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Z123跨境卖家导航
拖动LOGO到书签栏,立即收藏AMZ123
首页跨境头条文章详情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外汇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新规

11179
2019-04-30 10:37
2019-04-30 10:37
11179

导读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9〕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三条 支付机构依据本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能力等,并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在经登记的单笔交易限额内确定实际的单笔交易限额。合作银行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相关信息的,支付机构应积极合。


第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构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及市场交易主体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市场交易主体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严格保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二)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三)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至少 5 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 1 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六)与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银行合作。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一)具有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有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能力;


(三)至少 5 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


(四)已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并开通相关联机接口。


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 2家银行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按照本办法向注册地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如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等)、合作银行情况、申请外汇业务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意向协议、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模型及系统情况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支付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责任与义务,汇率报价规则,服务费收取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与归属,纠纷处理流程,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评估认可情况等);


(四)外汇业务人员履历及其外汇业务能力核实情况;


(五)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信、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等。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合规、风控能力的材料,也可提供。


第十三条 注册地分局应在支付机构提交合格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同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 3 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交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一)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

(二)合作银行;

(三)业务流程;

(四)风控方案;

(五)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六)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

(七)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


注册地分局同意变更的,为支付机构办理登记变更,其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 30 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备。注册地分局需评估公司变更情况对持续经营外汇业务能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市场交易主体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含电子影像等)留存 5 年备查。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主体为境外主体的,支付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留存备查。


  第四章 交易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要信息。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应拒绝办理。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5 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评估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合作银行应拒绝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外汇备付金账户用于收付市场交易主体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 年版)》(汇发〔2016〕4 号印发)等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实际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办理外汇业务产生的各类信息。客户登记有效期内应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相关材料和数据至少保存 5 年。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对其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一)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三)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四)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五)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责令整改:


(一)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合规性能力不足;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三)发现异常情况未督促支付机构改正;


(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出现重大违规或纵容支付机构开展违规交易;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撤销其登记,该支付机构自被撤销名录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市场交易主体委托的外汇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暂收待付外汇资金。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自身外汇业务按照一般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外汇局可根据形势变化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国家外汇局网站


