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何时以及如何向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提出商标撤销申请


如果你收到因商标侵权而发出的停止侵害函,或者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初步拒绝通知,而通知中引用了其他已注册商标作为注册障碍,一种可行的策略是寻求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一种程序,允许相关方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挑战,并寻求将其从注册簿中移除。
商标撤销程序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在2025财年,共有2,897起撤销程序在商标上诉和复审委员会(TTAB)提出,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了14.1%。
尽管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类似,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异议通知是针对尚未注册的商标提出的(自申请在《官方公报》上公告之日起30天内),而撤销请愿则是针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
这两种程序都由商标上诉和复审委员会(TTAB)审查。
撤销的理由通常与提出异议的理由类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要提交撤销请愿书,请愿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具备诉讼资格(standing)。
当事人具备诉讼资格的条件是:
其利益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围(zone of interest)”;
其声称受到的损害与所指控的法定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proximate causation)”。
在实际操作中,这通常表现为:你申请了一项商标注册,但因与另一商标相似而收到了官方行动通知(Office Action)。这种情况即定义了你的诉讼资格。
例如,在 Zuffa, LLC v. Byron Belin(撤销程序编号 92077633) 案中,请愿人提交了 BMF 商标的注册申请,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基于与被撤销商标相似的理由发出了官方行动通知。
相比之下,在 NH Beach Pizza, LLC v. Cristy’s Pizza Inc.(撤销程序编号 92058955) 案中,请愿人声称“beach pizza”商标的注册会对其造成损害,但未提供关于其业务性质及其他能够证明诉讼资格的详细信息。
关键点是:仅仅声明具备诉讼资格是不够的,在撤销程序中还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商标撤销的理由取决于被挑战的商标注册时间是否超过五年。
注册不足五年的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时间不足五年,撤销理由基本上与提出异议的理由相同,包括:
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普通法商标上的优先权;
描述性(Descriptiveness);
功能性(Functionality);
以及其他法定理由。
此外,如果商标被放弃使用(Abandoned),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五年,提出撤销的理由会受到限制。例如,你不能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对这样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包括:
具有欺骗性(Deceptiveness);
虚假暗示与某个人、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存在关联;
自注册以来,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Generic);
放弃使用(Abandonment);
欺诈(Fraud);
功能性(Functionality);
自注册生效后三周年起,该商标在任何时间未使用;
该商标从未在商业中使用。
鉴于这些限制,如果你收到初步拒绝通知,并且该商标被引用作为障碍,同时你认为存在撤销的理由,首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注册年限。
例如,假设你多年一直使用某商标,因此享有普通法权利。后来,你决定申请商标注册,但由于存在相似已注册商标(基于混淆可能性),收到了初步拒绝通知。
如果该相似商标的注册时间为4.5年,那么重要的是不要拖延,应尽快考虑提出撤销请求。一旦超过五年的期限,这一理由将不再适用。
撤销程序可针对在主注册簿(Principal Register)或补充注册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上注册的商标提出。
撤销请愿书需向商标上诉和复审委员会(TTAB)提交,每个类别的申请费用为 600 美元。
请愿书提交后,TTAB 会发出立案通知(Notice of Institution),该通知会确定程序时间表,并向各方提供关键程序信息。
商标所有人(被告方)随后必须对请愿书提交答复(Answer)。
如果被告未作答复,TTAB 可能会发出缺席通知(Notice of Default)。如果被告在30天内未说明为何不应对其作出缺席判决,TTAB 将撤销该商标注册。例如,在 Blue Ice Mountain Works SA v. Massoud Davoudzadeh(撤销程序编号 92069506) 案中,被告未提交答复,最终导致缺席通知并作出撤销注册的裁定。
如果被告提交答复,案件将进入证据交换阶段(discovery)。TTAB 的证据交换程序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的证据交换,通常包括:
初步证据交换会议(initial discovery conference);
初步事实披露(initial fact disclosures);
专家证人披露(如适用,expert witness disclosures);
最终庭前披露(final pre-trial disclosures)。
证据交换完成后,案件进入证据陈述期(testimony period),期间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辩论材料。
随后,TTAB 会发布书面裁定。如果请愿获准,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如果请愿被驳回,商标注册继续有效。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撤销程序并未进入审判阶段,而是通过双方和解而终结。
当另一项商标注册阻碍你的商标申请,或第三方主张对你的业务拥有商标权时,商标撤销可以是一种有效的策略。然而,撤销行动的成功通常取决于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时机、诉讼资格(standing)以及可行的法律理由。
