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健食品监管要求及注意事项
随着人们健康养生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国内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量也在持续增长。本期推文对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进行解读,为相关进口企业提供参考。
一、保健食品概念定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营养健康食品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见下图)。
除了保健食品外,我国法规标准并没有设定其他营养健康食品的法律定义和分类界别,根据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由此定义,可明确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界于一般食品和药品之间,其与一般食品的主要区别如下:
二、保健功能声称
为规范管理产品的保健功能声称,我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在新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及配套文件中,明确保健食品可作24种保健功能声称(见下图),进一步规范了产品保健功能管理。
三、中药成分的规定
药食同源中药材是我国传统食疗的重要用材,很多市面销售的食品添加了中药成分并声称具有养生功效,但对于中药是否可用于保健食品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名单见下图):
此外,卫健委还公告了明确为普通食品的名单(见下图),规定该名单中食品或含相关食品成分的产品不能声称为保健食品。(除玫瑰茄外,其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也可以用于功能性食品。)
四、进口企业注意事项
上图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地区对保健食品有着不同的监管模式。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有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必须符合: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另外,保健食品在我国属特殊食品,执行比普通食品更为严格的标签标识管理,进口保健食品由海关部门实施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和监督抽检等合格评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