解锁更多精彩

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微信号:chcecpa

新浪微博:@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免责声明
本文链接:
本文经作者许可发布在AMZ123跨境头条,如有疑问,请联系客服。
最新热门报告作者标签
印尼电商Blibli公布25财年财报,营收增至22.36万亿印尼盾
AMZ123获悉,近日,印尼电商平台Blibli母公司PT Global Digital Niaga公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2025财年及第四季度业绩,公司在收入持续增长的同时显著收窄亏损,盈利能力和运营效率均有所改善。以下为Q4财务亮点:①净收入为71,220亿印尼盾,同比增长55%,上年同期为45,840亿印尼盾。②毛利润为12,310亿印尼盾,同比增长28%,上年同期为9,590亿印尼盾。③毛利率为17.3%,同比下降360个基点。④运营费用为15,840亿印尼盾,同比增长1%。⑤经营亏损为3,380亿印尼盾,同比收窄45%,上年同期为亏损6,200亿印尼盾。
男装区跑出黑马!TikTok一条“万能5分裤”卖了近150万
根据fortunebusinessinsights,2026年,全球男装市场规模约为7234亿美元,预计到2034年将增至1.24万亿美元,预测期内年复合增长率为6.92%。愈发多元的男士着装需求,拉动市场规模一路狂飙,在TikTok美区一款表面看起来平平无奇的男士裤衩,7天时间销量环比暴涨了12573.85%,成为类目的绝对黑马。01TikTok男士裤衩,销量暴走TT123观察到,3.23-29期间,在TikTok美区运动与户外类目,一款男士5分裤的周销量环比跳涨了120倍,在售价相差无几的情况下,销售额已反超类目“资深”的爆款女装。
印尼Q1快消品电商销售超400万亿印尼盾,Tokopedia增长最快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Compas.co.id最新发布的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印尼快速消费品(FMCG)电商销售额创下新高,总额超过400万亿印尼盾,高于2025年第四季度的396万亿印尼盾。报告显示,美妆类依然是销售主力,季度销售额达到186万亿印尼盾,同比增长33%。食品饮料(F&amp;B)类受益于斋月与开斋节消费热潮,实现103万亿印尼盾的销售额,同比激增88%,成为增长最快的核心品类之一。家居清洁用品类表现亮眼,销售额达到20万亿印尼盾,同比大幅增长96%,其中包括纸巾、杀虫剂及家用清洁用品等深受消费者欢迎的商品。
印度优化电商出口与退货流程,降低卖家物流成本
AMZ123获悉,近日,印度中央间接税与关税委员会(CBIC)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系列针对电商出口和快递贸易的综合改革措施,此举旨在优化出口流程、提升物流效率,并增强印度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力,尤其惠及中小企业、手工艺者和初创企业。根据印度财政部的公告,此次改革取消了此前每票快递出口货物10万卢比的价值上限,允许电商出口商在快递模式下更灵活地处理高价值货物,无需转向传统航空或海运货运。这一措施预计将显著促进出口增长,简化卖家的操作流程,降低物流限制对业务的影响。为缓解国际快递中转站的拥堵、未清关、无人认领货物的滞留问题,CBIC引入了“退回原地”(Return to Origin,RTO)机制。
百亿营收难掩利润“雪崩”,傲基怎么了
在新一轮的财报季中,这位头顶“百亿大卖”、“华南城四少之一”两大光环的跨境大卖,交出了一份“冰火两重天”的成绩单。AMZ123获悉,3月27日,傲基股份发布了2025年业绩公告。报告期内,傲基实现营业收入136.99亿元,同比增长27.9%,继2024年突破百亿营收后再度创下新高。在宏观经济承压、市场充满不确定性的背景下,这无疑是一份亮眼的营收答卷。从业务结构来看,支撑傲基维持百亿营收的,仍是来自商品销售板块的持续增长。财报显示,傲基商品销售全年实现收入95.82亿元,同比增长15.9%,占总收入的69.9%。
今日生效!9610出口退货可跨关区办理
AMZ123获悉,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政策解读,明确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今日,该政策已正式生效。 所谓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以零售出口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后,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其优势在于: 退货口岸选择更加灵活。过去,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发生退货后,通常要回到原出口地办理相关手续,既增加物流调拨成本,也拉长退货周期。
Stripe与Meta合作,FB广告可完成一键结账
Fin123获悉,近日,Stripe宣布,为Facebook广告商推出全新结账体验,使消费者无需离开应用即可完成购买。通过这项功能,使用Stripe的卖家可以将Facebook广告与支付系统直接连接,买家点击广告中的“立即购买”按钮后,可使用Meta钱包中保存的支付凭证完成一键结账。该流程基于《智能体商务协议》,未来将扩展到包括Instagram广告在内的更多Meta平台。卖家可在Stripe管理平台中通过开关选择启用此功能,并关联其Meta广告账户。启用后,购买过程将完全嵌入广告体验,消除了用户在传统跳转浏览器或应用完成交易时的中断,从而提升购买转化率。
亚马逊如何构建品牌出海战略蓝图?实现长远发展
当前跨境出海赛道已从流量红利驱动的野蛮增长,转向品牌价值驱动的长期竞争。对于依托亚马逊平台布局全球市场的企业而言,零散的战术打法已无法支撑持续增长,唯有构建系统化的品牌出海战略蓝图,才能在全球市场竞争中锚定清晰路径,实现穿越周期的长效增长。本文基于亚马逊广告的品牌战略方法论,从趋势洞察、风险规避、框架搭建、落地心法四大维度,拆解品牌出海战略蓝图的完整构建逻辑,为出海企业提供可落地的战略指导。一、趋势洞察:锚定全球出海的底层航向战略构建的前提,是精准把握全球市场的底层趋势,确保战略方向与市场发展同频,避免在错误的赛道上投入资源。
突发!亚马逊搜索页大变天,Rufus 直接 “抢” 走大词流量
亚马逊搜索页更新!Rufus 截流大词,卖家如何保住流量?
卖家必看!2026出海全链路行动指南
在全球贸易格局深度重构、跨境电商从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今天,中国品牌出海已迈入全新阶段:精细化运营、品牌化建设、本地化深耕、生态化协同成为出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对合规门槛提升、消费者需求升级、市场竞争加剧的多重挑战,单打独斗的出海模式早已行不通,与专业生态伙伴一起价值拼合,成为品牌高效破局、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必然选择。为此,卧兔WotoHub联合YinoLink易诺、店匠Shoplazza、连连、云途物流五大出海生态领军者,重磅发布《2026品牌出海行动指南》。
