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电商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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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涉及的四大问题
导读:跨境电商出口货物呈现批次多、频率高、货值低、品种杂,无报关单的特点,在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上较为麻烦。但退回的税金又直接反应了净利润上,吸引了更多跨境卖家进行出口退税。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出口退税涉及的这些问题:
01.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02.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流程又是怎样的?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
具体的操作流程是:
10.等待税款到账。
境内主体向境外的电商企业正式报关免税销售,境外的外汇根据报关金额阳光化地回外汇至对公账户,结汇后通过付款给国内的供应商,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销售给跨境电商。
03.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是否可以申请退税?有哪些要求?
根据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申请出口货物退税的前提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由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商品在出口时并未实际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因此在这一时段是不满足出口退税要求的,但当商品实现销售后,则可申请出口退税。
0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的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2)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称“无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的作用和意义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帮助企业降成本,2021年办理正常退税的平均时间已经缩减至7个工作日内,比2019年快3天。今年还将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退税活水加快回流,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详细分析
商务部将继续密切配合财税部门抓好有关退税政策落地见效,特别是对于一些创新性举措,例如,强化出口信保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等,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同时,加强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支持政策。
三、企业退税信息在哪里查
登录相关软件,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功能模块内,可以查询企业备案信息、报关单信息等业务功能提供的查询内容包括企业备案信息查询、报关单信息查询及下载、退税审核进度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查询、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情况查询、出口退税申报信息查询。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 解读跨境电商出口退税!
速卖通最近推出了一项名为BBC的海外仓出口退税服务,这标志着该平台从传统的C2C模式转向更加注重B2C及品牌建设的企业级服务。这一转型并非偶然,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速卖通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服务,如注册商标和人才招聘,这些举措表明他们致力于为中国卖家提供一个更加完善的生态系统。BBC服务的推出,进一步巩固了速卖通在B2C领域中的地位,为中国卖家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9月,东莞市东信进出口有限公司通过海关总署在东莞启用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成功完成了全国首笔以9610监管代码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业务。这一成就不仅体现了速卖通在政策支持方面的努力,也展示了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业务的可行性和便利性。这对于中国卖家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利好消息,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利用这一政策优势。
速卖通的这一系列举措,不仅体现了其对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业务的支持,还展示了其致力于为中国卖家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决心。通过BBC海外仓出口退税服务,中国卖家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跨境贸易,享受更加高效和透明的退税流程。这将极大地提升中国卖家的竞争力,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根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五)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
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六)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七)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扩展资料: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
有必要加快建立适应其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营造更加便利的发展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总体原则,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发展目标,既普遍支持国内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又突出重点。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提出要培育一批公共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自建平台,并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