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实施介绍(海关稽查最厉害的三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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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从事海关稽查工作的人才而言,需要学习一系列专业知识和技能。课程内容涵盖《管理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基础》、《审计学基础》、《财务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等基础课程,为理解海关稽查的背景和原理打下基础。此外,还需要专门学习《海关稽查导论》、《现场稽查技术》、《海关稽查大数据分析》、《海关稽查法律法规》、《海关AEO制度与认证》、《国际海关稽查制度》等专业课程,以了解海关稽查的实务操作、技术方法、法律依据以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海关稽查工作的就业方向广泛,主要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以及大型进出口企业、物流供应链公司等。在政府部门,海关稽查人员负责监督进出口活动,打击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秩序。在企业中,海关稽查能力可以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促进国际业务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海关稽查不仅涉及法律法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要求具备数据分析、风险识别、现场操作等技能。从事海关稽查工作,需要持续学习和实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环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
海关稽查科是干什么的
1、海关稽查科负责本关一般贸易货物的税后稽查、加工贸易货物的核销后稽查、减免税货物的审批后稽_等工作。 2、负责本关风险管理工作。 3、负责本关贸易和市场调查工作。 4、负责本关企业、报关员注册和分类管理。 5、负责规范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工作。 6、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案件_处工作。 7、完成关领导及总关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和法规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总署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中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1999年组建的海关缉私警察,是国家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走私。2003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2939起;立案侦办走私罪嫌疑案件12816起,案值100.8亿元;上缴罚没收入21.3亿元;对3090名走私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全国海关坚决查缉毒品、文物、武器弹药、濒危动植物和反动、淫秽、盗版、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骗汇、骗退税、制售假冒伪劣等经济犯罪的斗争,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编制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总署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中国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海关总署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征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总署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003年,全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达3711.6亿元,比上年增收1120.95亿元、增长43.27%。1998年至2003年,全国海关征收各种税费净入库达13713.48亿元,为增强中央财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稽查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监督企业进出***动,提高海关后续管理效能为目标,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的实际情况,以查缉企业各类问题,为税收和防范走私违法活动提供保障为目标,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人式、监控式稽查。
扩展资料:
处理方式: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海关在对被稽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稽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走私犯罪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或进口环节税依法追征、补征,并上缴国库,对有违规定和走私行为的处以行政处罚。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地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5000元的罚款:
(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2)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转移、隐藏、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有关资料的,由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料,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