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算与构成(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计算与构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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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二)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税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呢
按照不同的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可对关税的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按照计税标准(或计税方法),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包括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季节税、差价税等;按照关税的性质,可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制等)、差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惩罚性关税等)不同种类的关税;按照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两种,这是制订关税政策有时使用的关税概念;按照制订关税是否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约束,可有自主关税、不自主关税、国定关税、协定关税、约束关税等。
关税还可有正税及附加税之分,附加税是对正税而言的,正税是在海关税则中列明的正规关税,而附加税是由于一些特定需要在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关税,一般具有一时性或临时性的特点。
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倾销行为应受到谴责,并且受害国可对倾销进口产品征收一定额度的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或防止进一步倾销。由于构成商品倾销与否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经济乃至政治问题,因此,有一个明确、科学的商品倾销的概念并区别不同类型的倾销十分必要,这也是正确使用反倾销税的基本前提。为保护公平竞争,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尴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之一的《关于履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在计算倾销幅度、反倾销的程序、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时限和反倾销争端专家组工作的具体标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协定》也规定,对同一产品不得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为由,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我国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中国制订的第一个反倾销、反补贴法规。该《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中国的为倾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迸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界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关负责征收反倾销税,其税额不超出倾销差额。
外贸出口价格应该怎么计算
外贸出口报价计算:
CIF价=出口成本+国内费用(+佣金)+国外运费+国外保费+出口利润;
CFR价=出口成本+国内费用(+佣金)+国外运费+出口利润;
FOB价=出口成本+国内费用(+佣金)+出口利润。
出口成本=采购成本–出口退税额=采购成本(含税价)–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2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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