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500多家涉税中介半年被查

10月12日,安徽、贵州、广西、浙江、山东五地税务部门同一天集中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规案件。这是今年税务部门第3次集中曝光这类案子。
另一组数字更值得琢磨。税务总局2026年1月通报时给出的口径是:2025年以来,全国共查处违规涉税中介484户。而这次曝光同步披露,仅仅2026年上半年,查处的违规涉税中介就有500余户。
半年500余户,一年多484户。两个口径的统计区间不完全一致,但查处节奏在加快,这件事本身没什么疑问。
跨境财税这些年,见过太多卖家把"税务筹划"当成一锤子买卖:花钱买个方案,签个合同,觉得风险就跟着合同一起给了别人。
这次的通报,恰恰是冲着这个想法来的。
这轮风向变了:先找出方案的人,再找少交税的人
过去的稽查路径,我们都很熟:企业账上出问题,查账本,补税,罚款,完事。
这次不一样。
先看两起已经公开细节的案子。
安徽马鞍山,含山县宏宇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在为马鞍山云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主动提出虚列成本的税收策划方案,具体做法是编造虚假员工工资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一共造成这3户企业少缴税款339万元。
2025年12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对这家中介罚款203.4万元;3户企业则被追征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按公开数据折算,203.4万相当于339万的60%,落在第九十八条"50%以上3倍以下"这个区间靠下的一端。
山东烟台,莱州一家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中介便利,帮一家建材公司注册了9家空壳企业,用拆分收入的办法违规套用税收优惠,造成少缴税款60.14万元;这家中介自己还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少缴税费6.45万元。
最后的处理是:中介被没收违法所得、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70.51万元;那家建材企业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16.38万元。双方都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先把这两个案子的账分开算。
安徽这起,中介挨的是罚款203.4万,3户企业承担的是补税加滞纳金,通报里没有对企业另处罚款。烟台那起不一样,企业在补税和滞纳金之外,还被罚了款。
也就是说,中介被罚,绝不等于企业过关;但企业最终会不会被罚款,看的是企业自己的行为怎么定性。两笔账,各算各的,中介交的那个钱,不会替你抵掉欠税。
至少从这轮通报的结构看,动作顺序反过来了:以前是查出企业的账有问题,顺着账找谁做的;现在是盯着谁出的方案,再回头看谁在用。
以前查的是账,现在查的是"主意"。
这两起只是这轮通报的5起里公开细节最完整的两起,不能拿它们直接等同于全国稽查的全部路数,但足够说明方向。
中介被罚了,企业就能免责?
这是很多卖家最大的误解,也是最贵的误解。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写得很清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翻成大白话就一句:企业的补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中介挨的那笔罚,是它自己的执业代价,不是替你交的税。
中科大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彭小宝在这轮通报里也点破了一件事:依法纳税是纳税人不可转移的法定义务,涉税委托关系不能免除企业自身的责任。
说到这儿,可能有朋友要问了:可我的服务机构在合同里写了"方案安全,风险由我方承担"啊。
直说吧,这种条款在税务稽查面前,起不到你想要的作用。
不是合同没效力,是它管不了这件事。税务机关认的是你实际发生了什么业务、怎么申报的,不是你和中介之间怎么约定责任。合同能解决的是后续的民事追偿,解决不了你的法定纳税义务。
你买的不是风险转移,你买的是风险共担。你那份还跑不掉。
合不合规,看你实际干了什么
彭小宝给了一个特别好用的判断标准:先审视方案是否需要调整业务实质。凡是要求伪造资料、拆分业务、变更交易单价的方案,都藏着重大涉税风险。
跨境电商是这个问题的重灾区。
为什么?因为我们的架构天然复杂。一个卖家手上可能有:若干个平台店铺、一两家香港公司、一家内地采购公司、一家内地运营公司、再加几个海外仓主体。主体一多,把收入从这个口袋挪到那个口袋的诱惑就大。
但真正决定一项方案站不站得住的,从来不是合同怎么描述,而是这四个问题:
境外公司是不是真的在承担采购和销售职能,还是只挂了个名?
内地公司是不是真的在经营店铺、真的在提供服务?
货到底是谁采购的、谁出口的、库存风险压在谁身上?
这笔收入,从商业逻辑上讲,到底该归谁?
如果只是重新签一份合同、调一下资金流向、虚构几笔采购,账面收入的归属变了,实际经营活动一点没动。那这不叫筹划,这叫改账。
跨境卖家最容易踩的三类方案
从这次通报的路数看,税务部门的眼睛盯的是"方案有没有真实业务托底"。落到跨境这行,太侠认为有三类特别危险。
第一类:用空壳主体拆分收入。
多店铺、多公司本身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各主体之间没有真实、独立的业务安排。开9家公司把一笔收入拆成9份,只为套用税收优惠,这就是烟台那起案子的原型。
判断口径很实在:这几家公司,有没有各自的人、各自的场地、各自的合同和资金流?答案都是否,那它就不叫架构,叫拆分。
第二类:虚构采购和成本费用。
跨境这行的成本凭证本来就杂:货物采购、头程物流、平台佣金、广告投放、海外仓费用,供应商分散,拿不到票是常态。
太侠理解这种焦虑。但正因为缺票,更不能走捷径。
虚假采购合同、虚列成本、找第三方买发票补齐账面,这三件事在系统里留下的痕迹比你想的清楚得多。现在的比对逻辑,是"你的采购量"对"你的销量"对"你的物流单量",三边对不上,系统自己会叫。
第三类:出口退税和免税方案缺真实业务支撑。
做9810出口海外仓的卖家,这块尤其要注意。
适用相应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不等于拿到一张报关单就完事了。采购是谁做的、货权怎么转的、海外仓的货最后怎么销售、收入怎么核算,这几个环节都得对得上。
至于具体适用退税还是免税、需要留存哪些备案资料、走哪种监管方式,以你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别照搬同行那一套。
政策给的是通道,不是免死金牌。
说在最后通报里的那句话:任何脱离真实业务、依靠人为造假逃避纳税义务的操作,无论包装成何种名目,都难逃法律追责。
跨境这行,这几年大家都活得不容易。利润薄、平台卷、汇率动、合规成本还在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