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印度尼西亚水产品要求标准及报关所需资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水产品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印度尼西亚等的相关情况。
一、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部、海洋和渔业部、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BKIPM)、国家标准局(BSN)、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BPOM)和卫生部。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渔业法》《食品法》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水产品制定了食品添加剂、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限量标准。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还制定了包括冷冻产品、干货、新鲜和冷藏产品、活鱼和养殖水产品等在内的多项印尼国家标准(SNI)。此外,印度尼西亚标签相关法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农药残留相关法规为《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号》。《添加剂限量》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三、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规定。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2.食品接触材料规定。
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标有标志,表明使用的是适用于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必须标明回收代码和所使用的塑料类型。
3.检验检疫规定。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按照《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第46号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流程包括通知、文件检查、签发运输批准书、随机抽样检查、实验室测试和签发安全确认书等。
若进口时没有进行抽样检验,则需接受进境后检查。进口商必须保留进口批准书和进口申报表(PIB)至少5年,以供进境后检查使用。进口商在使用、销售或转让该类未进行抽样检验的进口产品之前,应声明其符合进口要求,并附上PIB编号,通过商务部授权门户网站INATRADE进行提交。
四、进口程序
1.进口许可证。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符合良好生产规定(GMP)和卫生标准工作程序(SSOP)认证的材料、在出口国海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渔业部门的推荐信、进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报告等。
2.清关所需文件包括进口申报表(PIB)、进口关税和完税证明(SSPCP)、发票、装箱单、提单、水产品运输许可证、进口批准书、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渔获证等15项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