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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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越来越多的中国居民及海外居民收到中国税局要求申报海外及中国个税的通知,相信很多定居海外的华人也收到了各大银行要求填写的税收居民纳税国的填写表了吧, 针对近期大家的疑问我们这里统一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大家都知道中国大陆不同于香港地区,中国大陆类似美国是属地兼属人的税收制度。2014年加入CRS,正式开启了全球征税。 全球税务“信息共享大联盟”CRS让境外资产无所遁形,中国通过交换142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堵住高收入人群海外逃税漏洞,到 2018 年,中国和其他国家完成了第一次信息交换,正式成为 CRS 大家庭的 “活跃成员”。到了2025年已经和各大海外银行税局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信息互换。普通人境外收入也需主动申报
一,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境外公司兼任股东,法人,或者外派员工或者本地入职的中国居民员工可能都会触发个税申报的义务
二,那么如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境外所得已经缴纳的税金如何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境外所得已经缴纳税金不可抵免的情况?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 已缴税金抵免抵免期限的规定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六 境外所得纳税所在地规定
1)受雇中国企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唐诚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了境外收入纳税规则的基础常识,个税是相对复杂的税目,不同海外国家税务机关和中国税局也有不同的DTA(double tax agreement)双边税收政策,设计的预扣所得税也各不相同。还有很多纳税细节,小编这里就不啰嗦了。还想了解更多细节,或者需要申报海外个税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加微信15934110079或者扫码公众号二维码咨询。唐诚16位国内CPA携手海外唐诚税所10位各国CPA协助您的境内境外公司或个人财税无忧。


近期越来越多的中国居民及海外居民收到中国税局要求申报海外及中国个税的通知,相信很多定居海外的华人也收到了各大银行要求填写的税收居民纳税国的填写表了吧, 针对近期大家的疑问我们这里统一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大家都知道中国大陆不同于香港地区,中国大陆类似美国是属地兼属人的税收制度。2014年加入CRS,正式开启了全球征税。 全球税务“信息共享大联盟”CRS让境外资产无所遁形,中国通过交换142个国家的金融账户信息,堵住高收入人群海外逃税漏洞,到 2018 年,中国和其他国家完成了第一次信息交换,正式成为 CRS 大家庭的 “活跃成员”。到了2025年已经和各大海外银行税局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信息互换。普通人境外收入也需主动申报
一,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境外公司兼任股东,法人,或者外派员工或者本地入职的中国居民员工可能都会触发个税申报的义务
二,那么如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境外所得已经缴纳的税金如何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四,境外所得已经缴纳税金不可抵免的情况?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 已缴税金抵免抵免期限的规定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六 境外所得纳税所在地规定
1)受雇中国企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唐诚在这里给大家总结了境外收入纳税规则的基础常识,个税是相对复杂的税目,不同海外国家税务机关和中国税局也有不同的DTA(double tax agreement)双边税收政策,设计的预扣所得税也各不相同。还有很多纳税细节,小编这里就不啰嗦了。还想了解更多细节,或者需要申报海外个税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加微信15934110079或者扫码公众号二维码咨询。唐诚16位国内CPA携手海外唐诚税所10位各国CPA协助您的境内境外公司或个人财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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