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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森:【电商法及跨境新政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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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18:45
2019-01-2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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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小马哥再次邀请我来参加鼎堃的周年庆,也是在电商法开始实施,跨境新政即将实施的重要当口,我非常荣幸也感到责任重大。


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来自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在到律所工作之前我是一直在杭州海关工作,从事了18年的走私犯罪侦察和海关行政处的工作,然后今天在这里很想借助这个平台能够在之后和大家有一个很好的交往,因为大家知道海关法在今年的上半年就要修整,然后关于跨境电商的这块我们是委托深圳海关建立嘛,海关也邀请了我参加立法的修改小组,所以我觉得因为参加有阿里、网易考拉,我如果能借助这个平台传递一些中小企业的声音上去,那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我今天演讲的是“电商法及跨境新政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影响”,我们看一下背景,这是去年的11月份出台的跨境新政,主要是四个文件,6号文和194号文、486号文件,加上2018年8月出台的电商法,这就是整个的政策体系,我今天讲的是跨境电商新政监管的总体原则、跨境电商新政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还有行业一件代发的风险,还有就是说对代购的影响,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


前面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主要以486号文,486号文很差,但是看总共只有6条,第5条和第6条都是关于试点城市的,最关键的是1-4条,那第一条和第三条就讲了跨境电商政策接管的总体原则,而第二条、第四条介绍了跨境电商各参与主体。


看486号文的第一条,它是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定义,因为比较长我不念了。第三条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用品进行监管,这是第一条,看一下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通过1210,这个定义后面还有,我今天讲跟大家介绍的,就是说自境外购买商品。


我们看一下我们的产品质量还有《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都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我们看486号文对我们跨境电商的定义是境外购买,其实在第四条跨境电商企业写得更明白,跨境电商企业是自境外向境内销售,所以我为什么说这个?我想说大家要了解跨境电商政策的特殊性,他不是一个在境内销售的一个行为。


我们看为什么讲这个东西。因为我们所知道中文标签问题、产品标准问题实际上就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大家可能说存在一个冲突,我们跨境电商的商品可以自境外向境内销售,可以规避掉这两个法,因为现在没有明文这样的说法,但是我们要知道它的特殊性,中文标签和产品标准实际上是486号文里面已经是可以有差异,但是经营者要向消费者进行一个提醒,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前面我们说法律差异来说,我个人认为是不需要的,那么我们碰到这个的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关注这一点,他是自境外向境内销售。就销售的增值税而言,我们跨境电商这也是有趣的,是境外向境内销售的行为也不需要交国内的增值税。


我们看486号文的第三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督,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此进口许可批件、注册和备案要求,这句话前面一半和后面一半是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不是按照货物监管,而是按照物品监管,所以可以不执行这些许可批件和注册和备案,这是对跨境新政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点,对行业最大的利好,我们知道从跨境电商2014年元年开始的时候,备案要求里面一个是要你在商品的首次进去是要通关单,关于化妆品、婴儿奶粉、保健品都要进行首次进口批件的要求,2016年的5月份马上又出通知后面延缓了两次、或者延长了两次,这个大家都知道。

我记得在2017年底,当时提出来暂按个人物品监管,486号文提出来是按个人自用品监管,就是说行业的政策进入了一个稳定,我们看监管原则的意义,你如果按照货物进口的话,是多么的麻烦,还有商品解决法非常的难,你按照个人自用物品你可以避开这么多麻烦,这也是跨境电商政策非常大的优势在这里,特别是这些商品。


我想说的是跨境电商实际上它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它不是前面说的它不是一种国内的销售,它也不是一种货物的进口,但是呢,它也不是一种个人物品,它是“按”个人物品,而不是说它就是个人物品,所以说只能定义成新型的贸易。海关法修订的话也会把这个新型贸易加进去。


