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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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出口配额文件原件;
属于招标管理的,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原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原件;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原件。
三、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四、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进出口商与委托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流程:
1、外经委办理《对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需要七个工作日。
2、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书》。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自备检验单位登记备案》。
4、外hui管理局办理的《进出口企业名录卡》,需要1个工作日。
5、9个工作日内办理海关电子口岸登记(法人证,操作员证)。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条件:
(1)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和发证机构应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的年度《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
(2)本机构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的申办主体应为注册在本市市内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
(3)有效、合法的外贸合同;
(4)对涉及实行资质和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还须具备商务部或其他主管机构的相关批准文件;
(5)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口批准文件以及出口合同的内容相符,备注栏的内容完整、准确;
(6)“《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及其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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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何区别
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指海关受理进口报关后,向进口单位出具的注有进口数量、成交总价并盖有验讫章的纸制凭证。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进口货物报关单
属性
申报单位编号
特征
进口口岸
性质
收货单位
目录
1内容和缮制
2填写报关单
折叠编辑本段内容和缮制
(1)申报单位编号
由申报单位自己编号。
(2)进口口岸
填写货物进入我国国境的口岸名称及代码。
(3)经营单位
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进口合同的单位,不能填写收货单位或国外出口厂商。填写时应包括经营单位全称及其代码。
(4)收货单位
填写进口货物的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所在省、市名称。
(5)合同(协议号)
填写进口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编号及附件号码。
(6)批准机关及文号
填许可证号、特定减免号和免税表号等。
(7)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运输工具根据货物进入我国国境时使用的运输方式加以确定。运输方式分为六类:江海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空运、邮运和其他。海运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邮运”字样。
(8)贸易性质(方式)
贸易的性质(方式)分为十六类,包括一般贸易、捐赠品、样品、个人白用品以及其他等.填写时应根据该批进I:1货物的实际贸易性质选择填写,并须注明代码。
(9)贸易国别(地区)
贸易国别即成交国别,填货物直接购自国(地区)的名称。
(10)原产国别(地区)
填进口货物生产制造的国家(地区)。如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若仅经简单整理如改装、涂改或加贴标签等,而并未改变货物的性质、规格的,不作加T论。原产国一般可根据货物的产地证明书加以确定。如果一张报关单上有不同的原产国的货物,应当分别注明。
(11)外汇来源
按本进口合同的实际外汇来源分别填写“中央外汇”、“地方外汇”、“贷款外汇”、“分成外汇”、“国外投资”或“其他”。
(12)进口日期
填运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
(13)提单或运单号
海运填提单号,陆运、空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4)运杂费
填写实际支付运杂费金额。如实际支付运杂费不能确认,可按规定的定额率估算。
(15)保险费库
价格条件为FOB或CFR条件下,填写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或定额率。如实际支付保险费不能确认,可按规定的定额率估算。
(16)标记唛码
填写货物实际使用标记唛码,或按进口合同、发票载明的标记唛码填写。如有地点名称也应照填。
(17)包装种类及件数
包装种类即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种类,应分别填写件数。
(18)毛重及净重
毛重填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一般填毛重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对于一批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注明净重。对于有销售包装的货物,不必扣除销售包装的重量。不能取得净重时,应按进口合同或商业习惯填写。
(19)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填写商品代号。未列入商品目录的,按其用途归人0至6类。
(20)货名规格及货号
按进口合同(协议)或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名称、规格填写。货名、规格填中文名称并附注外文。货号填公司自编货号。
(21)数量
此栏包括数量、单位两个小项,应按实际进口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填写。若合同中采用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应将其折算成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若货物仅从一种数量单位不足以反映其性能,或海关统计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则还须填第二数量单位。一张报关单有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分别填写其数量。若整套机械分批进口,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22)成交价格
填进口合同约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FOB、CIF等),并注明货币名称。若货价和其他费用为不同外币时应分别注明。分批进口货物,按每批进口货物的数量填写成交价格。
(23)到岸价格
填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国境时的实际到岸价,包括货价、运抵我国卸货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空运、邮运采用货物运至指运地的到岸价。到岸价格人民币一项,应将外币按照向海关申报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各种货币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的月平均数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外币一项,按中国银行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价格的人民币和外币均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人。
(24)关税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及税率、关税税额
由海关分别按规定填写计算。
(25)备注
根据海关规定,有些货物必须注明有关事项,如“减免纳税”、“保税货物”等,属于此类进口货物应在本栏加以注明。
(26)集装箱号
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进口货物应填集装箱号。
(27)随附单据
应填写报关随附的单据名称,并注明份数。
(28)海关放行日期
由进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29)填制单位(盖章)
填制报关单的单位必须加盖报关单位已向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及报关员名章或签字,并注明填制日期。
经济特区运往内地及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的栏目内容与缮制方式与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大致相同。
出口报关的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材料
流程:
①出口申报
申报(Declaration)有出口申报和进口申报之分。出口申报是指发货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在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出口货物的情况,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出口申报,习称“出口报关”。
我国《海关法》对出口货物的申报(报关)资格、时间、单证、内容等方面,均作有明确规定:
A.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报关员必须经培训通过海关全国报关员统考,取得由海关总署授权颁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并经海关批准注册,才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B.申报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C.申报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等。
如在本节“托运”部分所述,出口企业凭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委托货运代理代为订舱并安排装运货物出口,其中包括委托代办出口报关手续。在此情况下,货运代理既是货运代理企业,也是代理报关企业。货代接受出口企业的委托后,在安排运送货物至集装箱堆场的同时,应及时准备好各项报关单证。报关所需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通常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但大宗散装货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不需装箱单)、装货单(S/O)、出口收汇核销单等。此外,还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如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证等。
出口集装箱货物进入集装箱堆场后,货运代理作为报关单位,应及时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上述其他报关单。报关员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即意味着清关(通关)工作正式开始。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②审核单证
海关接受出口申报后,应对报关员所递交的所有单证进行审核。审单通常是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为基础,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对所收到的\'报关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所审核的单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交验的单证齐全、无误,海关随即着手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③查验货物
查验出口货物是指海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报关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对。
在查验过程中,海关检查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状况、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事项是否与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以防止非法出口、非法贩卖及偷漏关税等。
海关查验集装箱货物,一般在集装箱堆场和港区码头堆场。在特定情况下,可经海关同意派员去发货人的仓库或工厂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报关单位应派员到场提供协助,并应海关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单证、文件及必要的资料。
④办理征税
征收出口税是海关的基本业务之一。由于征收出口税必将增加出口货物成本,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许多国家对其出口货物大部分不征收出口税。我国目前征收出口税的货物有纺织品、服装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出口税的出口货物,当海关查验货物,认为情况正常后,由海关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海关税则》规定征收出口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在向海关按规定税率缴清税款或提供适当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⑤清关放行
清关放行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最后一项业务程序。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按海关规定办妥出口申报(报关),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和征收出口税后,海关解除对货物的监管,准予装运出境。在放行前,海关派专人负责审查核批货物的全部报关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并签署认可,然后在装货单(在海运情况下)上盖放行章,货方才能凭该装货单(S/O)要求船方装运出境。同时,海关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加盖验讫章,退报关员,以供出口企业凭此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关需要的材料
1.出口商须在货物抵达海关管制区后24小时及货物装载前24小时,准备所有必要的报关文件;
2.所需文件:清单、发票、合同、验证表、报关代理、船公司装运单据等一份;
3.海关税中规定的单据;
4.出口手册必须提供手工海关申报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