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白事件看被侵权,知识产权的争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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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痛诉《李白》被侵权
爆红新生代“翻唱”变“翻车”
中间只隔了一个侵权意识
你的团队是不是也说过
“先用了再说
试水侵权了再下架
别人都这样“
最近网上很火的这个新闻大家肯定有看到,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代表作《李白》,本被视为“致敬经典”的举动,却因“未经版权方许可且被明确拒绝后仍强行演唱”,被李荣浩公开指控侵权。

一时间,“翻唱是否需要授权”“艺人与主办方谁该担责”等问题引发全网热议。这场看似简单的“翻唱争议”,背后实则是音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命题——当情怀与法律碰撞,当“致敬”越过版权红线,我们该如何厘清权利边界,守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尼尼从知识产权视角,拆解这起侵权事件的来龙去脉,解读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行业启示...
事件复盘:一场“明知故犯”的版权侵权
这起侵权事件的脉络清晰且极具典型性,并非“无意疏忽”,而是明确违反版权规则的行为。据公开信息显示,单依纯团队为其3月28日、29日的深圳演唱会,提前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及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酷亚音乐,申请《李白》的翻唱授权。但李荣浩方已通过邮件形式,明确、客气地婉拒了该版权邀约,音著协也随后确认未就该作品发放任何授权。

即便如此,3月28日的演唱会上,单依纯依然登台演唱了《李白》,这一行为直接触发了侵权争议。3月29日,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发文控诉,附上音著协的确认邮件,质问单依纯“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明确指出其行为属于“强行侵权”。次日凌晨,单依纯发布长文致歉,称因信任合作方专业流程未亲自核实授权细节,得知未获授权后愿意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并承诺停止后续所有相关演唱;演唱会主办方也随之发布致歉信,承认版权审核存在疏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并非“未申请授权”的疏忽,而是“申请被拒后仍强行使用”的故意行为,这也让其侵权性质更为明确,成为解读音乐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视角拆解:翻唱的“红线”,到底在哪里?
要理清此次侵权事件的核心,首先要明确一个关键法律概念: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任何歌手在公开场合演唱他人原创作品,无论是原样翻唱还是小幅改编,只要属于商业性质,就必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误区一:“改编”可以规避侵权?
此次事件中,单依纯方或许试图以“改编”为由规避侵权责任,但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想法完全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单纯的改编演唱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侵权,核心看三个维度:一是使用性质,单依纯的演唱会属于售票营利的商业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表演、个人学习”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二是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无法构成新作品,仍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三是市场影响,这种改编演唱本质上会替代原版作品的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未经授权擅自深度篡改原作旋律、曲解歌词立意,除了侵犯表演权,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类似在跨境电商中有一些改款是否还会侵权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界定改款的程度,如果只是一些微调,可能还是在权利的保护范围中。