因为存在这些法律冲突的地方,所以说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其实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总共只有四条,三条是选择性的。二十六条比较关键,最后六个字就是“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知道前面所说的不管司法行政也好还是什么也好,都是从法律的整体上来说是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连部门规章都算不长,他跟法律有冲突的时候,为了克服这一点电商法出台之前,电商法之前的草稿都是没有的,没有有关规定,也是企业提出来加上去,相当于给跨境电商的政策一个合法性。


我们来看第二部分,参与主体的责任其实主要在486号文的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二条我们知道是规定了跨境零售参与的主体,也就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服务企业还有消费者。


第四条是规定了各司其则。主体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责任,要对政府部门产生的责任、对海关、对市场监管部门,另外一块就是民事责任,这些企业主要是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行政责任,关于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写到了跨境电商及及境内代理人,要承担一个如实申报的责任,因为申报清单的主体责任是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效益相当于报关单,这个实际上就是海关法24条,你是进出口货物要承担这样一个申报,也就是说报关单上面的要素把实际情况向海关报告,如果有错误你要承担责任。


然后要求境内代理人承担,我们知道跨境电商涉及是这样的,贷权人必须是境外的,所以说跨境电商实际上是境外主体,境外主体你没来承担这个如实申报,你到海关法什么法也好,你没法在国内注册,所以比较设定了一个境外代理人承担行政责任人。


他要面临的,如果他申报有问题的话受到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有涉及到税款的,影响海关监管、统计、管理等等。


后面讲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说486号文里面也列举了,大家比较清楚,它主要是商品质量安全为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然后方式是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你可以告任何其中一个,就是说跨境电商也好、境外代理人都可以作为主体去诉讼。具体包括信息的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召回、还有产品质量。


我们前面虽然说到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这两个法律和跨境电商不一定适用,但是《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比方说上面的10倍赔偿,这个对跨境电商来说有可能不去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产品出现问题,但是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是跑不掉的。


然后我们看这支付、物流、平台企业,这是486号文新政里面很大的改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原来如果是没有报关责任的,他在海关这里要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是内部的,信息登记实际上不是作为海关的管理相对来对待,海关的管理是海关报关政策,还有一个就是备案,一个是注册、一个是备案只有这两种,之前从来没有信息登记过。

现在变成了注册登记,代表什么呢?其实就是说海关和这些企业说你归我管,然后我们看这里会有几方面的影响,第一个是数据开放,第二个海关的稽查、核查。在这之前海关要了解你的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但是支付信息是因为网络企业、网络数据要经过公安是非常麻烦的,办手续也很麻烦,但是现在可以对跨境电商在海关的注册登记,稽查去的话是三年以内相关的数据都可以要求。然后就是一个就是说行政处罚,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法规的空白,虽然486号文提到了这个,但是实际上这些数据还没有等同于报关数据,我们下一步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后面还有海关的信用管理,主要是影响企业通关,对支付物流平台企业虽然是不受这方面的影响,但是他被评为失信企业的话,因为是海关跟其他部门都是联网,所以你会对他们带来一个负面影响,关于后面说到一个约谈是可以,但是暂停业务,按照行政处罚法是比较严格的行政处罚,就是暂停你的业务。


先行赔付责任,这个不讲了。


我讲一下一件代发吧,一件代发我这里想说的是两次支付这种情况,他肯定是不合规的,这是行政里面有讲到的。只是说我讲一下它可能面临风险比较大,第一种可能性如果你价格有低报的话是走私,你价格没有低报有可能是走私,走私的要件来说是完全符合的,只是目前从海关总署整体价格没有问题,虽然你第二次是假的,但也不一定为是走私。


不定为走私是什么呢?第一是申报不实影响税款,按照处税款30%至2倍罚款,这也是非常非常重,平台、支付企业、淘宝店、供应链,如果只是行政处罚的只是平台企业会受处罚,这个是一体的,淘宝店供应链就不会受到处罚,支付企业我说的还是有一定的空白,但如果走私具体情况看。


