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看,跨境电商企业涉税新口径
这几天大家都在讨论的跨境电商企业涉税口径,在我们看来,总体较充分展现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的支持与鼓励
综合各方面信息,我们做些阐述
一、要点
店铺公司是纳税主体,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可统一出口主体申报
存量业务问题:
2025年9月底之前2%利润率核定征收
9月底之后4%利润率核定征收,2026年查账
境外费用可扣除
代理出口企业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
按应税所得率按照4%核定
二、详点
(一) 赛维模式和境内多店铺模式下的所得税处理
1、如何确定纳税主体
根据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
在平台注册店铺的企业(以下简称店铺主体)为居民企业的
该企业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2、关于"如何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
店铺主体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的
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店铺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
或选择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
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店铺主体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成本的
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该企业统一核算的
如果该企业(运营主体)能够准确核算
但店铺主体不能准确核算成本的
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核算成本
并将成本费用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
各店铺主体根据分摊成本
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所得税
3、"如何处理存量业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
若发现店铺主体或运营主体存在
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的
原则上按照上述口径处理
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业务
可以按照以下口径处理:
若运营主体和店铺主体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
存量业务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2025年9月之前发生的业务,应税所得率按2%
2025年10-12月,应税所得率按4%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运营主体
(赛维模式下的利润主体)
统一核算并足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可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并还原至店铺主体
各店铺主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的所得税
与分摊前相比,整体没有少缴税款的
可暂不进行追溯调整及重新申报
(二) 代理出口企业是否允许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2025年10月之后
代理出口企业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
可以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按照4%确定
无法溯源是指代理出口企业没有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
规定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
后续,如果代理出口企业能够提供
上游生产销售单位
已申报缴税的证明材料(相当于完成溯源)
可以仅就其代理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代理出口企业可通过更正方式重新确认税款
涉及退税的办理退税
(三) 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向境外平台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取得invoice (发票)
或receipt (收据) 的
可以凭上述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发票,收据的
但能取得从平台获取的各类费用清单
且清单上载明交易日期,交易双方信息
商品/服务详情,交易金额等项目的
清单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思考点
(一) 所得税申报的两种选择
一种是账务核算不清的,那就是核定征收
一种是之前用了赛维模式的卖家
出口主体、服务公司、香港公司都核算得比较清楚
利润也都回国内交了税,可以选择查账征收
重新分摊成本费用计算完后如果没有少缴税
可以不调整申报
(二)单店及成本分摊
明确要以店铺公司作为所得税的申报主体
后续综试区零售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以前的口径仅针对9610出口才算是零售出口
那大部分卖家可能不能适用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该企业统一核算的
这段讲得比较典型的可能是之前赛维模式
如果要分摊到店铺公司去申报
那可能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如果店铺公司与运营主体不在同一区域
那企业的财务与当地的税务沟通是要思考的
如果没有自主或代理报关
在分摊的情况下
这部分成本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扣费
平台费可以平台结算表
或交易明细表作为扣除的凭证
海外费用凭对方开具的发票
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海外采海外销的情况下
作为关联交易方开具的形式发票能否得到认可
可能需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
关于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亚马逊的平台费用是否界定为佣金尚待明确
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佣金5%,广告费15%
广告费超标可以向后递延
(四)增值税
目前得到的信息是若集中出口
则店铺主体不交增值税
未来,各地税务局口径会不会有差异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海外销售业务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若没有报关或代理出口记录
对于发货地在境内
则或有视同内销处理的风险
关于增值税的各项口径,应还需再明确


这几天大家都在讨论的跨境电商企业涉税口径,在我们看来,总体较充分展现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的支持与鼓励
综合各方面信息,我们做些阐述
一、要点
店铺公司是纳税主体,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可统一出口主体申报
存量业务问题:
2025年9月底之前2%利润率核定征收
9月底之后4%利润率核定征收,2026年查账
境外费用可扣除
代理出口企业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
按应税所得率按照4%核定
二、详点
(一) 赛维模式和境内多店铺模式下的所得税处理
1、如何确定纳税主体
根据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
在平台注册店铺的企业(以下简称店铺主体)为居民企业的
该企业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2、关于"如何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
店铺主体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的
可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店铺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
或选择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
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店铺主体能够独立准确核算成本的
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该企业统一核算的
如果该企业(运营主体)能够准确核算
但店铺主体不能准确核算成本的
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核算成本
并将成本费用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
各店铺主体根据分摊成本
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所得税
3、"如何处理存量业务"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
若发现店铺主体或运营主体存在
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的
原则上按照上述口径处理
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业务
可以按照以下口径处理:
若运营主体和店铺主体对2025年及以前年度
存量业务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2025年9月之前发生的业务,应税所得率按2%
2025年10-12月,应税所得率按4%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运营主体
(赛维模式下的利润主体)
统一核算并足额申报缴纳所得税的
可按照收入占比法分摊并还原至店铺主体
各店铺主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的所得税
与分摊前相比,整体没有少缴税款的
可暂不进行追溯调整及重新申报
(二) 代理出口企业是否允许事后核定征收问题
2025年10月之后
代理出口企业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
可以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按照4%确定
无法溯源是指代理出口企业没有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
规定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
后续,如果代理出口企业能够提供
上游生产销售单位
已申报缴税的证明材料(相当于完成溯源)
可以仅就其代理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代理出口企业可通过更正方式重新确认税款
涉及退税的办理退税
(三) 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向境外平台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取得invoice (发票)
或receipt (收据) 的
可以凭上述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无法取得上述发票,收据的
但能取得从平台获取的各类费用清单
且清单上载明交易日期,交易双方信息
商品/服务详情,交易金额等项目的
清单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思考点
(一) 所得税申报的两种选择
一种是账务核算不清的,那就是核定征收
一种是之前用了赛维模式的卖家
出口主体、服务公司、香港公司都核算得比较清楚
利润也都回国内交了税,可以选择查账征收
重新分摊成本费用计算完后如果没有少缴税
可以不调整申报
(二)单店及成本分摊
明确要以店铺公司作为所得税的申报主体
后续综试区零售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
按以前的口径仅针对9610出口才算是零售出口
那大部分卖家可能不能适用
一家企业开设多家店铺但由该企业统一核算的
这段讲得比较典型的可能是之前赛维模式
如果要分摊到店铺公司去申报
那可能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如果店铺公司与运营主体不在同一区域
那企业的财务与当地的税务沟通是要思考的
如果没有自主或代理报关
在分摊的情况下
这部分成本可能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扣费
平台费可以平台结算表
或交易明细表作为扣除的凭证
海外费用凭对方开具的发票
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海外采海外销的情况下
作为关联交易方开具的形式发票能否得到认可
可能需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
关于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亚马逊的平台费用是否界定为佣金尚待明确
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是佣金5%,广告费15%
广告费超标可以向后递延
(四)增值税
目前得到的信息是若集中出口
则店铺主体不交增值税
未来,各地税务局口径会不会有差异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海外销售业务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但若没有报关或代理出口记录
对于发货地在境内
则或有视同内销处理的风险
关于增值税的各项口径,应还需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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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 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