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多层木地板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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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板”(Veneer)是指从原木(Log)、木段(Bolt)或料板(Flitch)通过旋切(Rotary cut)、刨切(Sliced)或锯切(Sawed)得到的薄木片(Thin slice of wood)。单板在拼装后称为单层板(Ply)。
背景(Background)
2010 年 10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硬木平价联盟(Coalition for American Hardwood Parity)提交的关于从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的申诉(Petition),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进口产品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0 年 11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启动了反倾销税调查。
2010 年 12 月 6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相关产业因自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而遭受了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2011 年 5 月 26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 DOC 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77(i)(1) 条(Sections 735(d) and 777(i)(1)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 发布了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反倾销调查中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1 年 12 月 1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 其在该调查中的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1 年 12 月 8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570-970),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58.84% (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6 年 11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启动对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D/CVD)令的首次日落复审。由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认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 MLWF(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实施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令可能会导致倾销行为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2018 年 1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继续实施反倾销税(A-570-970)和反补贴税令(C-570-971)。
2022 年 12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启动对该案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D/CVD)令的第二次日落复审,2023 年 7 月 14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继续实施反倾销税(A-570-970)和反补贴税令(C-570-971)。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多层木地板(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由两层或以上的木质单板层(Plies of wood veneer(s) )与芯材(Core)组合构成。各层单板与芯材通过胶合(Glued)或其他方式粘结在一起,形成最终的成品。多层木地板通常也被称为其他名称,例如“工程木地板”(Engineered wood flooring)或“胶合板地板”(Plywood flooring)。无论采用何种术语,凡符合下文所述描述的所有产品,均被纳入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商品的定义范围内。
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不论以下因素如何:尺寸(包括整体厚度、面层厚度、背层厚度、芯层厚度及内层厚度;宽度;长度);用于面层、背层及内层单板的木材种类;芯材构成;以及面层等级。纳入该反倾销税令范围的多层木地板可以是未涂饰的(Unfinished)(即未具有最终表面处理以保护面层单板免受磨损),也可以是“预涂饰”(Prefinished)的(即在面层单板(Face veneer)上涂覆了一层涂层(Coating),包括但不限于油性或改性油性或水性聚氨酯(Oil or oil-modified or water-based polyurethanes)、紫外光固化聚氨酯(Ultra-violet light cured polyurethanes)、蜡(Wax)、环氧酯涂层(Epoxy-ester finishes)、湿气固化聚氨酯及酸固化甲醛涂层(Moisture-cured urethanes and acid-curing formaldehyde finishes))。单板(Veneers)也可以经过丙烯酸浸渍处理。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无论产品表面(或背面)是否为光滑、拉丝、经任何方法或多种方法做旧处理(Distressed)或手工刮纹处理(Hand-scraped)。此外,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无论其是否采用任何互锁或连接结构(Interlocking or connecting mechanism)(例如榫槽结构(Tongue-and-groove construction)或锁扣连接(Locking joints))。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无论该产品是否符合任何特定行业标准或类似标准(Particular industry or similar standard)。
多层木地板的芯材(Core)可以由多种材料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硬木或软木单板(Hardwood or softwood veneer)、刨花板(Particleboard)、中密度纤维板 MDF(Medium-density fiberboard)、高密度纤维板HDF(High-density fiberboard)、石材(Stone)和/或塑料复合材料(Plastic composite),或边对边拼接的木条(Strips of lumber placed edge-to-edge)。
