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 25% 加征关税的情况介绍(2026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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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美国对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至美国的特定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征收 25% 的附加关税。
调整美国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
2026 年 1 月 14 日,特朗普签署了一项总统公告(Proclamation),援引《1962 年贸易扩展法案》第 232 条(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以应对与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有关的国家安全关切。
第 232 条(Section 232)授权美国总统在认定某种商品及其衍生产品以特定数量或在特定情形下进口至美国并威胁国家安全时,采取措施以调整该类进口。第 232 条包括授权美国总统制定并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并可根据需要逐步调整,以应对国家安全威胁。该行动计划可包括与外国贸易伙伴谈判达成协议,以及采取其他调整进口的措施(包括关税)。
经修订的《1974 年贸易法案》第 604 条(Section 604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19 U.S.C. 2483)授权美国总统将影响进口待遇的法律实质内容及其项下采取的措施,包括取消、修改、延续或实施征收任何关税税率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体现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之中。
特朗普指示美国商务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联合开展谈判,或继续正在进行的相关谈判,以应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性损害。特朗普还宣布对某些先进计算芯片征收 25% 的关税,例如英伟达 NVIDIA H200 芯片和超威半导体 AMD MI325X 芯片。但上述关税不适用于为支持美国技术供应链建设以及增强美国国内半导体衍生产品制造能力而进口的芯片。
对于该公告附件(Annex)所列的某些先进计算芯片及其衍生产品,当其进口未有助于美国技术供应链建设或未有助于增强美国国内半导体衍生产品制造能力时,适用 25% 的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y)。该关税适用于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2:01 a.m. 起进口供消费(Entered for consumption)或从仓库提取供消费(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的商品,并持续有效,除非明确予以降低、修改或终止。在未另行说明的情况下,该关税是适用于相关进口半导体产品的其他关税、费用、征费及收费之外的另行加征。
但对于以下情况,上述加征的额外关税不适用:
用于美国数据中心; 用于在美国境内进行的维修或更换; 用于在美国境内开展与该类芯片有关的研发活动; 供美国初创企业使用; 用于美国境内的非数据中心消费者用途; 用于美国境内的非数据中心民用工业用途; 用于美国公共部门用途; 或美国商务部长认定有助于加强美国技术供应链或增强美国国内半导体衍生产品制造能力的其他用途。
CSMS # 67400472
CSMS # 67400472 - 指南:第 232 条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的进口关税
美东时间 2026 年 1 月 14 日下午 05:33(PM)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发布 CSMS # 67400472 公告,旨在为 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的总统公告“调整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及其衍生产品进口至美国”(Adjusting Imports of Semiconductor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Equipment, and Their Derivative Produc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的实施提供指南。
背景(Background)
依据《1962 年贸易扩展法案》第 232 条(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19 U.S.C. 1862),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的总统公告,对某些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进口征收 25% 的从价关税。
报关申报指南(Entry Filling Guidance)
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2:01 a.m. 起进口供消费(Entered for consumption)或从仓库提取供消费(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的、来自所有国家的特定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产品依据下列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申报。
