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商标交易有哪些风险?(海外商标交易有哪些风险因素)
本文目录
商标转让的风险究竟有哪些
商标转让存在的风险一:无效转让
无效转让,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不符合商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这样的转让商标局是不会承认的,商标的专用权也不会发生变化。
商标转让存在的风险二:非法转让
非法转让是指商标转让人并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是不能代表全部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偷偷转让的。这种情况下即使已经完成了商标转让,其转让也是不被商标局核准的。
商标转让存在的风险三:部分转让
所谓部分转让,就是指注册商标的转让人,未将与被转让商标权利相关的其他同类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给商标受让人,而是有意或无意的保留或隐瞒了一部分与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同类商标,转让人在商标转让之后仍可以使用与被转让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对商标受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商标转让存在的风险四:隐瞒被转让商标的权益漏洞
商标转让人在转让该商标时,隐瞒了该商标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问题。
商标转让有风险吗,存在哪些风险
您好,金典商标为您解答:
商标转让主要存在一下风险: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
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
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本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确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大的纷争。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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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涉嫌“逃税”
海关总署于2010年连续出台两份文件,一份是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的免征税税额标准,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0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另一份是海关总署第54号文件,关于进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的规定,具体为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述两份文件分别针对海外代购货源中的邮寄和私人携带,征税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在执行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一旦未按规定执行,就会涉嫌逃税。
二、受行政处罚风险
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大的化妆品为例,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化妆品进口和流通方面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此外,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
3、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三、知识产权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家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导致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价格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等三种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导致产品声誉降低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否则应该依照权利用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四、消费者权益
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购买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追诉赔偿,存在两大障碍,即法律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律适用而言,比如名义购买人与海外零售商的购买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律,而损害发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就可能涉及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五、代购者和第三方代购平台之法律风险
1、关于代购者
我所认为,海外代购是买卖合同关系。基于这一前提,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对前述分析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等。
2、第三方代购平台的风险
这里的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技术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以代购网站为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据此,如果代购网站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代购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代购网站要求赔偿。
商标转让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前,警惕风险商标以次充好
不少人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都会忽略一个十分重要的细节,就是该商标之前是否存在被许可使用、抵押、被转让,以及是否被别人申请异议、撤销等问题。如果有以上情况,购买后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议当中,其中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大家看到好听好记的商标先别忙着出手,签订协议前先用商标查询工具核查一下该商标的状态是否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等于商标已成功注册,只有拿到“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买家知情仍执意购买申请中的商标,也应在协议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风险,否则有欺诈嫌疑。
二、非法转让,小心与你签协议的是“黑心”卖家
目前,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只是赋予了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的权力,并没有同时规定其不当核准行为的责任。这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法律漏洞伪造商标持有人的印章、假冒商标持有人签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转让给自己或同伙,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骗取“合法”外衣。如果遭到起诉,他们就逃之夭夭,根本不在法庭上露面,法庭也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一旦这样的情况发生,买家不但损失了钱财,更消耗宝贵的时间以致错过商机。因此,签订购买协议前,一定核实卖家的真实身份,或者找专业人员把关。
三、缺乏诚信,临时变卦索要高额转让费
即时签订了正规商标转让协议,不少缺乏诚信的卖家依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让或狮子大开口,目的只为索要高额转让费。最后,买家往往觉得诉讼麻烦,耗时耗力,还要支付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支出,不得不忍气吞声接受这些黑心卖家的要求,向其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后将原本就已经谈妥的商标转让给自己。这样的行为着实可恶,如何才能规避此类风险呢?笔者觉得,最好的办法是跟代理机构签订一份交易损失赔偿方案。
四、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权益漏洞后患无穷
在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还需警惕有些卖家故意将与转让商标相似的同类商标隐瞒起来,没有一并转让。这样的行为不仅犯法,更重要的是直接损害了买家的正当利益。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不具备专业的能力,很容易上当受骗。笔者建议大家,如果有购买商标的需求,务必请专业的人士进行风险分析和代为购买,同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相应的权利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是委托代理机构购买,也可以要求跟卖家签订《独占许可协议》,这样既完全保障了商标的正当使用权,无后顾之忧;又能即买即用,可谓一举两得,相当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