多层木地板产品通常(但不限于)可以呈现为条状(Strip)、板状(Plank)或其他几何形状(Geometrical patterns)(例如圆形(Circular)、六边形(Hexagonal))。无论产品的实际或标称尺寸或形状如何,所有多层木地板产品均涵盖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内。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明确排除软木地板(Cork flooring)和竹地板(Bamboo flooring),无论该类地板的任何基层(Sub-surface layers)是否由木材(Wood)制成。强化复合地板(Laminate flooring)也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强化复合地板由非木质的表面耐磨层(Top wear layer sheet not made of wood)、装饰纸层(Decorative paper layer)、高密度纤维板 HDF 芯层(Core-layer of HDF)以及稳定底层(Stabilizing bottom layer)组成。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进口产品通常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项下:4412.31.0520、4412.31.0540、4412.31.0560、4412.31.2510、4412.31.2520、4412.31.4040、4412.31.4050、4412.31.4060、4412.31.4070、4412.31.5125、4412.31.5135、4412.31.5155、4412.31.5165、4412.31.3175、4412.31.6000、4412.31.9100、4412.32.0520、4412.32.0540、4412.32.0560、4412.32.2510、4412.32.2520、4412.32.3125、4412.32.3135、4412.32.3155、4412.32.3165、4412.32.3175、4412.32.3185、4412.32.5600、4412.39.1000、4412.39.3000、4412.39.4011、4412.39.4012、4412.39.4019、4412.39.4031、4412.39.4032、4412.39.4039、4412.39.4051、4412.39.4052、4412.39.4059、4412.39.4061、4412.39.4062、4412.39.4069、4412.39.5010、4412.39.503、4412.39.5050、4412.94.1030、4412.94.1050、4412.94.3105、4412.94.3111、4412.94.3121、4412.94.3131、4412.94.3141、4412.94.3160、4412.94.3171、4412.94.4100、4412.94.5100、4412.94.6000、4412.94.7000、4412.94.8000、4412.94.9000、4412.94.9500、4412.99.0600、4412.99.1020、4412.99.1030、4412.99.1040、4412.99.3110、4412.99.3120、4412.99.3130、4412.99.3140、4412.99.3150、4412.99.3160、4412.99.3170、4412.99.4100、4412.99.5100、4412.99.5710、4412.99.6000、4412.99.7000、4412.99.8000、4412.99.9000、4412.99.9500、4418.71.2000、4418.71.9000、4418.72.2000 以及 4418.72.9500。
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单板”(Veneer)是指从原木(Log)、木段(Bolt)或料板(Flitch)通过旋切(Rotary cut)、刨切(Sliced)或锯切(Sawed)得到的薄木片(Thin slice of wood)。单板在拼装后称为单层板(Ply)。
背景(Background)
2010 年 10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硬木平价联盟(Coalition for American Hardwood Parity)提交的关于从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的申诉(Petition),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进口产品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0 年 11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启动了反倾销税调查。
2010 年 12 月 6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美国相关产业因自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而遭受了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2011 年 5 月 26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 DOC 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77(i)(1) 条(Sections 735(d) and 777(i)(1)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 发布了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反倾销调查中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1 年 12 月 1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 其在该调查中的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多层木地板(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1 年 12 月 8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正式发布反倾销税令(A-570-970),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58.84% (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6 年 11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启动对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D/CVD)令的首次日落复审。由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认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 MLWF(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实施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令可能会导致倾销行为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2018 年 1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继续实施反倾销税(A-570-970)和反补贴税令(C-570-971)。
