPO 申请或直接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符合以上(i)至(iii)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亦符合要求。
(b)在 ARIPO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 ARI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对应申请可以是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由构成优先权要求基础的 ARIPO 申请派生出的申请(例如 ARIPO 申请的分案申请或要求ARIPO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情形如附录I 图C))、或是 PCT申请的ARIPO 地区阶段申请(情形如附录 I 图H、I、J、K 和L)。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 ARIPO 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清楚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
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
(1)授权或登记决定通知书(表格 21)及其附录(Notification of Decision to Grant or Register(Form 21)and its Addendums)。
(2)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通知书(表格18)及其附录(Notification of Non-compliance with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Form18)and its Addendums)
(3)拒绝授权通知书(表格 20)及其附录(Notification of Decision Refusing to Grant a Patent(Form 20)and its Addendums)
(c)CNIPA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 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必须与 ARIPO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除了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与 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范围,或者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比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 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
与ARIPO 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例如,如果ARIPO 申请的权利要求仅包含制备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那么当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引入依赖对应方法权利要求的产品权利要求时,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CNIPA 申请不需要包含所有 ARIPO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例如,ARIPO 申请包含 5 项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CNIPA 申请可以仅包含其中的 3 项权利要求。
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ARIPO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ARIPO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注意,申请人在 CNIPA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 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在内的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因此,申请人需要注意修改的时机,以使 CNIPA 申请的权利要求和ARIPO 申请中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CNIPA 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申请人在提出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
(e)CNIPA 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人在提出PPH 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 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 请求。
(f)CNIPA 在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提出PPH 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CNIPA 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
(g)CNIPA 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申请人在提出PPH 请求之前必须将纸件CNIPA 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
2. 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a)至(c)必须随“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
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中(具体细节参见以下样表)。
(a) ARIPO 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 ARIPO 关于可专利性的审查意见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
中文或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可接受机器翻译。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b) ARIPO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中文或英文可作为译文语言。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 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
(c) 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的文件。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
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1。若 CNIPA 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当申请人已通过同步或在前程序向CNIPA 提交了以上文件(a) 至(c),可通过引用加入这些文件而不必将其附上。
3. 根据 PPH 试点项目提交加快审查请求的“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a) 情况说明
申请人根据 PPH 试点项目向 CNIPA 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包含在 1.(a)之(i)至(iii)情形中,且基于PPH 试点项目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对应 ARIPO 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
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与 1.(a) 之(i)至(iii)情形涉及的 ARIPO 申请不同(例如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必须指明该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以及相关申请间的关系。
(b) 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必须以清楚、可辨的方式列出以上 2.中提到的所有要求的文件,即使申请人可省略提交某些文件。
(c) 权利要求对应性
申请人提出 PPH 请求,必须在“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 D 栏说明 CNIPA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ARIPO 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需要根据前述 1.(c)之标准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d) 说明
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
4. PPH 试点项目下加快审查的流程
CNIPA 在收到PPH 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后作出申请是否能被给予PPH 下加快审查状态的决定。若 CNIPA 决定批准 PPH 请求,申请将被给予PPH 下加快审查的特殊状态。
若请求未能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以及请求存在的缺陷。CNIPA 将视情况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的机会,以克服请求存在的某些缺陷。若请求未被批准,申请人可以再次提交请求, 但至多一次。若再次提交的请求仍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将被告知结果,申请将按照正常程序等待审查。
样表
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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