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收款有哪些其他的风险(个人账户一天收款多少会被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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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导读】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案例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交纳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法上的责任
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
(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的影响(以前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入,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上的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货币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资产。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民事上的责任
(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对外需要承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返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二)客户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采取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达到一定的额度,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监管,防止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第三方收款人有何风险
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
所有贷款都是第三方收款,有的是对公,有些可以对私放款,第三方收款这只是作为一个资金用途,和借款本身是没有联系的,第三方收款人没有风险。这是银监会规定的,专用名词叫做受托支付,就是贷款之后要根据你申请贷款的用途把贷款转给你的交易对手,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受托支付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区别:
1、受托支付是指用户在使用资金前都需要向银行或者是第三方金融机构报备和申请,如果申请通过就可以使用,如果申请不通过就不可以使用。
2、自主支付是指用户在使用贷款的资金前都不需要向银行和第三方金融机构报备和申请,用户可以自主使用和分配,但是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要与合同上约定的一致,否则银行和第三方金融机构有权不发放借款和提前收取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委托收款业务风险点有哪些
委托收款业务风险点有哪些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委托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将货物销售B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如A公司出现问题所述情形,存在购货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税务机关对此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因此,A公司出示的"委托收款证明"要经税务机关核查后的认可.
在这情况下,B公司也会出现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现象,税务机关除协查外,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我们认为A、B应依照上述规定安排涉税事项,减少由开具和取得发票、付款方面而引起其他的涉税风险.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及核算方法
委托收款结算包括托收和付款两个阶段.在托收阶段,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填制银行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提供必要的收款依据.收款分邮寄或电报划回两种,企业应根据需要选择使用.企业的开户银行受理委托收款以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审核,并通知付款单位.在付款阶段,付款单位在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和有关附件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3天)内付款.如果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将款项主动转账付给收款企业.
付款单位在审查有关单证以后,如果对收款企业委托收取的款项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支付的,应在付款期内填写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单据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收到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凭证寄给收款企业的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企业,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书.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银行办理部分转账划款.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果没有足够存款支付全部款项的,在银行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有关单证在2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再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如果逾期不退回单证,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处以罚金,并暂停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比托收承付结算灵活,适用面广,只要收款单位提供收款依据,银行即可代为收款,它不受单位性质、结算种类,以及是否具有经济合同之类的条件限制.银行亦不承担分期付款和审查拒付的义务.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具有可靠的信用基础,防止企业单位不讲信用,随意拒付和借口拖欠货款.
委托收款业务风险点有哪些?上文给大家讲解了债权单位委托收款的两种风险,还给大家讲到了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再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了委托收款发票开具的方式以及结算方式及核算方法,网站还有更多相关的内容,有需要不妨关注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