2022 年 12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启动对该案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D/CVD)令的第二次日落复审,2023 年 7 月 14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多层木地板继续实施反倾销税(A-570-970)和反补贴税令(C-570-971)。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多层木地板(Multilayered wood flooring)由两层或以上的木质单板层(Plies of wood veneer(s) )与芯材(Core)组合构成。各层单板与芯材通过胶合(Glued)或其他方式粘结在一起,形成最终的成品。多层木地板通常也被称为其他名称,例如“工程木地板”(Engineered wood flooring)或“胶合板地板”(Plywood flooring)。无论采用何种术语,凡符合下文所述描述的所有产品,均被纳入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商品的定义范围内。
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不论以下因素如何:尺寸(包括整体厚度、面层厚度、背层厚度、芯层厚度及内层厚度;宽度;长度);用于面层、背层及内层单板的木材种类;芯材构成;以及面层等级。纳入该反倾销税令范围的多层木地板可以是未涂饰的(Unfinished)(即未具有最终表面处理以保护面层单板免受磨损),也可以是“预涂饰”(Prefinished)的(即在面层单板(Face veneer)上涂覆了一层涂层(Coating),包括但不限于油性或改性油性或水性聚氨酯(Oil or oil-modified or water-based polyurethanes)、紫外光固化聚氨酯(Ultra-violet light cured polyurethanes)、蜡(Wax)、环氧酯涂层(Epoxy-ester finishes)、湿气固化聚氨酯及酸固化甲醛涂层(Moisture-cured urethanes and acid-curing formaldehyde finishes))。单板(Veneers)也可以经过丙烯酸浸渍处理。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无论产品表面(或背面)是否为光滑、拉丝、经任何方法或多种方法做旧处理(Distressed)或手工刮纹处理(Hand-scraped)。此外,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无论其是否采用任何互锁或连接结构(Interlocking or connecting mechanism)(例如榫槽结构(Tongue-and-groove construction)或锁扣连接(Locking joints))。所有多层木地板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范围,无论该产品是否符合任何特定行业标准或类似标准(Particular industry or similar standard)。
多层木地板的芯材(Core)可以由多种材料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硬木或软木单板(Hardwood or softwood veneer)、刨花板(Particleboard)、中密度纤维板 MDF(Medium-density fiberboard)、高密度纤维板HDF(High-density fiberboard)、石材(Stone)和/或塑料复合材料(Plastic composite),或边对边拼接的木条(Strips of lumber placed edge-to-edge)。
多层木地板产品通常(但不限于)可以呈现为条状(Strip)、板状(Plank)或其他几何形状(Geometrical patterns)(例如圆形(Circular)、六边形(Hexagonal))。无论产品的实际或标称尺寸或形状如何,所有多层木地板产品均涵盖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内。
该反倾销税令范围明确排除软木地板(Cork flooring)和竹地板(Bamboo flooring),无论该类地板的任何基层(Sub-surface layers)是否由木材(Wood)制成。强化复合地板(Laminate flooring)也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强化复合地板由非木质的表面耐磨层(Top wear layer sheet not made of wood)、装饰纸层(Decorative paper layer)、高密度纤维板 HDF 芯层(Core-layer of HDF)以及稳定底层(Stabilizing bottom layer)组成。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进口产品通常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项下:4412.31.0520、4412.31.0540、4412.31.0560、4412.31.2510、4412.31.2520、4412.31.4040、4412.31.4050、4412.31.4060、4412.31.4070、4412.31.5125、4412.31.5135、4412.31.5155、4412.31.5165、4412.31.3175、4412.31.6000、4412.31.9100、4412.32.0520、4412.32.0540、4412.32.0560、4412.32.2510、4412.32.2520、4412.32.3125、4412.32.3135、4412.32.3155、4412.32.3165、4412.32.3175、4412.32.3185、4412.32.5600、4412.39.1000、4412.39.3000、4412.39.4011、4412.39.4012、4412.39.4019、4412.39.4031、4412.39.4032、4412.39.4039、4412.39.4051、4412.39.4052、4412.39.4059、4412.39.4061、4412.39.4062、4412.39.4069、4412.39.5010、4412.39.503、4412.39.5050、4412.94.1030、4412.94.1050、4412.94.3105、4412.94.3111、4412.94.3121、4412.94.3131、4412.94.3141、4412.94.3160、4412.94.3171、4412.94.4100、4412.94.5100、4412.94.6000、4412.94.7000、4412.94.8000、4412.94.9000、4412.94.9500、4412.99.0600、4412.99.1020、4412.99.1030、4412.99.1040、4412.99.3110、4412.99.3120、4412.99.3130、4412.99.3140、4412.99.3150、4412.99.3160、4412.99.3170、4412.99.4100、4412.99.5100、4412.99.5710、4412.99.6000、4412.99.7000、4412.99.8000、4412.99.9000、4412.99.9500、4418.71.2000、4418.71.9000、4418.72.2000 以及 4418.72.9500。
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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