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如何抗辩不侵权?应诉实战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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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诉讼21-cv-00105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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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27的诉讼信息
01
专利范围解释(Claim Construction)




02
普通观察者测试(Ordinary Observer Test)
这个测试说白了就是一个普通买家会不会把两个产品搞混,从而产生误购的行为
地方法院就认为这两者在整体装饰性外观上,存在明显不同

判决争议
虽然判决已经下来了,但是审理本案的首席法官Moore对此并不满意
Moore法官认为这次判决,法律说得看“有多像”(实质相似),而这次的判决却在看“有多不像”(明显不同),背离了Gorham v. White案件的先例:
原标准(Gorham, 1871):两设计是否"实质上相同",关注整体视觉效果;
现行标准(Egyptian Goddess后):两设计是否"足够不同/明显不同",关注逐项差异
就好像我们在玩找不同的游戏,只顾着发现图片哪里不同,没发现这两张图的整体相似

她还认为要把这种判断交给陪审团,而非交让法官即决判决
而Cunningham法官Hughes法官则支持“明显不同”的测试,维持地区法院不侵权的判决
卖家启示
对于大多数的跨境卖家来说,中招TRO排查产品的时候,都会下意识对比产品与外观专利之间的相似度有多高,而且往往会混淆、忽略了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区别
装饰性:为装饰目的而创造的特征;
功能性:实现产品的某个功能;
比如这个玻璃杯,杯子上的独特花纹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但杯子的把手是方便用户抓握,属于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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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外观专利时,也要留意线条的类别
实线=保护范围;
虚线=不保护,仅用于说明环境或边界


我们在应诉的时候,也能引用23-2427的判决,可以用功能性、“明显不同”进行抗辩
比如在GoPro诉中国影石Insta360的337调查中,影石的代理律师正是援引23-2427标准,主张ITC的侵权认定标准与联邦法院存在差异,为被告争取有利地位

图源@企业专利观察
打算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卖家朋友,要先对产品的功能性和装饰性进行区别
如果产品的设计主要由功能性推动,那么外观专利只能保护细微特征(比如纹理、非功能性装饰线条等);
对于功能性强的产品,可以考虑同时申请发明专利
尽可能减少日后的维权争执,也能更加全面的保护好自家产品



首次诉讼21-cv-00105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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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27的诉讼信息
01
专利范围解释(Claim Construction)




02
普通观察者测试(Ordinary Observer Test)
这个测试说白了就是一个普通买家会不会把两个产品搞混,从而产生误购的行为
地方法院就认为这两者在整体装饰性外观上,存在明显不同

判决争议
虽然判决已经下来了,但是审理本案的首席法官Moore对此并不满意
Moore法官认为这次判决,法律说得看“有多像”(实质相似),而这次的判决却在看“有多不像”(明显不同),背离了Gorham v. White案件的先例:
原标准(Gorham, 1871):两设计是否"实质上相同",关注整体视觉效果;
现行标准(Egyptian Goddess后):两设计是否"足够不同/明显不同",关注逐项差异
就好像我们在玩找不同的游戏,只顾着发现图片哪里不同,没发现这两张图的整体相似

她还认为要把这种判断交给陪审团,而非交让法官即决判决
而Cunningham法官Hughes法官则支持“明显不同”的测试,维持地区法院不侵权的判决
卖家启示
对于大多数的跨境卖家来说,中招TRO排查产品的时候,都会下意识对比产品与外观专利之间的相似度有多高,而且往往会混淆、忽略了功能性和装饰性的区别
装饰性:为装饰目的而创造的特征;
功能性:实现产品的某个功能;
比如这个玻璃杯,杯子上的独特花纹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但杯子的把手是方便用户抓握,属于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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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看外观专利时,也要留意线条的类别
实线=保护范围;
虚线=不保护,仅用于说明环境或边界


我们在应诉的时候,也能引用23-2427的判决,可以用功能性、“明显不同”进行抗辩
比如在GoPro诉中国影石Insta360的337调查中,影石的代理律师正是援引23-2427标准,主张ITC的侵权认定标准与联邦法院存在差异,为被告争取有利地位

图源@企业专利观察
打算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卖家朋友,要先对产品的功能性和装饰性进行区别
如果产品的设计主要由功能性推动,那么外观专利只能保护细微特征(比如纹理、非功能性装饰线条等);
对于功能性强的产品,可以考虑同时申请发明专利
尽可能减少日后的维权争执,也能更加全面的保护好自家产品









其他
04-09 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