靠一件吊带裙,TikTok卖家7天拿下百万订单
国产女装杀疯了,这件清凉单品在TikTok卖了上千万
霍尔木兹海峡突传大消息!伊朗拟参照苏伊士运河实施收费制度,特朗普再放狠话...
全球航运、能源运输“咽喉”再起波澜。当地时间3月30日,伊朗方面释放重磅信号——正考虑对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的船只实施准入许可与收费制度,模式或参照苏伊士运河等国际水道。这一动向叠加当前中东紧张局势,引发航运、能源及金融市场高度关注。美国总统特朗普再次释放强硬的信号。他在社交媒体上表示,美伊之间的磋商“已取得重大进展”,但若短期内无法达成协议且海峡未恢复正常通航,美方可能对伊朗关键基础设施实施打击,包括发电站、油井以及重要能源枢纽哈尔克岛等。霍尔木兹海峡局势近日出现新的变化。
支出将达1650亿美元!26年美国宠物行业报告出炉
AMZ123获悉,近日,根据美国宠物用品协会(APPA)最新发布的《2026年行业状况报告》,美国宠物行业在2025年的总支出达到1580亿美元,同比增长3.7%,预计2026年将继续增长至1650亿美元,全年增速约4.4%。报告显示,尽管经济环境存在压力,美国养宠家庭规模依然稳步扩大,2025年共有9500万户家庭至少拥有一只宠物,宠物已成为美国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年轻人正在成为市场核心消费力。千禧一代养宠人士占比30%,Z世代占比20%,X世代占比25%,婴儿潮一代占25%。
为什么广泛匹配总跑出不相关的词,被80%卖家误判的相关性
如题,是前几天收到的一个卖家的问题基于cosmo算法我重新梳理了一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逻辑同时结合自己的操作习惯,说说如何应对这个问题不能单纯的纠结于“相关性”的问题因为广泛匹配跑出大量不相关词这个本来就是自身匹配逻辑(四种)决定的而应该跳出相关性单一的判定标准看多看一个维度---转化这样才能弥补我们卖家和平台匹配算法间的认知差距亚马逊定义的相关和我们认为的相关,本身是不对等的所以我上面用引号的相关性 亚马逊定义的相关是有转化概率的相关而我们卖家通常理解的是产品属性相关 在cosmo算法下,广泛匹配比之前字面匹配更广泛这种情况在这两年的广告数据中体现的很明显包括我自己看到的广告数据也是,这已经不是偶然个例而
梅西起诉中国跨境卖家!单件索赔200万,世界杯风口变“封号风口”
近日,歌手李荣浩在社交平台连发“四连问”,控诉单依纯未经授权翻唱其代表作《李白》,该事件刷屏全网,让版权合规问
巴西电商支出到2036年将增长104%,新兴市场加速崛起
AMZ123获悉,近日,由EBANX与World Data Lab联合发布、收录于《2026超越国界》报告的数据显示,巴西电商在整体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持续提升。到2036年,巴西消费者线上支出预计增长104%,明显高于整体消费(包含线上与线下)66%的增速。目前,巴西消费者已将11.5%的消费支出用于电商,这一比例已经高于多个发达国家,包括美国(9.1%)、荷兰(9%)、法国(6.9%)、德国(6.4%)和意大利(5.4%)。未来十年,巴西消费者线上支出占比预计将进一步提升至15.2%。类似趋势也出现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尼日利亚等新兴市场,这些国家的电商增长速度整体快于发达市场。
《TikTok Shop 2025年度报告》PDF下载
2025年,TikTok Shop进一步加快扩张步伐,在巩固欧美成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先后上线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站点。此举不仅为平台带来新增量,也体现出其多元化市场战略的初步成效,以分散地缘政治风险。
《Shopee2025印尼站点X 汽车摩托品类专题》PDF下载
印尼当地汽车保有量并不高,每一千人的机动车保有量仅96人,未来可提升的空间仍大。空间参照系可以看泰国和马来,2024年泰国汽车保有量为322辆/千人,马来西亚为531辆/千人。
《2026年Shopee运动户外类目自行车爆品分享》PDF下载
巴西骑行爱好群体广泛,但平台上热销品呈现出的国际大牌极少,推测可能原因是国际品牌可能主要通过线下经销或自行渠道销售,未深度参与Shopee等本土电商。因此巴西用户在平台上几乎接触不到这些高端品牌产品。平台上巴西用户更倾向购买本土品牌的自行车,可能出于价格实惠和售后便利考虑。
2025年TikTok生态发展白皮书
2025年,全球内容电商迈入深度跃迁的新周期。TikTokShop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市场版图,完成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的跃迁。在这一进程中,生态结构重构、参与者多元化、全球政策协同等因素叠加,构成内容电商演进的核心变量。
《2026美妆健康与保健创新报告》PDF下载
每年,我们都会分析美妆与个护以及健康与家居类目的动态变化。但2026 年呈现了一个意外的新现象:这两个类目不再孤立运营。美妆和健康正与食品杂货融合,形成由配方创新、成分病毒式传播和消费者行为演变所驱动的强大三方生态系统。
《中国宠物食品行业出海国别机会洞察报告》PDF下载
本报告旨在深入分析中国宠物食品的全球出口机遇与国别差异,通过对行业发展现状、出口趋势及各国政策环境的研究,揭示中国宠物食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与面临的潜在挑战。
《市场洞察:2025中国汽车出海英国市场动态追踪》PDF下载
根据英国汽车制造商与贸易商协会数据显示,2025年1-9月中国汽车出海英国累计销量142,684辆,同比增长91%,远超英国整体市场4.2%增速。中国汽车出海英国市场份额从年初5%升至9月12.4%,成为英国第二大汽车来源国,仅次于德国。
《2026取暖电器行业简析报告》PDF下载
系统梳理了行业发展脉络、市场格局与未来趋势。取暖电器按能源类型与产品形态可分为电取暖、燃气取暖、辅助本报告为 2026 年中国取暖电器行业专业简析,集成类三大核心品类,行业发展历经萌芽起步、快速成长、加速升级、高质量发展四大阶段,完成了从单一功能向智能化、节能化、场景化的全面演进。
北美电商资讯
AMZ123旗下北美跨境电商新闻栏目,专注北美跨境电商热点资讯,为广大卖家提供北美跨境电商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亚马逊全球开店
亚马逊全球开店官方公众号,致力于为中国跨境卖家提供最新,最全亚马逊全球开店资讯,运营干货分享及开店支持。
侃侃跨境那些事儿
不侃废话,挣钱要紧!
亚马逊资讯
AMZ123旗下亚马逊资讯发布平台,专注亚马逊全球热点事件,为广大卖家提供亚马逊最新动态、最热新闻。
跨境数据中心
聚合海量跨境数据,输出跨境研究智慧。
AMZ123选品观察员
选品推荐及选品技巧分享。
亿邦动力网
消除一切电商知识鸿沟,每日发布独家重磅新闻。
跨境学院
跨境电商大小事,尽在跨境学院。
首页
跨境头条
文章详情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外汇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新规
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19-04-30 10:37
11179