由于撤销程序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要求,因此在发起撤销之前,进行谨慎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
如果你的商标申请因“存在混淆可能性”而被拒,或者你收到因商标侵权而发出的停止侵害函,撤销程序可能是可用的法律策略之一。





如果你收到因商标侵权而发出的停止侵害函,或者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初步拒绝通知,而通知中引用了其他已注册商标作为注册障碍,一种可行的策略是寻求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一种程序,允许相关方对已注册商标提出挑战,并寻求将其从注册簿中移除。
商标撤销程序正在逐渐受到关注。在2025财年,共有2,897起撤销程序在商标上诉和复审委员会(TTAB)提出,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了14.1%。
尽管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类似,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异议通知是针对尚未注册的商标提出的(自申请在《官方公报》上公告之日起30天内),而撤销请愿则是针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
这两种程序都由商标上诉和复审委员会(TTAB)审查。
撤销的理由通常与提出异议的理由类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异。
要提交撤销请愿书,请愿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具备诉讼资格(standing)。
当事人具备诉讼资格的条件是:
其利益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围(zone of interest)”;
其声称受到的损害与所指控的法定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proximate causation)”。
在实际操作中,这通常表现为:你申请了一项商标注册,但因与另一商标相似而收到了官方行动通知(Office Action)。这种情况即定义了你的诉讼资格。
例如,在 Zuffa, LLC v. Byron Belin(撤销程序编号 92077633) 案中,请愿人提交了 BMF 商标的注册申请,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基于与被撤销商标相似的理由发出了官方行动通知。
相比之下,在 NH Beach Pizza, LLC v. Cristy’s Pizza Inc.(撤销程序编号 92058955) 案中,请愿人声称“beach pizza”商标的注册会对其造成损害,但未提供关于其业务性质及其他能够证明诉讼资格的详细信息。
关键点是:仅仅声明具备诉讼资格是不够的,在撤销程序中还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商标撤销的理由取决于被挑战的商标注册时间是否超过五年。
注册不足五年的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时间不足五年,撤销理由基本上与提出异议的理由相同,包括:
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普通法商标上的优先权;
描述性(Descriptiveness);
功能性(Functionality);
以及其他法定理由。
此外,如果商标被放弃使用(Abandoned),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
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五年,提出撤销的理由会受到限制。例如,你不能以“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对这样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包括:
具有欺骗性(Deceptiveness);
虚假暗示与某个人、机构、信仰或国家象征存在关联;
自注册以来,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Generic);
放弃使用(Abandonment);
欺诈(Fraud);
功能性(Functionality);
自注册生效后三周年起,该商标在任何时间未使用;
该商标从未在商业中使用。
鉴于这些限制,如果你收到初步拒绝通知,并且该商标被引用作为障碍,同时你认为存在撤销的理由,首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注册年限。
例如,假设你多年一直使用某商标,因此享有普通法权利。后来,你决定申请商标注册,但由于存在相似已注册商标(基于混淆可能性),收到了初步拒绝通知。
如果该相似商标的注册时间为4.5年,那么重要的是不要拖延,应尽快考虑提出撤销请求。一旦超过五年的期限,这一理由将不再适用。
撤销程序可针对在主注册簿(Principal Register)或补充注册簿(Supplemental Register)上注册的商标提出。
撤销请愿书需向商标上诉和复审委员会(TTAB)提交,每个类别的申请费用为 600 美元。
请愿书提交后,TTAB 会发出立案通知(Notice of Institution),该通知会确定程序时间表,并向各方提供关键程序信息。
商标所有人(被告方)随后必须对请愿书提交答复(Answer)。
如果被告未作答复,TTAB 可能会发出缺席通知(Notice of Default)。如果被告在30天内未说明为何不应对其作出缺席判决,TTAB 将撤销该商标注册。例如,在 Blue Ice Mountain Works SA v. Massoud Davoudzadeh(撤销程序编号 92069506) 案中,被告未提交答复,最终导致缺席通知并作出撤销注册的裁定。
如果被告提交答复,案件将进入证据交换阶段(discovery)。TTAB 的证据交换程序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的证据交换,通常包括:
初步证据交换会议(initial discovery conference);
初步事实披露(initial fact disclosures);
专家证人披露(如适用,expert witness disclosures);
最终庭前披露(final pre-trial disclosures)。
证据交换完成后,案件进入证据陈述期(testimony period),期间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辩论材料。
随后,TTAB 会发布书面裁定。如果请愿获准,商标注册将被撤销;如果请愿被驳回,商标注册继续有效。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撤销程序并未进入审判阶段,而是通过双方和解而终结。
当另一项商标注册阻碍你的商标申请,或第三方主张对你的业务拥有商标权时,商标撤销可以是一种有效的策略。然而,撤销行动的成功通常取决于若干关键因素,包括时机、诉讼资格(standing)以及可行的法律理由。
由于撤销程序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要求,因此在发起撤销之前,进行谨慎的法律分析至关重要。
如果你的商标申请因“存在混淆可能性”而被拒,或者你收到因商标侵权而发出的停止侵害函,撤销程序可能是可用的法律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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