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洲空调需要什么资质及认证要求?
空调即空气调节器,是指用人工手段,对建筑或构筑物内环境空气的温度、湿度、流速等参数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设备。本文梳理了空调出口欧洲的通关要求及所需资质认证,供大家参考。
一、出口空调的通关要求
1、商品归类
常见空调应归入海关商品编码8415项下。
2、出口退税
空调出口退税税率为13%。
二、欧洲对空调的准入和标准要求
(一)欧盟CE认证
空调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
CE标志的相关法令系由欧盟(EU)发出,但CE标志则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EA),以及既非EU亦非EFTA的土耳其。
目前,支持空调产品CE认证的法规和指令包括:
1、Directive2011/65/EU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
2、Directive2014/35/EU低电压指令(LVD)
3、Directive2006/42/EC机械指令
4、Directive2014/30/EU电磁兼容(EMC)指令
5、Directive2009/125/EC能耗产品的生态设计(ErP)指令
6、(EU)2017/1369能效标签框架指令
(二)产品标准
1、安全标准
EN 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规范-2-40.第1部分:一般要求》
EN 60335-2-4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第2-40部分:电热泵、空调和除湿器的特殊要求》
2、能效要求
EN 12900:2013 《制冷剂压缩机-额定条件、公差和制造商性能数据的表示》
EN 15218 《空间冷却用带蒸发冷却冷凝器和电动压缩机的空调和液体冷却组件.术语、定义、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要求》
EN 14511-3 《带电动压缩机的空间加热和冷却用空调、液体冷却组件和热泵以及工艺冷却器.第3部分:试验方法》
EN 14511-2:2018 《带电动压缩机的空间加热和冷却用空调、液体冷却组件和热泵以及工艺冷却器.第2部分:试验条件》
EN 14825:2018 《空间加热和冷却用带电动压缩机的空调、液体冷却机组和热泵.部分负荷条件下的试验和额定值以及季节性性能的计算》
3、电磁兼容标准
EN 61000-3-3:2008 (IEC 61000-3-3:2008)《电磁兼容性(EMC).第3-3部分:限值.对于每相额定电流<=16A且无条件连接的设备,公共低压供电系统中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值》
EN 55014-1:2017 + A11:2020 (CISPR 14-1:2016, EQV)《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设备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
EN 55014-2:1997 + A1:2001 + A2:2008 《电磁兼容性.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设备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系列标准》
EN 61000-3-2:2014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电磁兼容性(EMC).第3-2部分: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每相设备输入电流<=16A)》
三、英国对空调的准入和标准要求
1、UKCA标识
英国脱欧后,根据 2020 年 9 月1 日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发布的指导文件,从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UKCA标识成为英国合格评定标识,取代CE标识。根据脱欧协议的要求,UKCA标识只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之后,英国发布延期公告,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UKCA标识。2022年11月14日,英国政府官方宣布对UKCA符合性标识强制执行日期再次延迟两年。在未来2年内英国政府将会继续认可CE认证标识,即允许相关商业主体准备UKCA认证的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同期,商业主体也可使用UKCA认证标识,按需灵活选择。除该标识延期执行以外,英国政府还允许:
2027年12月31日前,来自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产品在随附文件或标签上加贴UKCA标识及进口商信息;
2027年12月31日前,制造商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CE认证可被用于申请UKCA标识。
2、UKCA认证
空调在UKCA认证覆盖的产品范围内。
UKCA认证适用于大多数以前需要CE认证的商品。UKCA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及合格评定程序等,与获得CE认证所要求的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UK符合性声明中需要注明对应的英国法规以及英国标准。而现阶段,参考官方发布的指定标准清单(designated standards)可以发现,英国标准与欧盟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四、国内外对空调的监管要求对比
1、认证要求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空调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它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涉及的空调产品标准主要包括:
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32-2012《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
GB/Z 17625.13-2020《电磁兼容 限值 接入中压、高压、超高压电力系统的不平衡设施发射限值的评估》
GB 4343.1-2018《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对比:从认证要求上看,国内空调的CCC认证与欧盟的CE认证是一致的,都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2、环保要求
2016年7月1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2018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的公告。空调等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满足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特定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即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各项含量不超过1000mg/kg,镉含量不超过100mg/kg。
2021年发布实施的GB/T 39560《电子电气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系列标准,采标于欧盟ROHS测试方法IEC62321系列标准,标志着我国ROHS检测方法于欧盟接轨。
对比:但欧盟ROHS与中国ROHS对比,无论是从管控的方式、管控的范围及标注的要求上都有所不同,而且欧盟ROHS的受限物质已扩展到10项,另有两项在计划中,中国ROHS自发布以后,受限物质没有发生变化,出口时应注意上述区别。
3、节能要求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是我国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2月29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修订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对比:目前空调产品的能效标准采用的是GB 21455-2019《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能效标准与我国能效标准并不一致,出口欧盟的空调产品,应达到欧盟对空调的能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