9903.79.01:符合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第 99 章第 III 分章美国注释 39(b)(U.S. note 39(b) to subchapter III of chapter 99 of the HTSUS)所规定特定技术参数的半导体产品,且该产品可归类于以下 HTSUS 税号项下:
8471.50 8471.80 8473.30
进口产品必须为逻辑集成电路(Logic integrated circuit),或包含逻辑集成电路,且其技术参数须符合以下规定:
(1)总处理性能 TPP(Total processing performance)大于 14,000 且小于 17,500,且总 DRAM 带宽大于 4,500 GB/s 且小于 5,000 GB/s;或
(2)总处理性能 TPP(Total processing performance)大于 20,800 且小于 21,100,且总 DRAM 带宽大于 5,800 GB/s 且小于 6,200 GB/s。
适用税率:额外 25% 从价关税(25%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2:根据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规定可归入 9903.79.01 项下但未满足规定技术参数要求的半导体产品。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3:供美国数据中心使用的半导体产品。“美国数据中心”(U.S. data center)是指需新增超过 100 兆瓦(MW)电力负载,且专用于人工智能 AI 推理、训练、模拟或合成数据生成的设施。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4:用于在美国境内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半导体产品。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5:用于美国境内研发的半导体产品。“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是指任何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活动:(a)旨在增进对所研究主题的了解或理解的系统性、深入性研究;(b)旨在将新知识应用于满足已识别需求的系统性研究;或(c)将知识系统性地应用于生产有用的材料、器件、服务或方法,包括为满足特定要求而进行的原型设计、开发和改进,以及新工艺的研发。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6:供美国初创企业使用的半导体产品。“初创企业”(Startup)是指 15 U.S.C. § 77b(a)(19) 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7:用于美国非数据中心消费电子应用的半导体产品,包括游戏、个人计算、专业可视化、工作站应用及汽车应用领域。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8:用于美国非数据中心民用工业应用的半导体产品,包括工厂机器人和工业机械。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9903.79.09:用于美国公共部门应用的半导体产品。
适用税率:额外 0% 从价关税(0% 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有关 9903.79.01–9903.79.09 所涵盖的半导体产品的完整定义,请参阅 2026 年 1 月 14 日发布的总统公告附件(Annex)。
不适用于特定附加关税(Not Subject to Certain Additional Duties)
依据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税号 9903.79.01 正确申报的商品(Merchandise),不适用于以下特定附加关税:
1,归入税号 9903.94.01、9903.94.03、9903.94.31、9903.94.40、9903.94.41、9903.94.50、9903.94.51、9903.94.60 和 9903.94.61 项下的乘用车(Passenger vehicles)及轻型卡车(Light trucks);
2,归入税号 9903.94.05、9903.94.07、9903.94.32、9903.94.33、9903.94.42、9903.94.43、9903.94.44、9903.94.45、9903.94.52、9903.94.53、9903.94.54、9903.94.55、9903.94.62、9903.94.63、9903.94.64 和 9903.94.65 项下的乘用车(Passenger vehicles)及轻型卡车(Light trucks)零部件;
3,归入税号 9903.74.01、9903.74.02 和 9903.74.03 项下的中型及重型车辆(Medium- and heavy-duty vehicles);
4,归入税号 9903.74.08 和 9903.74.09 项下的中型及重型车辆(Medium- and heavy-duty vehicles)零部件;
5,归入税号 9903.78.01 项下的半成品铜(Semi-finished copper)产品及高密度铜衍生产品(Copper-intensive derivative products);
6,归入税号 9903.85.02 和 9903.85.12 项下的铝产品(Products of aluminum);
7,归入税号 9903.85.04、9903.85.07、9903.85.08、9903.85.13、9903.85.14 和 9903.85.15 项下的铝衍生产品(Derivative aluminum products);
8,归入税号 9903.81.87、9903.81.88、9903.81.94 和 9903.81.95 项下的钢铁产品(Iron or steel products);
9,归入税号 9903.81.89、9903.81.90、9903.81.91、9903.81.93、9903.81.96、9903.81.97、9903.81.98 和 9903.81.99 项下的钢铁衍生产品(Derivative iron or steel products);
10,归入税号 9903.01.10 项下的加拿大商品(Product of Canada);
11,归入税号 9903.01.01 项下的墨西哥商品(Product of Mexico);以及
12,归入税号 9903.01.24–9903.01.76 和 9903.02.01–9903.02.71 项下的商品。