最后讲《电商法》对代购的问题,《电商法》对代购影响主要是三方面,其实主要是两方面,应该是第九条、第十条和十一条涉及到了代购,十六条关于你要纳税,我说第三块是在电商法实施的情况下海关对C2C的管控。


为什么我们知道这次《电商法》出台以后,网上铺天盖地说代购要凉了,其实这个东西太过分了,实际上不可能有这么大,更多是一种心理影响,因为代购要你主体登记,你这些环节都要报的话,是经不起敲打,容易引起一种恐慌,像全球购、微信朋友圈发还是不一样,微信朋友圈可能管不过来,特别是做到大的确实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国内税的征收,《电商法》出台之前也是可以征税的,没有出现空白,出台以后只是把态度表明了,什么时候落地还不太清楚,代购主要是发票的问题,如果是现货交易比较麻烦,增值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直邮可以成为服务行为,你虽然没有发表,但是你销售的差额你是接受人家的委托,帮人家在海外代管,你只是提供一个服务,至于你进境的环节是不是合法,这涉及到海关的联动,但是就我了解而言,税务从来没有移交案件给我,以后可能不一样,我们知道大数据的时代很多东西有网是可以做到的,确实是风险是存在的,你如果没有合理解释的话。

我们最后再来看一下海关对C2C进境的管理,我们知道海外物品管理主要是三方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快件,机场查什么,如果海关以前管得住,以前管不住《电商法》出台就管得住了,这是很没有逻辑的,这个简单的话是很复杂的,我是简单的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去年出台了一个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口已经实施了进口没有实施,中间邮递渠道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觉得这个行业可能有一个忽略,之前是没有申报的,他只有一个订单,这个他只有保留一年,一年以上他就销毁了,我们以前都是查不到的。


这次出来这个系统以后对大家的影响,以前是搏概率现在做不到的,你申报了就有一个回报的责任,这个数据留在那里,以前只有一个邮包进行,以前的话是对所有邮包,这是海关对代购的影响。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跟我交流,再次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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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看跨境电商
2019-01-28 18:45
11410

王森

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小马哥再次邀请我来参加鼎堃的周年庆,也是在电商法开始实施,跨境新政即将实施的重要当口,我非常荣幸也感到责任重大。


我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来自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的王森,在到律所工作之前我是一直在杭州海关工作,从事了18年的走私犯罪侦察和海关行政处的工作,然后今天在这里很想借助这个平台能够在之后和大家有一个很好的交往,因为大家知道海关法在今年的上半年就要修整,然后关于跨境电商的这块我们是委托深圳海关建立嘛,海关也邀请了我参加立法的修改小组,所以我觉得因为参加有阿里、网易考拉,我如果能借助这个平台传递一些中小企业的声音上去,那也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我今天演讲的是“电商法及跨境新政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影响”,我们看一下背景,这是去年的11月份出台的跨境新政,主要是四个文件,6号文和194号文、486号文件,加上2018年8月出台的电商法,这就是整个的政策体系,我今天讲的是跨境电商新政监管的总体原则、跨境电商新政各参与主体的责任,还有行业一件代发的风险,还有就是说对代购的影响,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


前面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主要以486号文,486号文很差,但是看总共只有6条,第5条和第6条都是关于试点城市的,最关键的是1-4条,那第一条和第三条就讲了跨境电商政策接管的总体原则,而第二条、第四条介绍了跨境电商各参与主体。


看486号文的第一条,它是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定义,因为比较长我不念了。第三条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用品进行监管,这是第一条,看一下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通过1210,这个定义后面还有,我今天讲跟大家介绍的,就是说自境外购买商品。


我们看一下我们的产品质量还有《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都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我们看486号文对我们跨境电商的定义是境外购买,其实在第四条跨境电商企业写得更明白,跨境电商企业是自境外向境内销售,所以我为什么说这个?我想说大家要了解跨境电商政策的特殊性,他不是一个在境内销售的一个行为。


