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与收汇不一致的原因及解决方案剖析(报关单上贸易国和收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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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的国家和报关出口的国家不一致,是否违反外管局的规定
出口收汇和报关出口国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首先会导致外汇无法核销,另外会导致对应的该笔退税无法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
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
扩展资料:
基本职能: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什么同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跟收汇核销联出口日期不一致
税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都有文件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及以后的货物不再出具正本报关单,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需要向税局提供纸质的报关单(除起运港退税业务外),海关会向税局传输结关信息。出口企业可以在电子口岸中出口退税模块中查询并打印结关报关单。
关于出口退税的日期,联贝需要提醒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的确定出口日期要注意,查询报关单应该在电子口岸中出口退税模块查询打印。其中出口收汇里的报关单出口日期不能作为退税申报的依据,这一点出口企业一定要注意,不然在出口退税预申报时会提示出口日期错误。
通常在我们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都是直接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的模块中查询打印的。“出口退税”模块是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出口收汇”模块中是报关单收汇核销联。这两联报关单上显示的日期不一定都是一样的,有时候会不同,因为含义不一样:
1、“出口收汇”模块中的报关单收汇核销联上的出口日期值得是货物的运载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时间,即离境日期。
2、“出口退税”模块中的报关单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指的是出口货物离境后海关做出的结关日期,或者视同出口业务货物进入特殊区域的进区放行日期。
报关出口的价额和实际收汇的价格不一样怎么办
如果金额相差不大,一般都没有问题的,如果金额相差比较大,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需要想办法解决的当然不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报关金额大于收汇金额,多缴纳海关关税,造成企业的损失。
2.报关金额小于收回金额,属于偷税漏税的问题,外汇管理局会盯上你,海关也会找上你,属于犯法;因此,一定要按照实际来,按照法律法规来。
拓展资料:
出口报关需要哪些费用
我国有严格的海关制度,进出口货物都要经过海关审查,企业在出口货物时,要填写出口报关单,对出口事项作相应的填写,报关单的埴写很重要,那么出口报关需要哪些费用。
一、什么是出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是指出口企业与产品出口时,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的内容向海关填报的单据。
经海关查验确认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产品报关离境的重要证据,也是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重要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口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单位、总价、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合同协议、贸易性质、消费国等项目。
二、出口报关需要交的费用有哪些。
出口报关费用,因出口地区和口岸不同,费用有差异的,下面以深圳盐田蛇口码头为例,详细说明出口报关费用构成:
1.舱单费,即船公司收取的费用。
2.商检费,如果需要商检的话需要提前向检验检疫局申报。
3.报关费,这个根据不同情况,每家报关行收费有差异的。
4.港口建设费,按柜型收取的固定费用。
5.港口安保费。
6.查验费,这个也是按照柜型收取,不过自2016年以来,海关对查验OK的柜子免收查验费。
7.连柜费,如是一票多柜,会产生连柜费。
8.续页费,如果一票有多个品名,有续页产生,就会产生续页费。
出口收汇和报关出口国家不一致怎么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二、具体分析:
(一)出口收汇和报关出口国家不一致,这种情况下首先会导致外汇无法核销,另外会导致对应的该笔退税无法办理。
(二)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三)两类模式:
对于货物出口国家(目的地)与客户付汇国家不一致,主要有两类模式:一是客户为中间商,购买商品后再转卖给其他国家,运输时直接指示出口商把商品直接运输到老王消费国家;二是非进口商付汇,即不是客户直接付汇,而是由客户在其他国家的关联公司或业务伙伴付汇。这两类业务模式在出口业务中是经常遇到的,对出口退税来说是没有障碍的。
1、客户是中间商,指示出口商运输货物到第三国
1)这类业务模式现在随处可见,即客户购买商品后不是用于零售或不是在本国销售,而是直接批发转卖给其他国家进行销售,即中间商模式。这类模式出口商对接的是中间商客户,签订合同、各种单据抬头均为中间商;货物运输是按照客户要求直接运往第三国,这时的运输单据会直接显示第三国为目的地;出口商收汇是直接从客户那里收取的。
2)这类模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只是按照客户的指示进行运输,并按客户的要求出具第三国家所需要的清关单据,如一些认证等,其余单据都是直接出给中间商客户。由于出口商对接的是中间商客户,至于货物运到哪是客户的要求与中间商无关。这类出口模式属于正常业务模式。
2、非进口商付汇模式
1)即出口商把货物直接运输到客户国家,但不是客户付汇而是由客户在本国或第三国的关联公司或业务伙伴付汇。
2)这类模式需要注意,出口商虽然收汇术是从其他公司收取,但是客户并不是付款公司,因此出口商直接对接的还是与出口商签订合同的客户,各项单据还是直接做给这个客户而不是做给付款公司。
3)对于这类非进口商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的“谁出口谁付汇”的规定,出口商只需要负责把出口货物的货款收回即可,至于谁支付的并没有要求;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30号第九条规定,对于非进口商付汇的业务暂不办理退税,待税务机关排查疑点后再予办理。也就是说,对于非进口商付汇业务来说,并不是不给退税的,只是要排查业务是不是真实的再予办理。要注意的是,这一条非进口商付汇的规定在国税公告201451号发布后停止执行了,扫除了非进口商付汇最后一点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