导读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9〕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三条 支付机构依据本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能力等,并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在经登记的单笔交易限额内确定实际的单笔交易限额。合作银行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相关信息的,支付机构应积极合。


第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构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及市场交易主体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市场交易主体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严格保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二)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三)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至少 5 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 1 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六)与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银行合作。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一)具有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有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能力;


(三)至少 5 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


(四)已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并开通相关联机接口。


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 2家银行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按照本办法向注册地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如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等)、合作银行情况、申请外汇业务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意向协议、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模型及系统情况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支付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责任与义务,汇率报价规则,服务费收取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与归属,纠纷处理流程,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评估认可情况等);


(四)外汇业务人员履历及其外汇业务能力核实情况;


(五)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信、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等。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合规、风控能力的材料,也可提供。


第十三条 注册地分局应在支付机构提交合格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同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 5 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 3 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交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一)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

(二)合作银行;

(三)业务流程;

(四)风控方案;

(五)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六)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

(七)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


注册地分局同意变更的,为支付机构办理登记变更,其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 30 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备。注册地分局需评估公司变更情况对持续经营外汇业务能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 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市场交易主体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含电子影像等)留存 5 年备查。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主体为境外主体的,支付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留存备查。


  第四章 交易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要信息。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应拒绝办理。相关材料留存 5 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 5 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 1 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评估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 5 年备查。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合作银行应拒绝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外汇备付金账户用于收付市场交易主体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 年版)》(汇发〔2016〕4 号印发)等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实际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 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 500 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办理外汇业务产生的各类信息。客户登记有效期内应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相关材料和数据至少保存 5 年。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对其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一)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三)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四)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五)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责令整改:


(一)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合规性能力不足;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三)发现异常情况未督促支付机构改正;


(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出现重大违规或纵容支付机构开展违规交易;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撤销其登记,该支付机构自被撤销名录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市场交易主体委托的外汇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暂收待付外汇资金。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自身外汇业务按照一般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外汇局可根据形势变化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国家外汇局网站


解锁更多精彩

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微信号:chcecpa

新浪微博:@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咨询
官方微信群
官方客服

扫码添加,立即咨询

加群
官方微信群
官方微信群

扫码添加,拉你进群

更多
订阅号服务号跨境资讯
二维码

为你推送和解读最前沿、最有料的跨境电商资讯

二维码

90% 亚马逊卖家都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

二维码

精选今日跨境电商头条资讯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