我们看为什么讲这个东西。因为我们所知道中文标签问题、产品标准问题实际上就是《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大家可能说存在一个冲突,我们跨境电商的商品可以自境外向境内销售,可以规避掉这两个法,因为现在没有明文这样的说法,但是我们要知道它的特殊性,中文标签和产品标准实际上是486号文里面已经是可以有差异,但是经营者要向消费者进行一个提醒,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前面我们说法律差异来说,我个人认为是不需要的,那么我们碰到这个的时候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关注这一点,他是自境外向境内销售。就销售的增值税而言,我们跨境电商这也是有趣的,是境外向境内销售的行为也不需要交国内的增值税。


我们看486号文的第三条,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督,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此进口许可批件、注册和备案要求,这句话前面一半和后面一半是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不是按照货物监管,而是按照物品监管,所以可以不执行这些许可批件和注册和备案,这是对跨境新政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点,对行业最大的利好,我们知道从跨境电商2014年元年开始的时候,备案要求里面一个是要你在商品的首次进去是要通关单,关于化妆品、婴儿奶粉、保健品都要进行首次进口批件的要求,2016年的5月份马上又出通知后面延缓了两次、或者延长了两次,这个大家都知道。

我记得在2017年底,当时提出来暂按个人物品监管,486号文提出来是按个人自用品监管,就是说行业的政策进入了一个稳定,我们看监管原则的意义,你如果按照货物进口的话,是多么的麻烦,还有商品解决法非常的难,你按照个人自用物品你可以避开这么多麻烦,这也是跨境电商政策非常大的优势在这里,特别是这些商品。


我想说的是跨境电商实际上它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它不是前面说的它不是一种国内的销售,它也不是一种货物的进口,但是呢,它也不是一种个人物品,它是“按”个人物品,而不是说它就是个人物品,所以说只能定义成新型的贸易。海关法修订的话也会把这个新型贸易加进去。


因为存在这些法律冲突的地方,所以说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其实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总共只有四条,三条是选择性的。二十六条比较关键,最后六个字就是“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知道前面所说的不管司法行政也好还是什么也好,都是从法律的整体上来说是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连部门规章都算不长,他跟法律有冲突的时候,为了克服这一点电商法出台之前,电商法之前的草稿都是没有的,没有有关规定,也是企业提出来加上去,相当于给跨境电商的政策一个合法性。


我们来看第二部分,参与主体的责任其实主要在486号文的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二条我们知道是规定了跨境零售参与的主体,也就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服务企业还有消费者。


第四条是规定了各司其则。主体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责任,要对政府部门产生的责任、对海关、对市场监管部门,另外一块就是民事责任,这些企业主要是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我们先来看行政责任,关于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写到了跨境电商及及境内代理人,要承担一个如实申报的责任,因为申报清单的主体责任是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效益相当于报关单,这个实际上就是海关法24条,你是进出口货物要承担这样一个申报,也就是说报关单上面的要素把实际情况向海关报告,如果有错误你要承担责任。


然后要求境内代理人承担,我们知道跨境电商涉及是这样的,贷权人必须是境外的,所以说跨境电商实际上是境外主体,境外主体你没来承担这个如实申报,你到海关法什么法也好,你没法在国内注册,所以比较设定了一个境外代理人承担行政责任人。


他要面临的,如果他申报有问题的话受到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有涉及到税款的,影响海关监管、统计、管理等等。


后面讲的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说486号文里面也列举了,大家比较清楚,它主要是商品质量安全为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然后方式是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你可以告任何其中一个,就是说跨境电商也好、境外代理人都可以作为主体去诉讼。具体包括信息的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召回、还有产品质量。


我们前面虽然说到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这两个法律和跨境电商不一定适用,但是《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所以说比方说上面的10倍赔偿,这个对跨境电商来说有可能不去承担这样的责任,如果产品出现问题,但是如果按照《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是跑不掉的。