误区二:“主办方负责审核,艺人可以免责”?
单依纯在致歉中提到,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由主办方全权负责,自己因信任合作方而未核实细节。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不知情”“主办方负责”并不能成为艺人免责的理由。根据律师解读,主办方作为演出的组织者,是版权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流程授权对接、资料核验,明知未获批仍安排曲目使用,需承担主要侵权民事责任;而艺人作为专业演艺从业者,具备基本的版权注意义务,不能以“主办方全权负责”为由推脱责任,若明知授权被拒仍登台演唱,就构成主观故意,会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使用他人品牌或者知识产权的内容都需要经过他人的授权和允许。常见于我们跨境电商领域中需要有授权书或者独家授权的这种情况。有了类似的证明文件才能放心正常上架售卖,如果明确遇到品牌方的拒绝,无视拒绝依旧使用,那么后续的风险就会非常高,不排除被品牌方发起投诉或者维权的情况。
误区三:“通过音著协,就一定能获得授权”?
此次事件中,音著协扮演了关键角色。作为我国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会员委托托管的版权,按统一标准批量授权,歌手若翻唱已委托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可通过音著协申领通用表演授权。但需要明确的是,若著作权人明确保留权利、拒绝授权,音著协无权单方放行——李荣浩的《李白》版权并未委托音著协全权管理,其版权代理公司酷亚音乐拥有专属管控权,有权单独决定是否授权,这种情况下,即便通过音著协申请,也无法获得授权,且不存在任何合法途径可以绕开权利人许可。
风波背后: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与破局之路
单依纯侵权演唱《李白》的事件,并非个例,而是音乐演出行业长期存在的版权乱象的一个缩影。据专业律师分析,音乐演出领域成为侵权重灾区,主要有三个原因:
行业长期存在侥幸习惯,普遍存在“先演出后补授权”的操作,版权前置审核流于形式;
音乐版权权属拆分复杂,词曲、录音、表演等多权利交叉,合规门槛高;
演出审批环节未强制核验版权文件,监管源头存在漏洞。
除此之外,维权实操难度大也让部分侵权行为有机可乘:
侵权获利、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精准取证,导致赔偿数额难以合理认定;
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法定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覆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威慑力不足;同时,侵权主体多、链条长,追责分散,进一步增加了维权难度。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音乐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保护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要破解行业版权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对于演出主办方,应建立全流程版权合规机制,在曲目定稿前完成授权确认,拒绝未获授权的曲目;对于艺人,应强化版权意识,主动核实曲目授权情况,不抱侥幸心理;对于行业层面,应统一版权审核标准,将版权合规纳入演出报批的硬性材料,从制度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对于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侵权成本;对于全社会,应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让“尊重版权、敬畏版权”成为共识,推动形成“创作有保护、使用有规范、侵权有代价”的良好生态。
不管任何行业,随着商业以及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视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对于跨境卖家而言更是如此。当我们遇到侵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的争端时,更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并且长期的监控。同时要积极布局自己在创新成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在未来的市场和竞争中更有话语权。


歌手痛诉《李白》被侵权
爆红新生代“翻唱”变“翻车”
中间只隔了一个侵权意识
你的团队是不是也说过
“先用了再说
试水侵权了再下架
别人都这样“
最近网上很火的这个新闻大家肯定有看到,歌手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代表作《李白》,本被视为“致敬经典”的举动,却因“未经版权方许可且被明确拒绝后仍强行演唱”,被李荣浩公开指控侵权。

一时间,“翻唱是否需要授权”“艺人与主办方谁该担责”等问题引发全网热议。这场看似简单的“翻唱争议”,背后实则是音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命题——当情怀与法律碰撞,当“致敬”越过版权红线,我们该如何厘清权利边界,守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尼尼从知识产权视角,拆解这起侵权事件的来龙去脉,解读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行业启示...
事件复盘:一场“明知故犯”的版权侵权
这起侵权事件的脉络清晰且极具典型性,并非“无意疏忽”,而是明确违反版权规则的行为。据公开信息显示,单依纯团队为其3月28日、29日的深圳演唱会,提前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及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酷亚音乐,申请《李白》的翻唱授权。但李荣浩方已通过邮件形式,明确、客气地婉拒了该版权邀约,音著协也随后确认未就该作品发放任何授权。