依法适用 9903.79.01 税号征税的商品,不适用以下税号规定的附加关税:9903.01.25、9903.01.35、9903.01.39、9903.01.63、9903.02.01–9903.02.73、9903.02.80、9903.02.83 和 9903.02.88(依据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所实施的对等关税);9903.01.77(依据经修订的第 14323 号行政命令对巴西产品征收的关税);或 9903.01.84(依据第 14329 号行政命令对印度产品征收的关税)。对于依法适用 9903.79.01 税号征税的商品,申报人应分别使用税号 9903.01.33、9903.01.83 或 9903.01.87 申报其享有的对等关税、巴西关税或印度关税豁免。
对于依法归类于 8473.30 子目(Subheading)且依法适用 9903.79.01 税号征税的商品,申报人应使用税号 9903.01.33(适用于受第 232 条关税约束的商品),而非 9903.01.32(适用于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附件 II 所列商品),以申报对等关税豁免。对于依法归类于 8473.30 子目但因属于 9903.79.02–9903.79.09 项下排除情形(Exclusion)而不适用 9903.79.01 征税的商品,则可以使用税号 9903.01.32 进行申报。
退税(Drawback)
对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总统公告所征收的关税(Proclamation),不予退税。
自贸区 FTZ(Foreign Trade Zone)
除符合 19 CFR 146.43 所述可按“国内状态”(Domestic status)入区的产品外,凡符合 2026 年 1 月 14 日总统公告第 (3) 款所述的任何产品,且须受 2026 年 1 月 14 日总统公告所征关税的约束,并于该公告生效日或之后进口至美国自贸区的,均须按 19 CFR 146.41 所述“特权外国产品”(Privileged foreign)状态办理入区, 此类货物在其申报消费入境(Entry for consumption)时,将按适用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分类(Classification)对应的从价税率征收关税。
第 98 章与第 99 章规定(Chapter 98 and Chapter 99 Provisions)
凡依据第 98 章某项条款(Provision of chapter 98)申报进口,且同时受 2026 年 1 月 14 日总统公告所规定附加关税约束的货物,仍可适用该第 98 章条款及相关 CBP 法规的规定,但 9802.00.60 子目项下的关税应按进口货物的全部价值计征。然而,对于任何符合 HTSUS 总则 3(c)(i)(General note 3(c)(i) to the HTSUS)所列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或贸易优惠计划(Preference programs)项下特别关税待遇(Special tariff treatment)条件的此类产品,9903.79.01 税号规定的关税应在相应税则子目原本适用的任何特殊税率(Special rate of duty)之外另行加征。对于根据第 99 章第 III 分章美国注释 39(b)(Subdivision (b) of U.S. note 39 to subchapter III of chapter 99)项下所列的半导体产品,不得依据第 99 章(Chapter 99)任何可能规定较低税率或免税待遇的条款提出报关、减免或减税主张(结合 CBP 提供的信息予以认定);但第 99 章第 III 分章或第 IV 分章(Subchapter III or subchapter IV of chapter 99)任何条款(Provision)所规定的附加关税(Additional duty),仍应在 9903.79.01 税号规定的关税之外另行征收。
HTSUS 顺序及关税申报(HTSUS Sequence and Duty Reporting)
对于在报关摘要行(Entry summary line)中包含多个 HTSUS 税号的情形,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要求关税必须正确对应至相应的 HTSUS 税号。同一报关摘要行中涉及多个必须申报的 HTSUS 税号时,不得将不同税号项下的关税合并计算,也不得仅在其中一个 HTSUS 税号下申报全部关税。
对于报关摘要行中包含多个 HTSUS 附加税号归类(Secondary classifications)(除第 1–97 章的主税号(Primary classification)之外)的情形,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申报:
1,第 98 章税号归类(如适用)。
2,第 99 章附加关税税号归类(如适用)。
3,如涉及贸易救济措施(Trade remedies):
首先申报第 99 章项下的 301 条款(Section 301)税号; 其次申报第 99 章项下的 IEEPA 芬太尼(IEEPA Fentanyl)措施税号; 再次申报第 99 章项下的 IEEPA 对等关税(IEEPA Reciprocal)措施税号; 随后申报第 99 章项下的 232 条款(Section 232)或 201 条款(Section 201)关税税号; 最后申报第 99 章项下的 201 条款或 232 条款配额(Quota)税号。
4,第 99 章项下的替代税(REPLACEMENT Duty)或其他用途税号归类。请注意,如属于 IEEPA 或第 232 条项下的替代税,应纳入上述第3项中申报。
5,第 99 章项下的其他配额税号(不属于第 3 项所列)(如适用)。
6,第 1 至 97 章商品关税税号归类。
在报关汇总表行项(Entry summary line)中填写的进口商品的申报价值(Entered value)应按照该进口商品所属的 HTS 第 1 章至第 97 章的分类(Chapter 1-97 HTS classification)进行申报。除非 HTS 第 98 章的申报规定要求对该价值进行不同方式的申报。
以上便是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半导体及其衍生产品美国进口 25% 加征关税的情况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