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报72吨“炸药”的3个集装箱正准备出运被海关截获!货代货主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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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不住的烟花

当天上午,天津海关所属东疆海关人员在对某企业以“胶带”名义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进行开箱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的两个40尺集装箱内除箱门处有少量胶带货物,其余装的则是大量由纸箱包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烟花爆竹,重约48吨。
随后,海关关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以“陶瓷杯”名义申报出口的另一批货物也在港区。经海关人员对这批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该集装箱内装的也是烟花爆竹,藏匿手法与前两个集装箱一致,重约24吨。累计查获伪报出口烟花爆竹重量约72吨。这是天津口岸首次查发伪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情事。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一类危险货物,以伪报、夹藏的方式违规出口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目前,这两票货物已被提离港区转移至安全仓库,案件线索在移交缉私部门的同时已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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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关员立刻疏散周边人员,要求协助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将货物重新装箱复原,并转移至特定隔离场地封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排查,伪报出口的烟花爆竹共计1100箱,重达22.8吨。

瞒报的烟花爆竹涉及陆运、港口仓储、海运等环节,如发生事故,势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码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事实上,远洋轮上发生意外的危险性更高,一旦火势无法控制,整个远洋轮的安全都将无法保证,再次重申:瞒报烟花爆竹的危害,不仅在于烟花爆竹本身的危害性以及瞒报烟花爆竹后导致各个环节产生危险性,更在于对行业发展、港口运营及国家形象方面的不利影响,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未正确申报危险品的客户,海关、港口和船公司三令五申采取各种措施严查、重罚,还是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目前包括MSK、MSC、ONE、现代商船、韩国高丽海运、长荣海运、美森轮船、东方海外、长锦商船等船公司发布声明,宣布收取罚金,船公司大多为每箱15000美元。
海洋网联(ONE)宣布由船公司检查发现瞒报、漏报或错报品名而需强制更改品名的危险品须缴纳每箱30000美元的罚款;
长荣海运将针对危险货物的瞒报、漏报和误报,收取每箱35000美元的罚金,约合人民币250000元。


经典案例一
〖案例评析〗
瞒报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冒险,而托运人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目前,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走货的托运人,该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此时,该类货物的买卖双方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而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运输。
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发往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另外,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作为普通货物接运。

经典案例二
〖案情回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一是托运人A货主与承运人B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是一个从事拼箱货运输的无船承运人;二是托运人B货代与承运人C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则是危险品货物的托运人。
依照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与合同无关的人无须就合同负责。在上述的第二个合同关系中,尽管A货主的瞒报行为是造成B货代违约进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但A货主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C公司只能请求该合同相对方B货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A货主提出请求。
当然,B货代在向C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依照前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瞒报了涉案货物的品名和性质的A货主进行追偿。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货代货主及相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3、装箱单位:装箱检查人员一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安全无小事!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依法依规、规范作业,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相关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切莫心存侥幸,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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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不住的烟花

当天上午,天津海关所属东疆海关人员在对某企业以“胶带”名义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进行开箱现场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的两个40尺集装箱内除箱门处有少量胶带货物,其余装的则是大量由纸箱包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烟花爆竹,重约48吨。
随后,海关关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以“陶瓷杯”名义申报出口的另一批货物也在港区。经海关人员对这批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该集装箱内装的也是烟花爆竹,藏匿手法与前两个集装箱一致,重约24吨。累计查获伪报出口烟花爆竹重量约72吨。这是天津口岸首次查发伪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情事。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一类危险货物,以伪报、夹藏的方式违规出口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目前,这两票货物已被提离港区转移至安全仓库,案件线索在移交缉私部门的同时已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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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关员立刻疏散周边人员,要求协助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后,将货物重新装箱复原,并转移至特定隔离场地封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排查,伪报出口的烟花爆竹共计1100箱,重达22.8吨。

瞒报的烟花爆竹涉及陆运、港口仓储、海运等环节,如发生事故,势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码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事实上,远洋轮上发生意外的危险性更高,一旦火势无法控制,整个远洋轮的安全都将无法保证,再次重申:瞒报烟花爆竹的危害,不仅在于烟花爆竹本身的危害性以及瞒报烟花爆竹后导致各个环节产生危险性,更在于对行业发展、港口运营及国家形象方面的不利影响,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未正确申报危险品的客户,海关、港口和船公司三令五申采取各种措施严查、重罚,还是有不少企业铤而走险。目前包括MSK、MSC、ONE、现代商船、韩国高丽海运、长荣海运、美森轮船、东方海外、长锦商船等船公司发布声明,宣布收取罚金,船公司大多为每箱15000美元。
海洋网联(ONE)宣布由船公司检查发现瞒报、漏报或错报品名而需强制更改品名的危险品须缴纳每箱30000美元的罚款;
长荣海运将针对危险货物的瞒报、漏报和误报,收取每箱35000美元的罚金,约合人民币250000元。


经典案例一
〖案例评析〗
瞒报对于托运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冒险,而托运人之所以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二是出于运费的考虑。目前,危险货物的运费一般要比普通货物高30%左右,作为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尤其是常年走货的托运人,该部分费用不是一个小数字,足以诱使某些危险货物托运人违规操作。
三是限制运输的货物。有时候一些国家会把几种货物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范围或严格控制某种危险货物的出(入),有些船公司也把一些货物列入禁止接运的范围,此时,该类货物的买卖双方就只能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而托运人只能够通过更改货物名称,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来完成运输。
四是船舶班次的限制。有些地方能够对某一类危险货物适装的船舶班次有限,如果托运人需要比较频繁的发货,就会以普通货的名义发往一些不能载运危险货物的船上,把危险货物运出去。
另外,集装箱货物是在装箱完毕后交给承运人的,对箱内到底装了什么货物,承运人是不知道的,因此,在托运人不注明所托运的是危险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很有可能作为普通货物接运。

经典案例二
〖案情回放〗
〖案例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一是托运人A货主与承运人B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是一个从事拼箱货运输的无船承运人;二是托运人B货代与承运人C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B货代则是危险品货物的托运人。
依照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与合同无关的人无须就合同负责。在上述的第二个合同关系中,尽管A货主的瞒报行为是造成B货代违约进而引起爆炸事故的原因,但A货主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C公司只能请求该合同相对方B货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A货主提出请求。
当然,B货代在向C公司承担责任以后,可依照前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瞒报了涉案货物的品名和性质的A货主进行追偿。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货代货主及相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3、装箱单位:装箱检查人员一定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安全无小事!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依法依规、规范作业,是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各相关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切莫心存侥幸,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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