即便如此,3月28日的演唱会上,单依纯依然登台演唱了《李白》,这一行为直接触发了侵权争议。3月29日,李荣浩在社交平台发文控诉,附上音著协的确认邮件,质问单依纯“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明确指出其行为属于“强行侵权”。次日凌晨,单依纯发布长文致歉,称因信任合作方专业流程未亲自核实授权细节,得知未获授权后愿意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并承诺停止后续所有相关演唱;演唱会主办方也随之发布致歉信,承认版权审核存在疏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并非“未申请授权”的疏忽,而是“申请被拒后仍强行使用”的故意行为,这也让其侵权性质更为明确,成为解读音乐版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视角拆解:翻唱的“红线”,到底在哪里?
要理清此次侵权事件的核心,首先要明确一个关键法律概念:著作权中的“表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任何歌手在公开场合演唱他人原创作品,无论是原样翻唱还是小幅改编,只要属于商业性质,就必须提前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误区一:“改编”可以规避侵权?
此次事件中,单依纯方或许试图以“改编”为由规避侵权责任,但从知识产权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想法完全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单纯的改编演唱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侵权,核心看三个维度:一是使用性质,单依纯的演唱会属于售票营利的商业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表演、个人学习”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二是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无法构成新作品,仍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三是市场影响,这种改编演唱本质上会替代原版作品的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未经授权擅自深度篡改原作旋律、曲解歌词立意,除了侵犯表演权,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类似在跨境电商中有一些改款是否还会侵权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界定改款的程度,如果只是一些微调,可能还是在权利的保护范围中。

误区二:“主办方负责审核,艺人可以免责”?
单依纯在致歉中提到,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由主办方全权负责,自己因信任合作方而未核实细节。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不知情”“主办方负责”并不能成为艺人免责的理由。根据律师解读,主办方作为演出的组织者,是版权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流程授权对接、资料核验,明知未获批仍安排曲目使用,需承担主要侵权民事责任;而艺人作为专业演艺从业者,具备基本的版权注意义务,不能以“主办方全权负责”为由推脱责任,若明知授权被拒仍登台演唱,就构成主观故意,会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使用他人品牌或者知识产权的内容都需要经过他人的授权和允许。常见于我们跨境电商领域中需要有授权书或者独家授权的这种情况。有了类似的证明文件才能放心正常上架售卖,如果明确遇到品牌方的拒绝,无视拒绝依旧使用,那么后续的风险就会非常高,不排除被品牌方发起投诉或者维权的情况。
误区三:“通过音著协,就一定能获得授权”?
此次事件中,音著协扮演了关键角色。作为我国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会员委托托管的版权,按统一标准批量授权,歌手若翻唱已委托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可通过音著协申领通用表演授权。但需要明确的是,若著作权人明确保留权利、拒绝授权,音著协无权单方放行——李荣浩的《李白》版权并未委托音著协全权管理,其版权代理公司酷亚音乐拥有专属管控权,有权单独决定是否授权,这种情况下,即便通过音著协申请,也无法获得授权,且不存在任何合法途径可以绕开权利人许可。
风波背后:音乐行业版权乱象与破局之路
单依纯侵权演唱《李白》的事件,并非个例,而是音乐演出行业长期存在的版权乱象的一个缩影。据专业律师分析,音乐演出领域成为侵权重灾区,主要有三个原因:
行业长期存在侥幸习惯,普遍存在“先演出后补授权”的操作,版权前置审核流于形式;
音乐版权权属拆分复杂,词曲、录音、表演等多权利交叉,合规门槛高;
演出审批环节未强制核验版权文件,监管源头存在漏洞。
除此之外,维权实操难度大也让部分侵权行为有机可乘:
侵权获利、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精准取证,导致赔偿数额难以合理认定;
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法定赔偿数额往往难以覆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威慑力不足;同时,侵权主体多、链条长,追责分散,进一步增加了维权难度。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而音乐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版权保护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要破解行业版权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对于演出主办方,应建立全流程版权合规机制,在曲目定稿前完成授权确认,拒绝未获授权的曲目;对于艺人,应强化版权意识,主动核实曲目授权情况,不抱侥幸心理;对于行业层面,应统一版权审核标准,将版权合规纳入演出报批的硬性材料,从制度源头减少侵权行为;对于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侵权成本;对于全社会,应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让“尊重版权、敬畏版权”成为共识,推动形成“创作有保护、使用有规范、侵权有代价”的良好生态。
不管任何行业,随着商业以及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视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对于跨境卖家而言更是如此。当我们遇到侵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的争端时,更需要提前做好规划,并且长期的监控。同时要积极布局自己在创新成果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在未来的市场和竞争中更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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