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一年被告十几万次,LV:不差我这第6次吧?
LV六告国知局

就在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获赔1030万元、全网热议“LV是不是管太宽”的时候,这家奢侈品巨头又有了新动作——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庭,被媒体热议为“LV向中国政府下手”。两起案件时间接近,舆论场上混淆丛生。
事实上,这是两起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我们先从公众更关注的茉莉奶白案说起,再来看LV告国知局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速读
2026年7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茉莉奶白侵害LV七件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权,判赔1030万元(含维权费)。茉莉奶白方面已表示将上诉。这是一起企业之间的民事侵权诉讼,解决的是“茉莉奶白有没有使用LV的商标”的问题。
案件速读
就在茉莉奶白案宣判后不久,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路易威登马利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在2026年7月16日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15法庭开庭,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已经是LV至少第6次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了。我们梳理了此前5次一审案件的结果:LV此前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案件,既有其自身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的行政诉讼,也有LV要求宣告他人商标无效、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后提起的诉讼。
案号 | 时间 | 原告 | 被告 | 判决法院 | 判决类型 | 案件简述 |
(2020)京73行初3076号 | 2020 | LV | 国知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撤销决定,重作 | 商标“ATTRAPE-REVES”与“追梦”不近似,支持注册。 |
(2019)京73行初3758号 | 2019 | LV | 国知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撤销决定,重作 | 第三人恶意注册,法院撤销国知局维持裁定。 |
(2019)京73行初3759号 | 2019 | LV | 国知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撤销决定,重作 | 同3758,恶意注册行为明显,法院支持LV。 |
AA(2020)京73行初433号 | 2020 | LV | 国知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驳回诉讼请求 | 与杭州企业“Montaigne”商标近似,被驳回。 |
(2018)京73行初12252号 | 2018 | LV | 国知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驳回诉讼请求 | 图形商标差异明显,法院认定不构成近似。 |

“铁打的被告”
如果你申请的商标专利被国知局驳回,或对商标专利的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等,都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据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被告135417次不等,堪称“铁打的被告”。

这类诉讼在法律上属于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与LV诉茉莉奶白的商标侵权案件是两码事。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等同于指控其商标侵权。

本案的源头,要追溯到一枚图形商标。
2023年11月7日,广东汕头服装经营者黄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枚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号为75036701,国际分类为第18类,核定使用商品涵盖公文包、手提包、动物皮、小山羊皮等皮革皮具类商品。该商标整体以圆形为外框,内部由四组对称人形纹样交叉构成四叶视觉形态。2024年5月14日,该商标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5月13日。

黄某的第75036701号商标成功注册后,LV迅速采取行动。2024年12月9日,LV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LV的核心理由很明确:黄某的图形商标与LV享有的第1106237号四叶花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后来商标局查明后表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其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
LV指黄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同时LV的主张也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同样不予支持。
“
国知局裁定:LV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正是依据这一法定程序,LV在收到裁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为(2026)京73行初4727号,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被告,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庭审核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行政裁定是否合法,商标申请人黄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庭审。

值得注意的是,LV诉国知局的开庭公告刊登日期为2026年5月27日,该案早在2026年一二月份就已立案。然而,直到7月14日——茉莉奶白案判决后才被媒体热炒。
有知识产权律师指出,不少官媒在报道此事时存在明显问题:
标题煽情热血,渲染“LV拿中国政府下手”;
内容却不普及基本法律常识,连“行政诉讼”是什么都懒得解释;
将行政确权案件与侵权案件混为一谈,误导公众。
事实上,每天都有大量类似的商标行政诉讼发生,当事人对国知局裁定不服起诉到法院是再正常不过的法律程序。将这些常规案件炒作成“天大的一件事”,既不负责任,也消耗了公众的信任。

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这一事件,给跨境电商和出海企业带来几点重要启示:
商标行政诉讼是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
无论在国内还是海外,对行政裁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权利。不是起诉就一定有理,更不要着急妥协和解。
商标“近似”的判断存在专业门槛
商标局认为不近似的商标,法院可能有不同看法;反之亦然。企业在商标布局时,既要积极维权,也要理性评估风险。
行政确权与侵权诉讼是两条不同的战线。
正如LV同时推进对黄某的行政确权诉讼和对茉莉奶白的侵权诉讼,企业维权时可以多路径并行,但也需要厘清每条路径的法律逻辑和证据要求。
警惕舆论误导,回归法律本身
在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中,情绪化的舆论炒作无助于解决问题,专业、冷静的法律应对才是正道。
结语
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本质上只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商标行政诉讼——原告不服国知局裁定,依法请求法院重新审查。这既不是“LV挑战中国政府”,也不是什么“惊天大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