然后我们看这支付、物流、平台企业,这是486号文新政里面很大的改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原来如果是没有报关责任的,他在海关这里要进行信息登记,信息登记是内部的,信息登记实际上不是作为海关的管理相对来对待,海关的管理是海关报关政策,还有一个就是备案,一个是注册、一个是备案只有这两种,之前从来没有信息登记过。

现在变成了注册登记,代表什么呢?其实就是说海关和这些企业说你归我管,然后我们看这里会有几方面的影响,第一个是数据开放,第二个海关的稽查、核查。在这之前海关要了解你的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但是支付信息是因为网络企业、网络数据要经过公安是非常麻烦的,办手续也很麻烦,但是现在可以对跨境电商在海关的注册登记,稽查去的话是三年以内相关的数据都可以要求。然后就是一个就是说行政处罚,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法规的空白,虽然486号文提到了这个,但是实际上这些数据还没有等同于报关数据,我们下一步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后面还有海关的信用管理,主要是影响企业通关,对支付物流平台企业虽然是不受这方面的影响,但是他被评为失信企业的话,因为是海关跟其他部门都是联网,所以你会对他们带来一个负面影响,关于后面说到一个约谈是可以,但是暂停业务,按照行政处罚法是比较严格的行政处罚,就是暂停你的业务。


先行赔付责任,这个不讲了。


我讲一下一件代发吧,一件代发我这里想说的是两次支付这种情况,他肯定是不合规的,这是行政里面有讲到的。只是说我讲一下它可能面临风险比较大,第一种可能性如果你价格有低报的话是走私,你价格没有低报有可能是走私,走私的要件来说是完全符合的,只是目前从海关总署整体价格没有问题,虽然你第二次是假的,但也不一定为是走私。


不定为走私是什么呢?第一是申报不实影响税款,按照处税款30%至2倍罚款,这也是非常非常重,平台、支付企业、淘宝店、供应链,如果只是行政处罚的只是平台企业会受处罚,这个是一体的,淘宝店供应链就不会受到处罚,支付企业我说的还是有一定的空白,但如果走私具体情况看。


最后讲《电商法》对代购的问题,《电商法》对代购影响主要是三方面,其实主要是两方面,应该是第九条、第十条和十一条涉及到了代购,十六条关于你要纳税,我说第三块是在电商法实施的情况下海关对C2C的管控。


为什么我们知道这次《电商法》出台以后,网上铺天盖地说代购要凉了,其实这个东西太过分了,实际上不可能有这么大,更多是一种心理影响,因为代购要你主体登记,你这些环节都要报的话,是经不起敲打,容易引起一种恐慌,像全球购、微信朋友圈发还是不一样,微信朋友圈可能管不过来,特别是做到大的确实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国内税的征收,《电商法》出台之前也是可以征税的,没有出现空白,出台以后只是把态度表明了,什么时候落地还不太清楚,代购主要是发票的问题,如果是现货交易比较麻烦,增值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直邮可以成为服务行为,你虽然没有发表,但是你销售的差额你是接受人家的委托,帮人家在海外代管,你只是提供一个服务,至于你进境的环节是不是合法,这涉及到海关的联动,但是就我了解而言,税务从来没有移交案件给我,以后可能不一样,我们知道大数据的时代很多东西有网是可以做到的,确实是风险是存在的,你如果没有合理解释的话。

我们最后再来看一下海关对C2C进境的管理,我们知道海外物品管理主要是三方面,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快件,机场查什么,如果海关以前管得住,以前管不住《电商法》出台就管得住了,这是很没有逻辑的,这个简单的话是很复杂的,我是简单的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去年出台了一个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出口已经实施了进口没有实施,中间邮递渠道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觉得这个行业可能有一个忽略,之前是没有申报的,他只有一个订单,这个他只有保留一年,一年以上他就销毁了,我们以前都是查不到的。


这次出来这个系统以后对大家的影响,以前是搏概率现在做不到的,你申报了就有一个回报的责任,这个数据留在那里,以前只有一个邮包进行,以前的话是对所有邮包,这是海关对代购的影响。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跟我交流,再次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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