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类似产品出口中国香港需要什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中国香港)是中国贸易的中转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 2021 年中国向中国香港的保健食品类似产品的输出为3.60 亿美元,输入 1.41 亿美元。保健食品类似产品出口中国香港需要哪些资料?
中国香港政府根据其食品供应的特点,采用国际先进的监管模式,形成了较为高效的监管体制,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
中国香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香港食物及卫生局、食物环境卫生署、渔农自然护理署以及政府化验所等部门负责。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关规定,具体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为:香港食物及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的决策,制定相关的食品管理政策;食物环境卫生署来负责食品管理政策具体的执行;渔农自然护理署承担了政府新鲜副食品批发市场工作,政府化验所则主要承担各种食物检测任务。
图为:中国香港食品监管相关部门
食物环境卫生署在 2006 年成立了食物安全中心,由食物安全专员管理,作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专门机构,目前已成为中国香港最主要的食物安全监管机构。下设食品安全中心,食品安全中心是中国香港食品监管体系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部门。其中,食物监察及管制科负责食物的进口管制和出口证明。
在中国香港,没有保健食品的明确定义,没有特定的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与大陆的食品分类体系不同,中国香港是根据产品所含成分的性质来判断该产品受哪个条例规管,例如对于含有药物或标签上声称具有医疗作用的产品,其销售、标签应符合《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 138 章)的规定;符合《中医药条例》(第 549 章)中药材或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其销售、注册、标签等内容均受《中医药条例》规管;不受以上两类条例监管的保健食品类似产品统一按一般食品受中国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V 部(食物及药物)规管,具体的标签内容主要在该条例的附属规例中规定。
中国香港的基本食物法例载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132 章)第 V 部,其主要条文涵盖对食物购买人的一般保障、与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和搀杂食物有关的罪行、食物成分组合及标签、食物卫生,检验及销毁不宜食用的食物。该条例的下述附属法例则规定各特定范围的管制事宜 《食物安全条例》(第 612 章)于 2012 年 2 月 1 日全面生效。实施新的食物安全管制措施,包括设立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以及规定食物商须妥善保存食物进出纪录,以加强食物溯源能力;亦赋权主管当局订立规例,加强对特定食物类别的进口管制及作出命令,禁止输入和供应问题食物及命令回收该等食物。任何从事食物业人士(包括农民、渔民、售卖食物的小贩及街市档主)请留意有关措施。《食物安全条例》的措施包括引入食物追踪机制,确保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可更有效追踪食物来源,迅速采取行动。这个机制包括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登记制度及备存食物进出纪录两个部分 。
《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的附属规例,规定了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绝大部分食品的标签内容,另外,食品的宣传广告同时需符合《不良医药广告条例》。
图为中国香港地区涉及食品标签规定的主要法规及其主要相关内容
此外,为了帮助食品企业标签合规,食物安全中心还就营养标签、营养声称、过敏原和转基因等发布一系列指引,包括《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技术指引》、《营养标签及营养声称检测方法技术指引》、《婴儿配方产
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及预先包装婴幼儿食物的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技术指引》、《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预先包装食物营养标签的食用分量业界指引》、《营养标签小量豁免申请指引》、《制备可阅的食物标签业界指引》、《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等。
为帮助消费者在选择不同种类的有机产品时能够做出知情的选择,中国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制定了有机标签的指引供市民参考。在中国香港上市的有机产品可以标示中国香港有机标志,也可以标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机标志。
中国香港食品的标签由食品安全中心风险管理科负责监测,确保出售的食品适宜供人类食用,包括本地区食品以及进口食品。为确保食品符合《规例》,食物安全中心会抽取预先包装食物的样本作检测,其中包括检测营养素含量及致敏物。由 2012 年 1 月的检测结果开始,中心每月在网页上公布有关检测结果,包括营养素标示值与检测结果有差异的样本详情。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有关含未有标示致敏物的食品样本详情也会一并公布。一般情况下,如果产品中的营养素含量与标签标示值不符,不认为涉及食品安全,但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132 章)第 61 条规定,任何人如在标签上对所售卖的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在食物的性质、物质或品质方面误导他人,即属违法。当检测值与标签标示值有差异时,食品安全中心会根据数值差异的程度向相关企业发出警告信,要求企业及时修正标签,否则会提出检控。
食物安全中心没有权利直接处罚违法行为,只能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申请对违法对象进行检控,由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决。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