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用适合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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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有
多式联运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运输货物采用多种交通工具,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多式联运过程中,涉及到许多贸易术语,以下是几个适合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的详细解析。
CIF
CIF是“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CIF价格包括商品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即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港口。CIF价格适用于海运和多式联运。
FOB
FOB是“离岸价”(Free on Board)的缩写。FOB价格是指卖方在指定的港口或码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或承运人后,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就结束了。FOB价格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路运输。
EXW
EXW是“工厂交货价”(Ex Works)的缩写。EXW价格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或买方自己安排运输的地点,卖方的责任和义务就结束了。EXW价格适用于陆运和空运。
CFR
CFR是“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CFR价格包括商品的成本和运费,即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港口。CFR价格适用于海运和多式联运。
CPT
CPT是“到达运费付款”(Carriage Paid To)的缩写。CPT价格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或承运人,并支付货物运费,直到货物抵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CPT价格适用于陆运、内陆水路运输和多式联运。
DAP
DAP是“交货点”(Delivered At Place)的缩写。DAP价格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但不包括卸货和清关等费用。DAP价格适用于陆运、内陆水路运输和多式联运。
总之,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主要包括CIF、FOB、EXW、CFR、CPT、DAP等,每种贸易术语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比较和选择,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多式联运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运输和清关,需要仔细安排和协调,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注意事项
【导语】贸易术语的种类繁多,同时,外贸业务的具体情况也会随着相关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如何选用适合的外贸术语也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形势所定。货运有风险?保运通为您提供专业的货运保障!使用FOB术语的时候要注意的地方关于船货衔接的问题:FOB术语条件下,由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关于租船订舱的要求:FOB术语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可酌情接受,其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其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索赔。使用CFR的注意事项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CFR术语条件下,包含的是成本+运费,保险费不包括在内。因此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如果由此出现的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在进口时,按CFR条件成交的时候,一定要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因为在CFR术语条件下,由外商安排装运,我方负责保险,所以要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等等。使用CPT的注意事项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卖方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卖方承担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转移给买方。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CPT卖方只承担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使用CIP的注意事项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是运费、保险费付至,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运费,但卖方的投报属于代办性质,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确定险别,如果没有规定,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保运通提醒:以上是FOP、CFR、CPT三种较为常用的贸易术语的使用的注意事项,外卖双方应依据自己的需要,应时应需选择使用。
新形势下内陆地区企业产品出口如何选用贸易术语
【关键词】贸易术语 FCA CPT CIP在贸易实践中,选用FOB、CFR和CIF术语的最多,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使用贸易术语的频率的调查统计
,FOB术语排在第一位,其次是CIF。这是因为这三个贸易术语历史最为悠久,内容也比较成熟,人们也最熟悉;其次海运价廉、运量大,国际贸易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海运运输的,而这三个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另外,这三个贸易术语可以比较全面地表示买卖双方在费用、保险等方面的义务,可满足不同情况的需求,因此,在实务中一般企业都比较倾向使用这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技术的提高,选用FCA、CPT和CIP等贸易术语的外贸合同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商机无限,使得受地理环境制约而出口受限的内陆地区企业出口时选用FCA、CPT和CIP势在必行。目前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中远公司(COSCO)和中外运(SINOTRANS)等都在一些内陆省份的交通干线上设立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整箱托运,也可接受拼箱托运。许多沿海港口如广州、上海、青岛和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地到沿海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也为内陆地区企业出口使用FCA、CPT和CIP等贸易术语提供了便利。
一、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案例: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该公司委托国内某运输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是,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
,要求展延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对方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其损失达到数万美元。
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我出口公司没有任何过失,却承担了全部损失。表面上看,是意外事故造成了我出口公司的损失。但从本质上看,我出口公司承担损失的原因是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运输合同和贸易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造成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我出口公司选择FOB的价格条款,主动承担了其无法控制的风险和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采用FOB术语进行交易时,卖方必须在装运港于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同时必须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我出口公司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该出口公司仍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但在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掌管后,A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尤其是从内陆地区通过公路运输到装运港口,中间要经过较长时间,谁都无法预料会发生何种风险。此案例中如果选用CFR或CIF术语,结果是一样的,这说明FOB、CFR、CIF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企业产品出口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比较FOB、CFR、CIF与FCA、CPT、CIP为了分析方便,在这里将FOB、CFR、CIF称为A组贸易术语,FCA、CPT、CIP称为B组贸易术语。从A组术语与B组术语的比较来看,内陆出口(包括采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采用B组术语,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选用B组术语,出口方可任意选用适合或组合的运输方式,而不一定采用海运。如自兰州出口货物,可采用陆海联运将货物运到美国、东南亚地区,采用陆运(新亚欧大陆桥)运到欧洲。而A组术语则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风险转移时间提前
采用B组术语,当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有关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使出口方对装船前可能发生的内陆运输的货损、延迟装船、仓储费用等不负责任,从而减小了卖方的风险。如采用A组贸易术语,内陆地区企业在出口产品时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就延伸到装运港船舷。
3.承担的费用降低
采用传统的装运港交货术语时,内陆至港口的运费往往占货价较大的比例,如新疆、甘肃、青海等地出口货物时,在装运港前发生的内陆运费一般占货价的20%,高的甚至占到100%。而采用货交承运人的三种术语,出口方只负责将货交至承运人处,不承担货物运到装运港的费用。
4.收汇时间提前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B组术语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A组术语,A组术语使用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而B组术语根据具体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是上述单据,也可以使用陆运单、空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B组术语下,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凭其签发的运输单据(陆运运单、空运单、内河运单、多式联运单据等)在当地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缩短了结汇时间,有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上述案例中,若内陆出口公司采用B组术语如FCA与买方达成交易,就可以在当地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在转移货物控制权的同时也转移了货物风险,并凭借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尽早在当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B组术语实际上是A组术语的扩展,它比A组术语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范围。B组术语可以更好地满足内陆出口贸易的需要,因此,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和内陆地区出口贸易的增长,我国的外贸企业不能拘泥于FOB或CIF的定式,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特点来选择合适的价格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保护自身的利益。
三、内陆地区出口企业选用B组贸易术语的优势分析1.选用B组贸易术语是内陆地区企业外贸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中国外贸发展的国内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在地域空间上呈现明显的从东向西梯度推进的特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东部沿海城市的人力成本日趋上升,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为了在新一轮产业转移中抓住机遇,内陆地区政府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及措施。但内陆地区企业因所处的实际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使用A组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大环境下,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必然会有很大改进,如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建议中,提出了重点建设以沿海枢纽港口为龙头,向内陆地区延伸的铁路和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加快中西部地区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建设一批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场站设施,强化多式联运功能。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削弱地理位置给西部地区从事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运输成本会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区会承接更多的加工贸易,而B组贸易术语的采用无疑会更利于加工贸易的西进运动,同时还可以促进该地区的运输和保险业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