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数量条款要点解读
国际贸易合同中数量条款的订立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数量条款的订立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以下是关于订立数量条款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合理选择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不同的商品因其特性、所属品类以及各国度量衡制度的差异,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例如,粮食等通常采用重量单位;机器设备等多采用个数单位;棉布等则常以长度单位计量。而对于一些商品,如石油产品、木材等,可以采用多种计量单位。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确定合适的计量单位,并明确计量方法,以避免后续因计量差异产生纠纷。
二、注意不同国家计量单位的差异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国家所代表的数量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吨”有长吨、短吨、公吨之分;“尺”有公尺、英尺、市尺的区别。因此,在签订合同中,除了选定计量单位外,还需要明确使用的度量衡制度。否则,容易引发误会和纠纷,影响交易的正常开展。
三、明确重量计算依据
当以重量作为数量单位时,需要明确是以净重还是毛重计算,以及是以卖方装船时还是买方收货时的重量为准。对于一些在运输途中会有失重情况的商品,如果按照装船重量计算,买方的风险较大;而按照收货重量计算,卖方则可能面临风险和损失。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通常会采用折中的办法,例如规定卸货时的缺重比例范围,超出部分由卖方负责。此外,在以净重计算时,皮重的计算方式,如约定皮重、实际皮重或抽样估计皮重等,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产生争议。
四、设置机动幅度,明确溢短装百分比
对于一些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实际交货数量难以完全契合合同规定。为了避免纠纷,可以规定“溢短装条款”。例如,“大米 1000 吨,5%上下由卖方决定”,卖方在规定幅度内履行交货义务即可。也可以由买方决定,如“东北大米,2000 吨,以毛重作为净重,10%上下由买方决定”,买方在范围内可以多要或少要货物。此外,在数字前加“约”字也可以使交货数量有一定的机动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国际上对“约”字的解释并不一致,为了避免纠纷,交易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理解,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含义,例如明确可增减的具体百分比范围。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有英制、美制和公制。我国采用公制,但有时也会采用对方惯用的单位。因此,需要掌握常用计量单位的换算,确保合同数量条款清晰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