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资金划拨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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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划拨的概念和分类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支付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票据支付,多用于企业的商贸过程;二是现金,常用于企业对个体消费者的商品零售过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支付方式已不适应商务活动电子化的要求,而必须逐渐由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来代替。20世纪中期以前,人们如果想偿还债务、提供资金,实现资金划拨,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票据资金划拨。使用票据进行支付不仅速度慢而且费用昂贵。19世纪中期开始出现用电子工具进行支付,当时使用的电子工具是电报,一家银行用电报指示其代理银行向支付的受款人付款。使用电报进行支付比使用票据支付速度快,但是它的缺点是费用昂贵而且容易出错。使用电子工具进行支付的第二个阶段是使用电传。用电传代替电报,支付过程中银行业务程序未发生变化,但降低了支付成本,同时提高了准确度。电传的使用使银行支票逐步减少。20世纪70年代中期,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银行间计算机联网,支付成本进一步下降,速度和准确性大大提高,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资金划拨在支付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票据资金划拨急剧减少。
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汇票和本票等纸质流通工具为手段,而电子资金划拨,也称为资金电子转移,却完全是一种“无纸化”方式。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对电子资金划拨所下定义为:“除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工具的交易以外的,通过电子终端和电话工具和或计算机或磁盘命令、指令或委托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任何资金的划拨。”像零售商店电子销售安排、金融机构的自动化交易和客户通过电话、电子设施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存款或提款等,都属于电子资金划拨。资金电子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已将现钞和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转变成由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data)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和票据流动转变成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流动。这一种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形象地称为电子货币,其赖以生存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和支付金额的大小,可分为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亦称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和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亦称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后者主要为消费者个人提供服务,交易数量较频繁,数额较小,一般由银行卡发动交易;而前者的服务对象则为从事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正因为存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两类电子资金划拨,所以相应地也存在调整这两类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电子资金划拨根据资金划拨方式不同分为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由资金划拨受款人发动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借记划拨(debit transfer)。由资金划拨的付款人发动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贷记划拨(credittransfer)。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是资金划拨的两种方式,二者的共同点是资金划拨都是通过借记付款人帐户并最终贷记收款人帐户完成的,但是二者资金划拨命令的发出和传递方向不同,因此二者对支付技术要求不同,支付效率不同。
电子资金划拨的基本定义
传统的支付方式是以汇票、本票等纸质流通工具为手段,而电子资金划拨,也称资金电子转移,却完全是一种“无纸化”的方式。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ec Funds Transters Act,EFTA)对电子资金划拨所下定义为:“除支票、汇票或类似的纸质工具的交易以外的,通过电子终端、电话工具、或计算机或磁盘命令、指令或委托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任何资金的划拨。”像零售商店的电子销售安排、金融机构的自动化交易、客户通过电话、电子设施直接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存款或提款等,都属于电子资金划拨。资金电子转移在一定程度上已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转变成由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data)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成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流动。这种以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形象地称为电子货币,其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被称为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电子资金划拨的主要内容
小额与大额划拨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分为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所以又称为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自动柜员机(ATM)与销售点终端设备(POS)。ATM安装于银行营业厅内外,供银行客户存取现金。POS则是安装于大型商场或零售商店中、与银行主机联网的多功能终端,供消费者将其银行账户的资金划拨至商户的银行账户。ATM与POS的运行都离不开信用卡。信用卡的插入与个人密码的输入是ATM与POS运行的必要条件。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涉及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有关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立法是美国联邦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其主要内容是保护银行客户的权利。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为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与交易商及商业银行服务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因此又称为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主要有美国的联储电划系统与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目前在美国,每天大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与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划拨。中国工商银行于1995年下半年开通的电子汇兑系统,现已达到平均每天办理业务7万笔、资金流量人民币100亿元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建设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其主要部分就是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是一国支付系统的主动脉,对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国内支付外,国际支付也越来越多地通过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
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支付存在重要区别。票据在出票以后,一般是通过银行以外的途径传送的,票据支付的银行程序开始于票据的收款人向银行提示票据。这种由收款人发动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借记划拨。而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发动银行程序的是付款人,它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指示银行借记自己的账户并贷记收款人的账户。这种由付款人发动的银行程序的资金划拨,称为贷记划拨。Fedwire、CHIPS等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都是采用贷记划拨的支付方式,但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有的采用贷记划拨方式,有的采用借记划拨方式。可以认为,在大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电子”与“纸面”这两种支付工具的差别小于“贷记划拨”与“借记划拨”这两种支付方式的差别。从某种意义上说,贷记划拨与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是同义词。正因为如此,以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为内容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将其调整对象界定为贷记划拨关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将其起草的调整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关系的示范法定名为《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在我国,有关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还是空白,本节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简要介绍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资金划拨的当事人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均为贷记划拨,因此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亦即贷记划拨的当事人,包括:(1)发端人。即向银行签发最初支付命令者,他是付款人,往往也就是债务人,其支付命令启动了电子资金划拨的银行程序。(2)发端人银行。如果发端人不是银行,发端人银行是发端人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如果发端人是银行,发端人本身同时就是发端人银行。无论发端人与其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事先是否存在账户关系,发端人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都是发端人银行。(3)受益人。即发端人在支付命令中指定的收款人,往往就是债权人。(4)受益人银行。受益人银行是受益人在该行的账户根据支付命令被贷记的银行;或支付命令没有规定贷记受益人账户时,以其他方式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同样,无论受益人与向其支付的银行事先是否存在账户关系,向受益人支付的银行都是受益人银行。(5)中间银行。中间银行是既非发端人银行又非受益人银行的接收银行。在一项电子资金划拨中,中间银行可以没有,也可以有一家或多家。另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中,还有发送人与接收银行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是一个总称:发送人是向接收银行发出指令的人,而接收银行是发送人指令发往的银行。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及中间银行都可以是发送人;而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及受益人银行都可以是接收银行。大额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的过程,就是发送人签发支付命令,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与执行支付命令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